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委托管理物业接管实施规范
委托管理物业接管实施规范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小区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楼宇接管的职责和方法,以保证小区的接管符合规范的要求。
适用于本公司接管物业的实施。
二、职责
1、工程部为楼宇验收接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楼宇的各项验收接管,协调与开发商的关系。
2、工程部负责楼宇的水电设备设施验收接管工作。
3、办公室负责人员物资的配备。
4、各有关部门负责协助楼宇验收接管工作。
三、实施规范
1、工程部按行业有关的要求,组织验收接管。
2、经理或授权分管副经理主持验收接管工作,建立并保存楼宇验收接管记录,记录上应有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
3、交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工程的图纸资料
- 总体平面图
- 建筑物竣工图(或报建图、设计图)
- 构筑物竣工图(或报建图、设计图)
- 公用设施竣工图(或报建图、设计图)
- 室外管线竣工图(或报建图、设计图)
- 绿化竣工图(或报建图、设计图)
- 给排水系统竣工图(或报竣工图、设计图)
(2)机电设备的设计、施工、竣工的相关资料、产品合格证、楼宇总负荷分配图等。
4、验收接管工作
(1)工程部会同质管部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进行质量验收,发现问题 记录在案,并有交接双方签字认可。
(2)工程部会同质管部接收各自相关的工程图纸资料,接管的所有资料要登记入册,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3)财务部接收开发商在售楼时向业主收取的有关押金、基金、周转金及其他费用。
(4)工程部负责派员记录水电表度数。
(5)工程部负责与有关部门签订整改协议,明确整改项目、进度、标准、责任、方式。
(6)负责书面移交接管、签署正式文件及进驻。
5、未完成项目的追踪
(1)在交接的过程中,开发高应提供而未能提供的图纸资料或未完成的整改项目,工程部应制定追踪计划,落实专人向开发商催索,并将催索情况记录在案。
(2)因本公司原因未能接管的项目,制订项目接管计划,落实专人负责。
(3)质管部制定新接楼宇管理方案,包括指标、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资料。
6、业主入住管理
(1)业主持开发商签发的'收楼通知书','购房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处办理收楼手续。
(2)管理处接到'收楼通知书'后,可根据业主意愿陪同业主验收楼宇,并在'验收交接表'上记录存在问题及水电表底数。
(3)业主对楼宇有维修要求,可与管理处商定维修时间后再验收。'验收交接表'业主签字,一份交回管理处,一份自存,如不交回则视为认可管理处的记录。
(4)业主验收认为合格,签妥'收楼书',即可办理入住手续。
(5)如业主需划账交款,则须到指定的储蓄所开一账户,签订《委托银行划账协议》,以便日后扣除水电费、收取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6)业主按《业主入住登记表》上项目填妥有关资料签订《入住公约》后,即可到管理处领取楼宇钥匙及有关资料入住。
四、文件和记录
(1)房屋及公用设施质量验收记录;
(2)工程的图纸资料清单;(3)机电设备验收接管记录;
(4)验收交接表;(5)收楼书;
(6)整改项目追踪计划;(7)移交接管签署文件;
(8)未接管项目接管计划;(9)新接物业管理方案;
(10)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11)小区接管验收标准。
编 制审 核
批 准生效日期
第2篇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定规范
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制定
一、制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经济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制定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制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制定及内容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就是指经济合同的内容、程序、要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则,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并达到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制定经济合同预期的后果。凡是违法的经济合同,即使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制定的,也是无效的。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开发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制定完成的。开发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两个行为主体。因此在制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定其管理内容时,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把目标物业管好的原则。具体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级别大小,所有制形式如何,也不论其经济条件如何优越,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活动中,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共同协商,不允许一方以强势欺压另一方。
(2)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经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的意志,而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对方,凡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即使签定了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的。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双方都应平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在从对方得到利益的同时,要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而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例如广大业户(使用者)在享受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环境、治安、绿化、道路等方面优质服务的同时,也要承担定期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同样,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讲,它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权利,也承担着业户(使用者)提供一定优质服务的义务。
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目标物业通过公开招标(或邀标或议标)确定了物业管理单位之后,开发商(业主委员会,称之甲方)就将代表全体业户与物业管理企业(称之乙方)签署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有:
1、管理方式
目标物业的管理方式在委托管理中应明确。通常有自行管理、顾问管理、合作管理和全权委托管理四种。选择那一种管理方式,一方面是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的意向;另一方面要结合目标物业的历史、现状等实际情况而定。但无论选择什麽样的管理方式,物业管理企业都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只承担与其拥有的管理权限对应的管理职责。
2、管理权限
为保证有充分的管理权履行其管理职责,维持目标物业日常高效的管理运作,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对管理权限的规定要明确、清晰、规范。
3、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就是目标物业的管理运作预期要达到的水准,这与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状况、使用者层次结构及素质状况、业户的心理期望值、管理费的收入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制定管理目标,一定要结合目标物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业户要求的同时,又要实事求是、客观科学。
