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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常规检查规范(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6 热度:60

安全管理常规检查规范

第1篇 安全管理常规检查规范

1. 是否制定各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

2. 是否定期对操作方法、安全措施进行讨论、修改。

3. 是否对特殊危险作业专门制定管理制度。

4. 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5. 是否对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潜在性危险交底。

6. 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过紧急事故的处理交底。

7. 是否对工人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过教育、训练。

8. 是否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作业。

9. 是否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定点检查制度。

第2篇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 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 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 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

第3篇 新能源底盘车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技术中心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管理,促使新能源汽车部安全管理规范,减少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能源汽车部门以及与其相关的各单位。

2定义

新能源汽车:主要分为电动汽车和代用燃料汽车。其中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bev)、混合动力汽车(hev)和燃料电池汽车(fcev)。目前阶段新能源汽车专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3职责

3.1新能源底盘车部

3.1.1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设计时所满足标准安全规范要求。

3.1.2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试制阶段中所满足的操作安全规范要求。

3.1.3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试验过程中所满足的试验安全规范要求。

3.1.4负责新能源汽车在生产过程中所满足的生产工艺安全规范要求。

3.1.5负责新能源汽车在存储过程中所满足的车辆安全存储规范要求。

3.1.6负责在试制、试验现场的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3.1.7负责在新能源汽车试制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规范操作。

3.1.8负责本单位人员在试制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

3.1.9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试制过程的安全处置管理要求。

3.2试制部

3.2.1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试制过程的存储安全监督。

3.2.2负责参与新能源汽车在设计、试制、试验、存储等过程中安全性评价工作。

3.3试验部

3.3.1负责在新能源汽车试验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规范操作。

3.3.2负责本单位人员在试验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

3.3.3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试验过程的安全处置管理要求。

3.3.4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试验过程的存储安全监督。

3.3.5负责参与新能源汽车在设计、试制、试验、存储等过程中安全性评价工作。

3.4安全管理部

3.4.1负责参与新能源汽车在设计、试制、试验、存储等过程中安全性评价工作。

3.4.2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试制、试验、存储阶段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4.3负责提供新能源汽车在试制、试验过程中所需必要的安全护具。

4工作程序

4.1 产品设计应考虑的安全要求

4.1.1 车载储能装置安全要求

a)动力磷酸铁锂电池的绝缘电阻要求大于100ω/v;

b) 通风要求车辆的任何地方不得有潜在危险气体的聚集,不允许乘客舱及封闭的货舱内的危险气体超过一定的浓度;

c)动力磷酸铁锂电他的过电流断开装置应能在规定的条件下断开磷酸铁锂电池电路;

d) 车载储能装置在碰撞过程中要满足国家特定法规的要求。

4.1.2 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要求

a)驱动系统、电源接通程序满足gb/t18384.2中的相关要求;

b) 行驶过程中,有功率降低和剩余电量过低提示;

c)要有防止误挂倒档的措施;

d) 如果当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动力电机还在旋转,这时切断电源后,车辆不能行驶;

e)要有主开关来切断和接通车载电源的一极;

f)电磁兼容需满足gb/t18384.2要求;

g) 防止车辆出现任何不期望的动作;

h) 车辆任何不期望的电气连接断开、过流等均不应引起危险。

4.1.3 人员触电防护安全要求

a)电动汽车的每个电路和电底盘及其他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大于500ω/v;

b) 整个高压电路按照gb/t18384.3中的试验规程进行耐压试验不发生漏电、跳火等现象;

c)连接部件需进行电位均�试验,任何两个外露可导电部件的电阻值不超过0.1ω;

d) 车辆需满足gb/t18384.3中的防水要求;

e)各零部件需满足各自国家标准的防水、防尘、防火等防护等级要求。

4.2、工艺设计应考虑的安全要求

4.2.1 工艺设计阶段应保证各高压零部件的摆放环境干燥、通风;

4.2.2 工艺流程实施时应尽量避免控制器、动力磷酸铁锂电池的搬运和碰撞;

4.2.3 严禁在进行高压零部件装配后,安排焊接等带电工序;

4.2.4 不允许任何工序、任何操作人员私自拆卸高压元器件;

4.2.5 动力磷酸铁锂电池存储、调试、装配现场要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4.2.6 在零部件装配工序之前,需要根据零部件重要度、零部件成熟度、供应商成熟度等因素安排全检或抽检工序;

4.2.7 在生产现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出现潮湿、积水等情况,并注意在现场不能出现易燃易爆气体、液体;

4.2.8 在进行高压线束连接过程中,需为装配人员配备绝缘手套;

4.2.9 在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装配前,需有工序确认高压维修开关处于“关”状态,动力磷酸铁锂电池各高压接插件有防触电措施;

4.3、产品试制安全要求及程序

4.3.1试制程序

a)车身改造;

b) 零部件功能及安全检测;

c)动力总成预装;

d) 动力总成装配;

e)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装配;

f)高压布线;

g) 电转向、电制动、仪表、换挡机构、油门踏板、刹车踏板装配功能调试;

h) 低压布线;

i) 整车功能调试;

j) 内外饰装配;

4.3.2 试制安全要求

a)电动汽车高压器件工作电压为320v,现场试制人员需经过电动汽车安全培训;

b) 避免电池、电机、充电器等高压零部件淋水、跌落、剧烈碰撞;

c)高压零部件装车前必须进行性能及安全测试,并有测试记录;

d) 除设计人员外,严禁任何人对高压器件的缆线进行裁剪、更换或挪作他用;

e)严禁非设计人员拆卸高压器件外壳;

f)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装配前确保外露导线表皮完好;

g) 动力电池装配前,确认高压维修开关处于“关”状态,动力磷酸铁锂电池模块各接插件有防触电措施;

h) 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装配过程中注意避免bms与车身撞击;

i) 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装配后,检查bms和导线是否与车身接触,确保导线没有受到挤压;

j) 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装车后严禁对车身进行焊接操作;

k) 确保所有高压零部件的高压线均已包裹橙黄色波纹管;

l) 在进行高压布线前,需对高压线进行功能检测,并确保高压线已包裹橙黄色波纹管;

m)高压布线过程中需确保高压线不会与整车运动件干涉,且不受到挤压;

n) 在高压线插接前,需由设计人员进行绝缘电阻检测,在确保没有问题后,再进行整车高压线连接;

o) 在布线完成后,应确保所有高压接插件采用防水接插件或已进行防水处理;

