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公司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车辆险种,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有效化解经营 风险,要求各公司对车辆统一入保。
一、投保范围:公务车、试乘试驾车、服务替换车、业务车、拖车、班车等。 二、投保险种
1、交强险(含车船税);
2、车辆损失险;
3、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 20 万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行车证标注座位投保,每座不低于 2 万元);
5、不计免赔特约险;
6、指定专修; 其它险种如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由投保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本着化解风
险、节约资金的原则自愿选择。 三、流程:
1、由各片区保险公司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入保。
2、各公司上报办公 oa 请示批准后,将需投保车辆信息上报区域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车辆入保事宜;原已投保的车辆,在车辆保险到期前十五日内将保险信息上报至区域保险 公司,由区域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
四、其他
1、各公司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执行,凡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的机动车辆,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保费。
2、各公司所有车辆一律按照以上险种和保额要求进行投保,不投保的车辆不得使用。
3、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教育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 保持车况良好,搞好安全行驶,将车辆的事故率降到最低线。
4、本办法出台前,车辆已办理投保手续的,可维持现状,待投保期满后,再纳入统 一保险体系。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起执行,由区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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