4、管理酬金
管理酬金是物业管理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管理酬金标准与物业管理的运作难度、水准要求,以及物业规模、竞争对手状况、业户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酬金坚持责权对等原则,以行业平均标准为参照,适当调整,提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酬金标准。
许多开发商(业主委员会)根据目标物业状况,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来确定物业收费标准。通过企业内部成本核算,扣除必要成本、税金后,剩下来再做管理酬金。
5、合作期限
从物业管理运作连续性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来看,合作期不能太短。合作期太短,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在目标物业管理运作中去贯彻本企业的管理理念,形成与目标物业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特色,也难以体现其专业水准。一般合作期限都以三年或三年以上为宜。
6、经济责任
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应说明其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点:
(1)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而非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坏等经济损失,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2)业户不得借故拖欠各项付款,如逾期不交,应额外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或《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
(3)中断合同的违约金赔偿。双方一经协商达成意向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后,如一方无正当理由而中断合同的实行,则要赔偿违约金。
7、争议解决
房地产开发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
中,碰到问题的出现产生了争议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因此,在物业
管理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出现纠纷以后的相应处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实例
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略)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户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项目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备设施、电梯、。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
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户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
3、;
第十五条业户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户公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户公约并监督业户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8、当业户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
12、。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户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户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户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户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户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小修:;
9、业户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业户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
2、管理服务费的调整,按调整。
3、业户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户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户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4、业户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户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业户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项处理;
(1);
(2);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业户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2、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
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3篇 委托运行项目管理处设备检修规范化管理规定
委托运行项目管理处规章制度
发布通知2023年第13号
《委托运行项目管理处设备检修规范化管理规定》,已经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签发人:
二○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委托运行项目管理处设备检修规范化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YGC-SC-013分管领导
审核
是否修订
版本
2012签发日期
2012.9.15下次评估日期
起草人
部门审核
签发人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首次制定发布。
解释
安全生产部
部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安全生产管理部主管
委托运行项目管理处
设备检修规范化管理规定
目的
1.1为贯彻执行上级公司设备检修规范化管理规定,保证电力设备的可利用率、安全性和经济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有效地控制生产成本,结合运管处所管各风电场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1.2贯彻“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及“质量第一、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学习和运用当代先进的检修管理方法和有效的在线、离线的检测手段,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工期和成本,求得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的优化组合。
1.3安全生产管理部是检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运管处的检修工作目标及要求,制定相关的检修政策,对年度检修计划的审批和控制;各单位负责所管设备、建(构)筑物、设施等检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委托运行项目管理处(简称:运管处)及所管各分公司、合资风电场及委托运行的风电场等单位(简称:各单位)。
年度例行维护周期
3.1正常情况下,除非设备制造商的特殊要求,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度例行维护周期是固定的,一般如下:新投运机组:500h(一个月试运行期后)例行维护;已投运机组:5000h(一年)例行维护。
3.2例行维护的组织形式,集中平行式作业和散流水式作业两种形式。