4.4、产品试验安全要求及程序

4.4.1 试验程序

a)安全检测(外观检查、绝缘检测、功能测试、淋雨试验);

b) 充电检测;

c)轴荷测量;

d) 开发试验;

e)性能试验;

f)可靠性试验;

4.4.2 试验安全要求

a)试验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

b) 试验驾驶员必需熟悉电动汽车专用仪表;

c)在试验车辆有可能发生高压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配备绝缘手套进行检测和维修;

d) 车辆起动前,检查高压维修开关是否拉出、低压磷酸铁锂电池正负极是否接通;

e)试验前,需检查车辆soc(电量)确定电量可以满足电动汽车专项试验要求;

f)当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试验人员立即离开车辆并联系技术人员;

g) 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在车内闻到有烧灼异味时,立即停车并联系技术人员;

h) 由于试验车辆多采用手工件,密封性没有达到要求,车辆可在雨中进行可靠性试验,但要严格注意路面积水深度,如积水超过轮胎,必须停止试验;

i) 当车辆在雨中出现故障或事故时,不得打开发动机舱盖和高压配电系统箱盖。

4.4.3 试验过程例行检查安全注意事项

a)打开前舱,在距离0.5m的位置检查是否有异味,如有异味,则由检查人员主观判断异味性质,在确认为非电路问题产生的异味后,可继续进行试验;

b) 观察前舱各接插件是否出现松脱、烧焦等现象,如有以上现象发生,需由技术人员确认后,方可继续试验;

c)检查仪表显示是否与实际行驶情况相符;

d) 打开高压配电箱盖,在距离0.5m的位置检查是否有异味,如有异味,则有检查人员确认异味来源于电池、内饰板还是舱内货物。如确认为电池问题,则停止下一步试验,联系电池工程师进行检查;

e)进行雨中试验后,必须检查高压配电箱盖内是否有积水并确认水量和来源;

f)如有积水但水量很少,没有与电池接触,则将其自然风干;

g) 如积水很多,明显与电池箱体接触,则佩戴绝缘手套,按下高压维修开关,并联系技术人员;

4.5、产品存储、充电、维修等应考虑的安全要求

4.5.1 存储

a)试制阶段车辆的存储环境要注意通风、防水;

b) 车辆存储过程中试制阶段车辆所有电源必须断开;

c)示范运行车辆注意不要摆放在可能积水的区域;

d) 车辆禁止存放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空间里;

e)试制阶段车辆存放过程中,必须关闭前舱、高压配电箱盖盖;

f)车辆存储区域必须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绝缘手套;

4.5.2 充电

a)充电场所应具备防雨、雪设施;

b) 充电场所内,不得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出现;

c)充电场所内不允许出现积水,不允许采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d) 充电插座附近,必须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e)充电前需对充电线进行检查,确认交流插头和移动充电插头无破损、插孔内无积水,确认移动充电线缆外皮完好;

f)充电前检查车身应确保车身无积水,特别是充电插口附近,如果车身底部有积水,充电过程中需使用笔记本电脑对车辆绝缘电阻进行监控,当发现绝缘电阻突然大幅度降低或低于500ω/v时,马上停止充电;

g) 充电时,打开充电口盖板和橡胶保护套,确认充电插口内干燥;

h) 充电过程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监督;

i) 供电电源设备应该具备漏电保护装置;

j) 待充电车辆在合适位置停稳可靠,车辆尾部与供电电源之间距离一般不大于4米确保充电电缆在供电电源设备和充电插座之间不完全悬空。

4.5.3 转运

a)车辆在转运工程中必须保证高压维修开关处于断开位置;

b) 如需使用拖车,必须将车辆前轮抬起运输;

c)如无法将前轮抬起,确认必须四轮着地托运,则由专业人员断开驱动电机与控制器之间的接插件,再进行运输;

d) 运输前,确保关闭车门和前后舱盖;

e)运输前将车辆固定好,防止车辆滑动;

f)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车厢内进水,如果发现车厢进水,在到达目的地后,将积水晒干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后,才可以进行使用;

g) 运输车辆需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4.5.4 维修

a)检查故障原因过程中,必须佩戴绝缘手套;

b) 检查或维修时,需要断开高压维修开关,等待一分钟以后再进行检查或维修;

c)在技术人员确定为传统车辆故障,而且维修不会发生危险时,可以由试制人员对车辆进行维修;

d) 处理高压系统故障,必须由负责该部分的技术人员进行,并佩戴绝缘手套;

