置业公司租赁管理规范
1、本规范所指'租赁'是指公司为满足必要的办公条件而对外进行财产、物资、物品的行政性租赁。
2、本规范所指的行政性租赁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居住用房、商品库房、临时用房、花卉植物、办公设备、车辆等。
3、凡重要的对外租赁,须由总经办进行先期联系、考察、比较和协商,必要时应请公司主管领导及使用部门、人员一同参与。待确定后再签定合同。
4、签定合同的规范要求和审批签署权限,按'合同管理规范'执行。
5、对租赁物资物品的使用,应明确使用责任人和使用责任;必要时公司应与使用人签定内部转租或使用责任书。
6、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主动与租赁方结算退租或续租。
7、上述范围行政性租赁的管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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