3.3可以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结合技术改造,对计划检修进行调剂。对主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机组,为确保机组的安全,经过技术鉴定并报运管处安全生产管理部批准后,其检修间隔可低于上述规定。机组在计划检修过程中,如发现重大缺陷需要变更检修天数,在计划检修工期过半之前向运管处安全生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实施。
3.4尽可能利用限电时段进行机组消缺和维修工作。
检修计划管理
4.1计划检修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的确定
4.1.1计划检修标准项目
4.1.1.1检修标准项目的主要内容是:
(1)厂家要求的项目;
(2)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测量和修理;
(3)进行定期监测、试验、校验和鉴定;
(4)更换已到期的需要定期更换的零部件;
(5)技术监督规定进行的一般性检查工作;
(6)更改项目、安措反措、节能措施等;
(7)设备消缺;
(8)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9)重点清扫、检查和处理易损、易磨部件,必要时进行实测和试验;
(10)机组辅助设备的检修。
4.1.1.2检修的标准项目及定额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编制,报上级审核。
4.1.1.3状态检修是设备检修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在逐渐完善设备测点,不断使数据分析科学化的基础上,使用先进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分析,循序渐进地开展状态检修工作。
4.1.1.4各级检修的标准项目可根据设备的状况、状态监测的分析结果进行增减,原则上在一个检修周期内所有的标准项目都必须进行检修。
4.1.2计划检修非标准项目
非标项目系指标准项目以外的项目,一般指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或对系统、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特殊项目,如大型更改项目、反事故措施项目等。检修的非标准项目由风电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
4.2“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
4.2.1三年滚动规划主要是对检修后需要在检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
4.2.2三年滚动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上次检修的时间、重大特殊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重要技术措施概要、预三年修时间、预定停机天数、需要的主要备件和材料。
4.3维护计划的编制
4.3.1根据各单位主、辅设备技术指标和健康状况,合理编制年度检修计划。风力发电机组年度例行维护计划的编制应以机组制造商提供的年度例行维护内容为主要依据,结合风力发电机组的实际运行状况,在每个维护周期到来之前进行整理编制。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始时间、工作进度计划、工作内容、主要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人员安排以及针对设备运行状况应注意的特殊检查项目等。
4.3.2在计划编制时还应结合风电场所处地理环境和风力发电机组维护工作地特点,在保证风力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维护工作的时间,以尽量避开风速较高或气象条件恶劣的时段。这样能减少由维护工作导致计划停机的电量损失,降低维护成本。
4.3.3“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检修项目的名称(按机组、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非生产设施分列)、非标项目名称及主要的技术措施、检修的进度安排、标准项目总的工时和费用、各非标项目的工时和费用。
4.4“年度检修计划”的编报和批复
4.4.1每年7月15日之前,安全生产管理部应经过充分论证和研究提出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包括检修项目、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时间安排、重大非标项目及其立项依据)。
4.4.2安全生产管理部在8月15日之前,根据检修计划、设备状况和重大非标项目,经综合平衡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4.5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
4.5.1检修计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做好检修计划的落实工作(如落实备件、材料,对重大特殊项目做好设计工作并制定施工技术措施,搞好内外联系和协作)。
4.5.2检修计划经过批准后,检修人员如果要求调换检修机组或需要增减重大非标项目,必须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4.6检修物资管理
4.6.1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综合部组织供应。
4.6.2为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三年滚动规划中提出的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方案后,应及早联系备品配件和特殊材料的订货以及内外技术合作攻关等。
4.6.3各单位应有管理备品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备品和图纸、资料的管理。
4.6.4对标准项目及部分非标项目,都应在分析历次检修用料的基础上制定材料消耗定额,以便检查检修节约成果。
检修费用管理
5.1计划检修费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5.2计划检修费用,要从严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5.3发、输电主、辅设备的日常维护、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的维修及事故抢修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用分别在材料费及其他费用(修缮费)中列支。事故处理费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核定列入相关科目。
5.4各检修标准项目的费用额度。
5.5检修费用每年作适当的调整。
5.6计划检修费用由运管处下达。计划检修标准项目的费用及非标项目、生产建筑物、非生产性设施的大修费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批准。
5.7维修费按运管处下达的指标,从严掌握使用,并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5.8严格按下达的检修项目和费用额度编制检修工程实施计划,提倡修旧利废,坚决反对大拆大换。
5.9含技术改造性质的重大特殊项目,其费用应列技改费用;在完成年度检修计划的前提下,主、辅设备、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费用经允许可互相调剂使用,但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费不得与生产设备和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检修的实施管理
6.1检修工作实行全面合同管理,设备和大宗材料、工程施工和外委加工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
6.2加强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项目、费用、时效、安全和技术文件进行全面的审定,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签定相关的合同,否则不允许开工。
6.3在进行设备检修时,按运维合同主要依靠运维公司的检修力量,在不能满足要求时,考虑借工或对其余的检修项目实施外包。
6.4检修工作对外承包的管理:
6.4.1检修工作对外承包,资质审查及招标的方式进行,只有具备公司检修资格的检修施工单位才能参与各单位机组设备检修外包工程的投标。安全生产管理部每年将按照有关检修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业绩、技术素质及信誉进行资格审定,对检修队伍进行动态管理。
6.4.2应按运管处“检修工程外包管理办法”和“检修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检修项目对外招标、签定施工合同,并进行检修外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6.4.3为了便于检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的管理,减少检修的成本,招议标时要充分考虑检修工作的专业、设备和系统的完整,尽可能地减少现场外包队伍的数量。