4.5.5拆解

a)车辆拆解前,必须经过技术人员确认车辆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如果绝缘电阻低于500ω/v,需经技术人员处理后,再进行拆解;

b) 拆卸过程中,应先断开高压维修开关,再断开所有高压接插件;

c)拆卸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过程中,必须将动力磷酸铁锂电池的高压接插件进行防触电处理(包裹绝缘胶带或采用专用保护套);

d) 拆卸动力磷酸铁锂电池过程中,严格避免动力磷酸铁锂电池发生猛烈撞击;

e)拆卸下的动力磷酸铁锂电池必须在专门区域保管,保管区域注意防水、通风,不得靠近火源或热源,保管区域需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f)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解动力磷酸铁锂电池,如果将动力电池模块拆开分析,需通过电池系统分管领导允许,由电池系统工程师或电池供应商进行拆解,拆解环境必须通风、干燥,并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g) 拆卸下的动力电池无论是否经过拆解分析,必须要通过专业渠道进行处置,不得作为一般报废零部件处理;

h) 除动力电池外其他高压零部件的拆卸需要在确保所有高压接插件断开的情况下进行;

i) 动力电池外的高压零部件必须保管在防水、防火的区域内;

j) 动力电池外的高压零部件的拆解分析必须由技术人员进行或由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试制人员进行;

k) 拆卸下的高压零部件在技术人员确定功能完好、性能可靠、绝缘电阻正常后,可继续使用,但必须明确标示为二次使用件。

4.5.6日常管理

a)新能源汽车钥匙统一由新能源试制试验部管理(在过渡阶段,乘用车试制部负责对管理流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b) 任何单位、个人需通过新能源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在新能源试制试验部登记后,方可借用新能源车辆;

c)在外借车辆送回时,新能源试制试验部需对车辆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根据车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安全设计工程师进行安全检查;

d) 试乘试驾需提前通知新能源试制试验部,在通过安全和功能确认后,才可以提供给各级领导进行试驾;

e)试乘试驾过程中,新能源方面需向试驾领导介绍驾驶电动汽车的注意事项;

4.6、异常环境风险控制及培训等安全方面的要求

4.6.1试验中故障和事故处理办法

a)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驾驶人员、试验人员私自拆卸车辆;

b) 当车辆发生碰撞、翻车等事故时,试验人员马上离开车辆,并尽量不要碰触车身金属;

c)发生事故后,必须第一时间联系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d) 在技术人员确认之前,任何人不得接近、接触、移动车辆;

e)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佩戴绝缘装备,并对一切可能的危险源进行处理;

f)当需要进行搬运时,抬高驱动轮,使用拖车搬运;

g) 如果必须使用绳索牵引,驱动轮必须接地时,应首先断开高压维修开关,拔下电机与电机控制器之间的三相接插件;

h) 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报警现象应及时记录和反馈;

i) 在故障排除后,需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后。

4.6.2 雨天试验安全要求

a)起步前,打开前舱和高压配电箱盖检查各个器件是否有明显防水安全隐患;

b) 起步前,查看底盘高压线束是否有脱离,磨损等安全隐患;

c)行驶过程中,注意车内是否有烧灼异味;

d) 正常停车,尽量将车停靠在遮雨处;

e)故障或电池电量不足停车,都不可以打开前舱和高压配电箱盖。正确做法:将点火锁打到off档,等待5分钟后,按下高压维修开关。把档位置为n档,将车推到遮雨处,再擦干车体上附着的雨水。之后才开始进行维修或是充电;

f)充电前需检测充电口是否进水,如果发现积水则不可充电。正确做法:将点火锁打到off档,等待5分钟后,趴下按下高压维修开关。用干抹布擦干充电口附着的雨水,再用吹风机吹干,之后再插上维修开关,开始充电;

5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

5.1相关程序

5.2 相关文件

5.3记录

6本程序修改记录表

序号

修改日期

修改条款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申请单编号

修改人

1

2022.1

2

3

第4篇 某某通风部员工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安全管理行为规范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大事,为进一步明确通风部员工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和职责划分

(一)基本要求

1、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明确具体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通风部人员必须严字当头,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以人为本,注重落实,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3、深入现场,深入基层,现场指导工作,靠前指挥。隐患及时解决不留尾巴。

4、对分管工作要认真务实,业务精;亲自组织对分管业务排查隐患,对各项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等补充、完善。杜绝漏洞和缺陷,临时措施审批要吃透现场情况,措施要有针对性。

5、遵守各种会议制度,做到风气正、效率高、执行力强;上级安排的各种材料要按要求及时上报。

(二)安全职责划分

一、通风部处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及长远发展规划。

二、各科室正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按有岗必有责,有责必落实的原则,各科室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扶持。

三、各科室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从而有效地遏制事故发生。

(三)岗位责任制

(一)通风部部长

1、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全面负责区域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业务保安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编制公司“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4、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指导各矿“一通三防”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重大问题;

5、负责检查验收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与调查处理,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6、负责矿井瓦斯防治与管理,对突出矿井“四位一体”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管理。

7、负责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定义、报警设置、断电范围及监测相关的各种记录、台账、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矿井出现瓦斯异常时参加原因分析。

8、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立项、审查、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指导各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相关的核定、鉴定、测试及“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审查及上报工作;

(二)、主任工程师

1、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全面协助通风部长的工作,负责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业务保安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3、编制公司“一通三防”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

4、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指导各矿“一通三防”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重大问题;

5、负责检查验收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参与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与调查处理,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6、负责矿井瓦斯防治与管理,对突出矿井“四位一体”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管理。

7、负责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定义、报警设置、断电范围及监测相关的各种记录、台账、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矿井出现瓦斯异常时参加原因分析。

8、负责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立项、审查、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指导各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相关的核定、鉴定、测试及“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通风科科长

1、 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粉尘防治、防灭火放炮、通风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一通三防问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资料,刻苦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全面负责矿区“一通三防”达标工作。

6、组织督促指导各矿井瓦斯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粉尘测定、火区气体测定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7、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通风科副科长

1、 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通风科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粉尘防治、防灭火放炮、通风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一通三防问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资料,刻苦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全面负责矿区“一通三防”达标工作。

6、组织督促指导各矿井瓦斯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粉尘测定、火区气体测定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7、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五)、通风科技术员

1、 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通风科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粉尘防治、防灭火放炮、通风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一通三防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一通三防问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资料,刻苦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全面负责矿区“一通三防”达标工作。

6、组织督促指导各矿井瓦斯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粉尘测定、火区气体测定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7、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六)、监测科科长

1、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监测监控、分公司监测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根据监测监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学习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和文件精神,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监测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监测系统存在的技术难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监测系统方面的技术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全面负责矿区监测监控管理和达标工作。

6、负责对公司、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及定义、报警设置、断电范围及监测相关的各种记录、台账、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矿井出现瓦斯异常时参加原因分析和事故追查。

7、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8、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七)、监测科技术员

1、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监测科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监测监控、分公司监测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根据监测监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学习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和文件精神,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监测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监测系统存在的技术难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监测系统方面的技术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全面负责矿区监测监控管理和达标工作。

6、负责对公司、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及定义、报警设置、断电范围及监测相关的各种记录、台账、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矿井出现瓦斯异常时参加原因分析和事故追查。

7、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8、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八)、防突科科长

1、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防突及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瓦斯管理规定、防突细则、防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学习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和文件精神,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防突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防突问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瓦斯管理、防突方面的技术资料,刻苦研究学习国内外防突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5、全面负责矿区防突、瓦斯管理达标工作。

6、组织督促指导各矿瓦斯管理、区域瓦斯治理、防突参数制定、突出测试、防突措施落实工作。

7、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九)、防突科技术员

1、在总工程师、通风部长、防突科长的领导下,对分公司所属矿的防突及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瓦斯管理规定、防突细则、防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学习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和文件精神,结合各矿井具体情况,提出矿井防突工作的年、季、月工作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积极贯彻执行。

3、及时解决各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防突问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瓦斯管理、防突方面的技术资料,刻苦研究学习国内外防突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5、全面负责矿区防突、瓦斯管理达标工作。

6、组织督促指导各矿瓦斯管理、区域瓦斯治理、防突参数制定、突出测试、防突措施落实工作。

7、参与组织审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参加事故的抢险工作,提出处理事故在一通三防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5篇 抽加盲板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抽加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检修作业证。

2、抽加盲板作业,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人和监护人。作业前负责人要带领工作人员和监护人察看现场,交待清楚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抽加盲板作业前,管线、设备系统应先卸压、排料、降温。 卸压时,系统内应保持略大于大气压力的余压,防止空气窜入系统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作业时应头部偏离法兰,防止余压呲伤。

4、抽加盲板作业前,要画出盲板抽加系统的示意图;抽加部位及盲板要编号、登记,要明确每块盲板的负责人,盲板部位要挂上编号与盲板相一致的醒目标牌,防止漏加漏抽。

5、盲板的尺寸、材质必须保证能够承受运行系统设备、管线的工作压力;系统内物料为腐蚀性介质时,盲板的材质必须保证能够承受介质的腐蚀。严禁使用石棉板、橡胶板、铁皮等材料代替盲板。

6、盲板应加在靠近设备、容器、贮罐一侧便于拆卸的法兰处;盲板两侧均应有密封垫片,盲板加入后要用螺栓紧固,法兰密封处不得泄漏。

7、介质为易燃易爆物料时,抽加盲板作业点半径25米范围内不准动火,所用工具应为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介质为有毒有害物料时, 作业人员要戴好防毒面具,必要时要派气防人员监护。

8、带有害气体抽堵盲板时,应按《带有害气体抽堵盲板安全规程》操作。

第6篇 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

1术语和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2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2.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2.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3安全职责要求

3.1生产车间负责人

负责人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生产车间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完成后,车间负责人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2监护人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3作业负责人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作业人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

业完成后,会同车间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4.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许可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人应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按图作业。

4.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4.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4.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4.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4.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车间系统组长、生产部共同确认。

第7篇 岸线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管理规范

(一)施工安全应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监理机构要尽到检查责任。

1、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计划、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措施及安全管理体系。

2、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的到位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4、检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施工现场的工具设备安全装置的完善情况,防护措施是否齐全,使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6、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人身保险是否办理齐全。

(二)工程施工阶段

1、督促承包商在开工前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2、邀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人员进行指导,讲解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知识。为防止和提高应对水上突发安全事件的实际能力,在海事部门的领导下,相关各方的参与,组织进行了水上安全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应变能力。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宣传牌、危险部位的警告牌是否到位。

4、检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网络图,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上墙。

5、检查施工作业范围的信号装置、通讯设备、防护设施是否设置到位。

6、检查施工单位水上施工安全应急预案、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7、每日会同业主及总包对水上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施工船舶必须悬挂标段旗帜与标牌,严禁运砂船超载,严禁在锚地、航道及汽渡航线等敏感区域采砂作业,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8、每周参与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对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违反安全施工的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进行改正。

9、配合海事部门、水政部门、质监站及安监局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对检查所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落实到位。

10、船舶作业必须按水上作业的有关规定悬挂信号,挖泥船的浮筒管线,应设置指示灯。保持良好无线电通讯联络。施工期间项目部应设立无线电联系总站,保持与作业船的良好联系,施工船舶必须服从调度室的调度。

11、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停止水上施工作业,根据海事部门的通知,提前到指定的地点进港避风。

(三)重视堤身安全稳定工作

本工程是在软弱地基土上进行围堤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指挥部专门委托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围堤施工期的沉降位移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施工期加载速率合理,围堤主要以竖向沉降变形为主,纵堤外河床面未发生较大的破坏性冲刷,沉降和位移都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未发生破坏性变形。地基土固结良好,围堤渐趋稳定,详见长江委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的《海门市新通海沙山段岸线综合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监测技术总结》。

第8篇 物业区安全用电管理规范

物业辖区安全用电管理规范

1.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任何部位不准私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需改变用电源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操作。

2.使用多项电源插座不准平放在桌面上或地面上,必须钉挂在墙壁上或放在计算机操作台二层,防止金属异物落入插孔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3.各类电源插座周边不准存放易燃、可燃物,使用各类电源插座时插孔出现被烧痕迹,应及时请电工维修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4.在多项电源插座上需插接的全部用电设备耗电量必须与电源插座额定电流相匹配,禁止超负荷使用。