6.5加强检修基础管理工作,检修基础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6.5.1编制机组检修工艺规程。
6.5.2根据有关的规程制度,结合运管处具体情况制定检修质量标准、工艺方法、验收制度、设备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和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6.5.3编制机组检修文件包。检修文件包应包括检修项目工艺卡(工序、工艺方法、工艺质量标准、施工记录表单、验收签证)、检修项目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组织措施)。
6.5.4建立设备检修台帐并及时记录好设备检修情况,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要收集和整理好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6.5.5加强对检修工具、机具、仪器的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工器具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检验。
6.5.6搞好材料和备品的管理工作,编制设备检修项目的备品和配件定额,合理安排备品配件的到货日期,既要满足检修的工期要求,又要减少库存资金的占用量,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并做好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6.5.7建立和健全检修工时、材料消耗和费用统计制度,编制并不断完善设备定期检修的工时和费用定额,使定期检修工作逐步规范化。
6.5.8加强设备的定期试验工作,做好各种试验的记录。
6.5.9加强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做好定期观测和检查及检修的计划和安排。
6.6检修开工前准备:
6.6.1大修开工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6.6.1.1针对机组设备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和最近一次检修的检查结果,结合上次检修总结进行现场查对。按照年度检修计划确定三年修项目,制订符合实际的对策和措施,并做好有关的设计、试验(检修前机组的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
6.6.1.2落实物资(包括备件、材料、安全用具、专用工具及施工机具等)的准备和检修施工场地布置;对在大修中使用的起重设备、运输设备、施工机具、专用工具、安全用具、试验设备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和相关试验。
6.6.1.3制订施工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6.6.1.4准备好检修文件包。
6.6.1.5确定需测绘并校核的备品配件加工图
6.6.1.6制定实施检修计划的网络图及施工进度表。
6.6.1.7组织检修班组学习、讨论检修计划、项目进度、措施及质量要求,并做好特殊工作部署安排,明确三年检修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负责人。
6.6.2检修开工10天前,应根据合同法完成所有检修项目外包施工合同,签订协议。
6.6.3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入现场并配合进行检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7检修过程的质量管理
检修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修必修好的方针,为此应强化检修全过程质量管理,根据运管处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检修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6.7.1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质量计划中制定的“W”、“H”点执行质量验收。
6.7.2质量检验实行检修人员自检和验收人员检验相结合、共同负责的办法。检修人员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验收人员必须深入检修现场,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检修情况,不失时机地帮助检修人员解决质量问题,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坚持质量标准,认真负责地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6.7.3质量验收的职责分工如下:
6.7.3.1管理人员对检修项目质量验收方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负责。
6.7.3.2管理人员对设备检修的工艺过程、验收点质量标准、验收技术指标及执行情况负责。
6.7.3.3管理人员对检修工艺质量及测量的数据准确性负责。
6.8检修的进度管理
6.8.1制定检修进度计划时,应采用网络图的方法来统筹规划和管理检修进度和检修质量相互的联系,检修项目应用网络图来控制该项目的进度。
6.8.2安全生产管理部要随时掌握检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主线的工作进行跟踪分析及时修正,控制检修的进度。
6.8.3检修期间风场每周向运管处书面汇报检修工作的进展情况;检修中发现重大设备问题,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并制定解决方案,如果该问题影响到检修的工期时,要及时向运管处申请延期。
检修总结与设备评估
7.1在检修后,对所有检修设备的状态进行跟踪,并对设备发生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
7.2检修除按规程的要求进行总结外,还应对下列问题做进一步跟踪分析:
7.2.1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对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检修标准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对非标项目进行论证,是否达到预期的安全经济、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等目标。
7.2.2对检修中消耗的备品配件及材料进行分析,并对备品配件、材料定额进行修订。
7.2.3对检修项目的工时费用进行分析、总结。有关标准项目的定额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7.2.4对检修外委项目的招标进行说明,对参加检修的队伍的资质重新进行评价。
7.2.5对检修资金进行效能监察,核查是否超计划、是否超定额等。
7.2.6对设备日常维护和运行工作提出建议。
7.2.7设备检修之后,按照《检修规程》等办法进行设备评级,对设备遗留问题应进行重点分析。
8支持性文件及相关纪录
8.1本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制度要求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上级公司及公司制度、要求为准。
8.2本规定由运管处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8.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支持性文件和图表
9.1支持性文件
9.1.1原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9.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9.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9.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电设备运行管理规则》
9.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电设备检修管理指导意见》
9.1.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修规范化管理规定》
9.2相关图表
9.2.1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附件1)。
附件1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委托运行项目管理处设备检修规范化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YG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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