5.使用多项电源插座时必须一次性插接在墙壁上 ,严禁将多项电源插座二次插接在上方多项电源插座上。

6.严禁将无插头裸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上用电。

7.导电电源线严禁从行走地面和门窗缝直接穿过,防止带电导线破损断裂,漏电引发事故。

8.分布在小区室外的电源闸箱接点,必须封闭防水加锁,防止儿童触电。

9.严禁在台灯下堆放压盖纸张或其他可燃物,防止灯泡过热或台灯质量问题短路引燃。

10.计算机上和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书报、纸张、烟缸、水杯,操作计算机时不准吸烟。

11.各种充电器材必须放置在无可燃物位置,保持干燥通风,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清除灰尘,保证器材电源及线路无故障,下班断电停止使用,禁止超24小时无人状态继续充电。

12.电源开关、插销、插座、照明灯具,严禁带病使用,一经发现故障应立即请电工维修。

第9篇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营销安全和经济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用于指导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及所属供电企业,建立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要求,有效降低和化解营销安全风险。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三条 根据营销业务特点,营销安全风险归类为供用电安全风险、电费安全风险、现场作业安全风险、供电服务安全风险和营销自动化系统安全风险。

第四条 供用电安全风险是指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因业扩报装管理不规范、客户电气设备带缺陷运行、重要客户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治理、未依法签订并履行供用电合同等原因,引起的客户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异常停电等安全用电事故风险。主要包括:

(一) 业扩管理风险:因用电项目审核不严、客户重要负荷识别不准确、供电方案制定不合理、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不到位、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户供电方式不符合安全可靠性要求、客户受电装置带隐患接入电网等风险。

(二) 安全用电服务风险:因未履行用电检查责任、客户拒绝整改安全隐患、保供电方案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客户受电装置带隐患运行、保供电任务不能圆满完成等风险。

(三) 重要客户安全风险:因重要客户备用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非电性质保安措施不完备、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彻底等原因,引起的重要客户供电中断、突发停电不能有序应对等风险。

(四) 法律风险:因供用电合同条款不完备、产权归属与运行维护责任不清晰、合同未签或过期、停限电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客户安全用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风险。

第五条 电费安全风险是指在电费管理过程中,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抄核收管理不规范、电价政策执行错误、社会代理收费机构拒收客户现金缴纳电费等原因,引起的电费纠纷、电费差错、电费欠收等风险。

(一) 欠费风险:因用电企业关停、破产、重组、转制,客户经营状况不良,客户流动资金紧缺,客户转租,政府拆迁,社会稳定等原因,引起的电费不能及时回收等风险。

(二) 管理风险:因抄核收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电费差错、电费资金被截留或挪用、职务犯罪等风险。

(三) 抄表风险:因抄表数据差错,漏户等原因,引起的电费纠纷、电费差错、客户拒缴电费等风险。

(四) 核算风险:因电费计算规则或计算电费相关参数错误等原因,引起的电费纠纷、电费差错风险。

(五) 发票风险:因电费发票管理不规范,存根、收据、银行回单等未按规定处理等原因,引起的发票丢失、发票虚开等风险。

(六) 收费风险:因走收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欠费催缴不力、收费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电费不能及时足额回收、形成呆坏帐或呆坏账非法核销、电费损失、人身安全等风险。

(七) 法律风险:因电价政策执行错误、供用电合同中电费结算及缴纳条款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被行政处罚乱收费、媒体曝光等风险。

(八) 合作单位风险:因社会代理收费机构拒收客户现金缴纳电费等原因,引起客户缴费难造成的欠费、客户投诉等风险。

第六条 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指在装表接电、用电检查、计量装置现场检验或故障处理等现场作业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违反现场安全操作规定、错接线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计量差错等风险。

(一) 管理风险:因管理措施缺失等原因,引起的现场作业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风险。

(二) 装拆风险:因装拆计量装置工作中发生走错工作间隔、带电操作、接线错误、电能计量装置参数及电能表底度确认失误等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伤亡、二次回路开路或短路故障、计量差错等风险。

(三) 现场检验风险:因走错工作间隔、装设临时电源不当、试验接线或登高操作不慎、互感器现场检验防护缺失等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高坠伤亡、开路或短路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等风险。

(四) 电能计量异常处置风险:因现场校验结果确认不当、故障与异常情况未经客户有效确认、窃电或违约用电处置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电量损失、客户投诉等风险。

(五) 实验室工作风险:因检定过程中误操作、耐压试验防护不到位、未按规程实施检定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与设备损坏事故、检定质量偏差等风险。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手册

一 供用电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

1 业扩管理风险

1.1 用电项目审核不严

1.2 重要负荷识别不准确

1.3 供电方案制订不合理

1.4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不到位

1.5 中间检查与竣工检验不规范

1.6 客户业扩报装资料保管不当

2 用电安全服务风险

2.1 用电检查不规范

2.2 日常用电检查过程中用电方不配合检查

2.3 用电检查中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或未开具书面整改通知单

2.4 用电方拒绝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2.5 保供电问题

3 重要客户安全风险

3.1 重要客户认定问题

3.2 单电源供电问题

3.3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问题

3.4 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问题

3.5 隐患排查和治理问题

3.6 突发停电应急处置问题

3.7 隐患档案管理问题

4法律风险

4.1 未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合同超过有效期

4.2 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合法

4.3 合同附件不完整、必备条款不完善

4.4 产权归属与运行维护责任问题

4.5 供电方采取停电时受到诸多外部因素干预

4.6 “有序用电方案”的制定与效力问题

4.7 “限电序位表”的制定与效力问题

二电费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

1 欠费风险

1.1 用电企业关停、破产、重组、转制

1.2 客户欠交电费或恶意欠费

1.3 拆迁户电费回收

1.4 物业管理区域公用电电费回收

第10篇 化工安全生产运行操作管理规范

一、化工生产过程操作功能

安全控制;④间歇生产过程的操作;⑤生产负荷的改变;⑥异常状态下的紧急安在连续生产过程和间歇生产过程中,开车和停车都有自己的一套顺序和操作的步骤和顺序进行,就会出现生产事故,延长开车时间,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含着间歇操作的设备和单元,如那些需要再生的系统。有时,要改变生产品种和生产负荷,这些都要求按一定的顺序规则进行操作。一般说来,顺序操作包括一③生产过程的异常现象记录,事故案例的积累以及安全操作与控制措施的在过程控制系统中监视和管理整个生产过程是很重要的功能。监视生产过程的变化,采集生产过程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对寻找出过程的扰动因素和优化工艺条件以及分析过程操作都是极为有用的。

二、 影响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稳定的因素

作为一个工厂、一个生产流程或一个生产装置,均需按产品品质和数量的要求、原材料供应以及公共设施情况,由工艺设备组建一定的工艺流程,然后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品的品质、产量等都必须在安全条件下实现,而在生产过程中各种扰动(干扰)和工艺设备特性的改变以及操作的稳定性均影响安全生产,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1)原材料的组成变化在化工生产过程中都依一定的原料性质生产一定规格的产品,然而,由于原料性质的改变会严重影响生产的安全运行。

(2)产品性能与规格的变化随着市场对产品性能与规格要求的改变,工业生产企业必须马上能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改变,安全生产条件必须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

(3)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化工生产过程的生产设备都是按照一定的生产规模而设计的。但是随着市场对产品数量需求的改变,原设计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或者工厂生产设备的损坏或被占用,都会影响生产负荷的变化。

(4)装置与装置或工厂与工厂之间的关联性在流程工业中,物料流与能量在各装置之间或工厂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前后的联结调度等原因,往往要求生产过程的运行相应的改变,以满足整个生产过程物料与能量的平衡与安全运行的需要。

(5)生产设备特性的漂移在化工生产工艺设备中,有些重要的设备其特性随着生产过程的进行将会发生变化,如热交换器由于结垢而影响传热效果,化学反应器中的催化剂的活性随化学反应的进行而衰减,有些管式裂解炉随着生产的进行而结焦等。这些特性的漂移和扩展的问题都将严重的影响装置的安全运行。

(6)控制系统失灵仪表自动化系统是监督、管理、控制工业生产的关键设备与手段,自动控制系统本身的故障或特性变化也是生产过程的主要扰动来源。例如测量仪表测量过程的噪声、零点的漂移、控制过程特性的改变而控制器的参数没有及时调整以及操作者的操作失误等,这些都是影响装置的安全运行的扰动来源。

由于现代化工生产过程规模大,设备关联严密,强化生产,对于扰动十分敏感。例如炼油工业中催化裂化生产过程,采用固体催化剂流态化技术,该生产过程不仅要求物料和能量的平衡,而且要求压力保持平衡,使固体催化剂保持在良好的流态化状态。再如芳烃精馏生产过程,各精馏塔之间不仅物料紧密相连,而且采用热集成技术,前后装置的热量耦合在一起。因此,现代工业生产过程,能量平衡接近于临界状态,一个局部的扰动,就会在整个生产过程传播开来。给安全生产带来威胁。

三、 影响化工生产过程控制的因素

化工生产过程除了上述特点外,若从反馈控制的观点来分析,其被控过程(对象)又具有下述的一些特性,影响着工业生产过程的操作、控制和优化。

化工生产过程的物料与能量流都是在密闭和管道与容器中传递、反应或分离,而有些物料又具有易燃、易爆、腐蚀和毒性。工业生产过程的变量很难在线测量,有些可能测不准,噪声大且不可靠,而有些变量至今还无法在线测量,特别是那些物料性质和产品质量的参数,只能通过取样送实验室化验分析才能获得。随着在线质量(成分)分析仪的逐步使用,使得原来不可测的变量变成可量,然而,在线分析仪满足不了千变万化的工业生产过程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寻求用间接的方法来测量不可测的变量,通常称为软测量技术或叫推断测量的方法,即利用可测量的变量和相关模型,计算出不可测量的变量。对于负反馈控制来说完全依赖于工业生产过程信号测量的准确性。

第11篇 六氟化硫安全管理规范

一:六氟化硫气体贮存、摆放、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1、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造厂提供的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制造厂名称、气体净重、灌装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否则不准使用

2、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储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和油污粘在阀门,经常检查气瓶的密封性,拧紧阀门和瓶帽子。

3、六氟化硫气体钢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旋紧,存放气瓶应竖立在架子上,标志向外,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

4、末经检验的六氟化硫新气气瓶和已检验合格的气体气瓶应分开存放,不得混淆。

5、在新瓶内存放半年以上的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前应再次进行抽检,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6、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并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操作,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露。

7、对接触六氟化硫气体各相关设备运行、检修及气体试验工作人员在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防护教育和有关培训。

二:六氟化硫气体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

1、六氟化硫气体的操作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护脂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设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3、凡使用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的人员要先进行体格检查,尤其是要检查心脏和肺功能,功能不正常者不能使用上述用品。

4、工作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进行工作时,要有专门监护在现场监护,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三:六氟化硫气体的组织管理与劳动保健

1、设立六氟化硫安全防护专责任岗,各设备运行、检修及试验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安全防护。

2、各类安全监测仪器要定期标定、校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对从事六氟化硫气体检修、运行、试验及监督的工作人员,每年应体检1-2次,体检项目应有特殊要求(如血相、呼吸系统、皮肤等),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12篇 某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概论规范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概论

制定各楼层消防逃生平面图,消防器材明示图,定期对消防栓(每月)、灭火器(每月)、报警设备(每三月一次)等进行检查并存档三年以上,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组织消防演习使员工了解逃生的技巧。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编号存档,并明确划分责任人管理。

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

a.配置种类:

a.必须符合被保护区对象物之适用性,选择适合设置场所潜在火灾型态(a,b,c,d类)之灭火器,避免仅配设适用于单一种类之灭火器。

b.初期灭火时,应考虑不破坏保护物及污染环境因素之灭火器,因使用干粉灭火后不易清理,对于计算机、精密仪表、电子设备等场所,应选用二氧化碳或海龙替代品之灭火药剂。

c.有女从业人员之作业场所(如纺织、电子、染整厂等),为便于女从业人员使用,应配置重量较轻(2.5~4型)之手提式灭火器。

b.配置数量:

各作业场所配置之灭火器数量,除应遵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防护面积大小之最低要求数量配设外,应同时考虑现场储存之可燃性料品数量,据以增设适量之灭火器。

c.设置位置:

各作业场所灭火器配置之位置,应符合法规距离设置外,另为考虑人员可安全、迅速取用时,得于下列场所明显处增设适量之灭火器:

a.一般作业场所走道附近、出入口处或楼梯口处。

b.中控室、电气室、计算机机房、总机机房等出入口之外侧或内侧。

c.储槽区防液堤外爬梯出入口处。

d.装卸料站应设在邻近装卸料人员操作侧并可安全、迅速取用处。

e.高温或潮湿之作业场所有使灭火器药剂变质失效之虞时,应设在通风处。

室内消火栓(箱):

a.设置位置:

室内消火栓(箱)前1公尺半圆范围区及其通道应保持空旷,不得放置机台设备、料品或其它影响消火栓取用之障碍物。

b.防护设施:

室内消火栓(箱)设置于通道旁有被出入之搬运车辆碰撞之虞时,应在周围设置适当之防撞护栏(或矮堤)设施。

室外消火栓(箱):

a.设置位置:

室外消火栓在保护物之相对两侧均应设置,使保护物至少可从任何二个不同相反方向灭火,避免因强风或风向变换,致消防水无法射及被防护物体影响灭火。

b.防护设施:

室外消火栓(箱)前方有水沟者,应于加设水沟护盖,以确保人员操作安全。

消火栓(箱)不符项目如下:

水带箱:未标示、标示模糊,箱体或箱门损坏、变形,门扣(把手)损坏锈蚀,未铅封。

水 瞄:欠缺,规格不符,损坏,锈蚀,直线水雾调整器不良,承接头

第13篇 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安全规范

商场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安全

--新员工必须经过公司的安全教育或培训,特殊工种要经过主管部门的专业安全教育或培训。持证上岗,上岗时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穿戴劳动保护用具。

--员工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应急演练,熟悉本商场的报警电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入口位置,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已及同事的安全,应随时留意自已所在的工作区域,有义务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提出警告。发现有不安全的设备或措施足以导致意外伤害,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或区域集团相关部门。

--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四防”工作,如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确保商场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

--每名员工必须做到消防工作“四懂”“四会”

--“四懂”指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火灾逃生方法。

--“四会”指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电焊(气割)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在施工现场作业,必须先办理动火证,并设有监护人员和防火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14篇 餐饮厨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

为强化营运期佳兆业广场的消防安全管控,规范并指导各分公司做好厨房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集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标准适用营运期佳兆业广场所有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1) 步行街餐饮商户厨房;

2) 主力店餐饮厨房;

3) 超市熟食区操作间;

4) 员工食堂。

4.管控内容及要求

4.1安全用电

4.1.1厨房区域配电箱须装在厨房入口墙面,并与蒸炉、油锅、灶台、水池保持1米以上距离,且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1.2-1.5米之间;

4.1.2厨房配电箱内电源开关及总闸须张贴对应控制设备标识,箱门上须张贴开关箱配线图、标识清晰无污迹;

4.1.3厨房墙插必须加装防水罩,严禁使用移动插线板;

4.1.4餐饮商户内需24小时持续供电设备如:冰箱、冰柜等,须单设专用供电回路,单独控制。严禁使用多项插座,严禁其它用电设备共用该路电源或插座供电;

4.1.5厨房安全用电检查由工程部负责,每月进行1次厨房安全用电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热成像仪电气安全检查。安全用电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断路器、开关负荷、开关发热、接地情况、 漏电保护器、布线规范(横平竖直)、虚线、脱线开关箱上下孔洞封堵、套防火管、插排串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4.2 灭火器

4.2.1厨房区域内灭火器按每20平方米配备两具4kgabc干粉灭火器,且不得少于两具,灭火器须在离灶台、常用大功率设备等周边1米距离内,安放位置固定并设明显标识、方便拿取;

4.2.2商管公司营运部负责厨房区域内灭火器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外观、压力、生产日期、充装日期、附件完整、埋压、遮挡等。

4.3 灭火毯

4.3.1厨房区域内,灭火毯须配置规格不小于1.2米×1.2米,必须固定放置于灶台左右两侧并设有明显、统一的标识,且每个灶台应配置不少于一张灭火毯;

4.3.2厨房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每名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灭火毯实操演练;

4.3.3商管公司营运部负责厨房灭火毯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污染、规格、放置位置合理性、会否使用等。

4.4挡火板、油烟口、油烟管道

4.4.1须使用阶梯式挡火板,挡火板之间必须达到无间隙拼接;油烟口开口不得大于油烟罩内平面面积的30%;开口位置应位于油烟较大灶台的侧上方;油烟罩长度超过3米,须设2个油烟口,油烟口间距不大于2米;

4.4.2厨房挡火板必须每日擦拭,表面无积油、油垢等;每周对油烟口上方半臂之长进行清刮和擦拭,无油垢积存;

4.4.3油烟管道须建立清洗计划;商户排油烟管道在满足不积油情况下,可分为两级清洗方式:一级为重油烟商户,分户排油烟管道每月不少于1次清洗;二级为轻油烟商户,分户排油烟管道每2个月不少于1次清洗;当以上清洗频次下排油烟管道仍有积油,须采用调整清洗级别、专项突击清洗、采用技术改造等解决方案;

4.4.4安管部负责建立油烟管道清洗档案,每月归档一次清洗记录。油烟清洗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油烟管道清洗合同、清洗单位资质、清洗前后对比照片(照片须显示拍摄时间)、验收记录、清洗收据或发票影印件等。

4.5.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管理

4.5.1广场(自持部分)内有油烟管道的厨房必须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蛋糕、咖啡、水吧、甜品店除外)。自动灭火装置的控制柜须牢固固定在墙或支架上,安装高度以柜底距地1.2米为宜,控制柜应远离热源;

4.5.2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5.3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必须具备自动、应急、手动三种启动方式;喷药管线须为不锈钢且壁厚符合要求,不锈钢管件丝扣联接;必须有延时喷水功能、并可自动关闭。

4.5.4工程部负责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电源、指示灯处于自动状态、气瓶压力、保险销是否取下、开关正常、药剂充装时限、探测头、喷射头清洁无异物堵塞、喷射头防护帽无脱落、箱体封签是否完好、供水管的球阀处于开启状态等,管路是否污垢过多;

4.5.5工程部负责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台账及档案的建立。台账及档案应包括: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维护保养合同、药剂充装资料、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

4.5.6商管公司营运部须监督相关商户,每6个月由设备厂家对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一次,并出具维保合格证明;

4.6可燃气体报警器

4.6.1厨房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4.6.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米~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距墙不应小于0.5米;

2) 操作面宜留有1.2米宽的操作距离;

3) 安装须牢固,不倾斜;

4) 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须采取加固措施。

4.6.3为了正确使用探测器及防止探测器故障的发生,严禁安装在以下位置:

1) 直接受蒸汽、油烟影响的地方;

2) 给气口、换气扇、房门等风量流动大的地方;

3) 水汽、水滴多的地方(相对湿度:≥90%rh);

4) 温度在-40℃以下或55℃以上的地方;

5) 有强电磁场的地方。

4.6.4工程部负责厨房燃气报警器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因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报警器控制箱电源开启正常、指示灯显示正常(绿色为正常、红色为异常、黄色为故障)、燃气报警器探测头污损、安装位置异常等。

4.7 感温探测器

4.7.1厨房感温探测器须安装70℃报警的感温探测器。其安装空间高度小于8米时,每20平方米~30平方米安装不少于1个感温探测器,厨房内独立封闭空间必须加装感烟探测器;

4.7.2厨房感温探测器日常检查由安管部负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探测器外观、有无松脱、污损、指示灯正常巡检等。

4.8 喷淋设施

4.8.1厨房区域内喷淋设施须严格按照经当地消防部门及物业公司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如商户进行二次装修,需对喷淋设施实施改造的,须重新向当地消防部门及商管公司申请,并按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改造;

4.8.2安管部负责厨房区域内喷淋设施的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喷淋头污染、未使用标准喷淋头、安装位置不规范、安装数量不足、喷淋管网上拴挂物品或管线等。

4.9安全出口、疏散标识、应急照明

4.9.1安全出口

1) 厨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地下室厨房面积大于30平方米,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2个安全出口间距不少于5米;安全出口疏散门开启方向应向外;

2) 安全出口日常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识常亮、疏散门开启方向正确、无锁闭、阻塞、占用等。

4.9.2 疏散标识

1) 厨房疏散标识(含安全出口标识)应使用接入消防电源的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如使用蓄电型的疏散指示标志,须每个3个月充放电一次,当放电时间小于30分钟时应更换电池,蓄电型疏散指示标志应处于常充电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必须保持常亮;

2) 安管部负责厨房疏散标识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识设置明显、常亮、无破损、松脱、亮度均匀、地面蓄光型标识清洁、无破损等。

4.9.3应急照明

1) 厨房应急照明宜选用消防电源作应急照明电源,如使用蓄电型应急照明,须每隔3个月充放电一次,当放电时间小于30分钟时应更换电池;蓄电型应急照明应处于常充电状态;

2) 工程部负责应急照明的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常亮、蓄电型应急照明处理充电状态、无破损、松脱、接入双回电源等。

4.10 消防安全培训

4.10.1餐饮商户员工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4.10.2安管部负责对新入职的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厨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培训及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厨房作业管理(包括设备设施配置要求、三关一闭、油烟清洗、动火监护等)、突发情况处置方法、灭火器材使用维护、消防四个能力、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维护等;

4.11 监管机制

各项目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值班经理每日抽查不少于餐饮商户总数的10%,安管部负责人每周抽查不少于20%,项目负责人每月抽查重点餐饮商户,发现问题必须追究管理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4.12未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商户的管控

4.12.1责任界定及整改

1) 各项目应发函明确告知餐饮商户未加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界定;

2) 未安装自动灭火装置的商户,各项目应要求商户限期安装。对未能在期限内安装的商户,各项目应积极沟通并协调,督促商户整改,确保安装到位。

4.12.2消防安全管控要求

在商户未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期间,各项目应要求商户配合并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

1) 商户须每周组织全员进行1次消防器械使用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安管部每月对商户全员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疏散演练;

2) 厨房区域须配置充足的灭火器和灭火毯。每50平米配置8具4㎏干粉灭火器,每个灶台配置灭火毯2张;

3) 工程部每月不少于2次对商户内的喷淋末端装置、燃气报警器进行检测,安管部每天不少于2次对油烟罩及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 厨房动火期间,必须确保有专人在岗值守,严禁离岗、脱岗。

5.其他

5.1其他涉及本标准以外的安全管控要求,遵照集团相关消防安全作业指导书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执行;

5.2本标准自下发之日执行,并作为集团总部对各分公司、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及考核依据。

第15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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