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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3 热度:69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许可条件)城镇燃气经营安全许可条件是(和部135号令衔接问题);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参照天津条例)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必要的安全经营的担保措施;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燃气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的考核;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抢险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建立燃气事故抢险应急和救援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想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歇业、关闭方面的规定。

(八)补充一条煤制气的气质问题。

第十三条(程序)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所在设区城市的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审批。符合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按行政许可法的办法 ,《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四条(延期)《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在该《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预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撤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撤消《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1、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3、关闭或歇业;

4、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

城镇燃气企业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加强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保证运转正常;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通气时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方法介绍、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供气和用气协议)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权利、义务和责任。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气性质应征的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用户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燃气用户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选购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委托具有资质企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四)对自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监护,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向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设施改动)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的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用户可委托燃气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由实施的企业负责安全质量验收工作,燃气企业应予以承认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户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用户发现漏气等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国家级或销售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检验检测机构对拟经销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由销售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燃气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产品目录,凡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拒绝公布。

第二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条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通讯设备,专业安装维修设备、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有完整统一的服务规范和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申办及其监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并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二十九条(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禁止行为)在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划定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动用明火和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施工、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在城市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规划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告知有关燃气设施情况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规划部门或燃气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

(四)对可能影响重要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燃气企业还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改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燃气企业运营需要,对原有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确保安全的作业方案。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管职责)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对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动机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建立和逐步完善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是否列入经营许可条件)

第三十五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视情节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或者排查作业,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燃气事故的处理)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查扣非法经营设备,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应燃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的、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第二十一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赔偿燃气经营企业损失,并交由公安部门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需费用的三至五倍罚款。

违反本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批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燃气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术语解释;根据情况增减)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燃气设施改动是否要解释)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民用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厂站,是指为用户供气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充装站、瓶装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2篇 ohsas18001管理体系和5s管理对城镇燃气企业安全运营管理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标准化管理体系得到广泛的运用。最为普及的管理体系主要有is09001、is014001、ohsas18001以及5s现场管理等等。这些管理工具的推行运用对于增强企业管理绩效,提升管理品质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互助,消除非贸易壁垒,并可以推动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

近年来,国内燃气行业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燃气企业相继导入了国际标准管理体系。燃气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安全营运,本文将借鉴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实践经历,简要论述0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5s现场管理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对于城镇燃气企业安全运营起到的积极作用。

1根据行业特点,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突显安全管理的核心地位

作为城市天然气运营企业,为客户所供应安全可靠的天然气是企业的重要使命。天然气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特性让所有燃气企业都认识到安全是影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安全管理与企业内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是企业管理永远的核心。

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针对控制生产活动的安全风险,关注员工和相关方健康所产生的国际标准管理体系。0hsas18001管理体系与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一样,都是采用的plan-do-check-act(pdca)系统化管理模式。也体现了包括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等思想原则。两个体系标准的对应性也很强。从这三个体系标准选择,0hsas18001所关注的对象和所管理的内容更适合燃气企业特点。因此,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将ohsas18001作为公司贯彻推行的首个国际标准管理体系。先后获得法国bvqi(2006年~2023年)和香港品质保证局(2023年~2023年)的国际认证。

实施0hsas18001对企业的意义主要有:为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提供了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有助于推动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动强制行为变为自动自愿:会对企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将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品质;以健康安全为核心进行内部管理,对企业内各项工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使公司能够健康安全的发展业务,通过推导pdca系统化管理模式,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带动各方面工作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令员工、客户和股东满意。

2 5s现场管理

5s管理作为工厂管理的基础以成为一股潮流被越来愈多的企业认同和推广。它针对企业中每位员工的日常行为方面提出要求。提倡从小事做起,做每件事都力求完美,使每位员工都养成做事“讲究”的习惯,从而为员工创造一个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工作场所和空间环境。5s所倡导的优雅的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秩序、严明的工作纪律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浪费、节约物料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及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5s的含义——组织(structurise)、整顿(systematise)、清洁(sanitise)、规范(standardise)、自律(self-discipline)

5个s之间是彼此关联,缺一不可。见图1:

可以说,5s管理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没有围墙的工厂”,点多面广,人员分散,现场多样,尤其是还有很多临时作业场所。推行5s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识别各种现场,根据现场作业活动的实际进行5s定置策划,培养员工认真细致,尽善尽美的工作态度,以达到规范统一、整洁安全及利于健康的目的。所以,燃气企业推行5s现场管理是有必要性的,使基础管理工作做到更扎实,令企业得益。

3 0hsas18001与5s管理结合推行,可以起到相得益彰事半功倍的效果。

3.1 5s管理与职业健康管理的内在联系、与0hsas18001:2007标准的特点比较及条款的对应关系

许多管理工具是相辅相成的,5s管理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推行有很大的帮助。而且,安全本就是5s活动解决的重点问题。

3.1.1 5个s的活动都体现了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见表1:

3.1.2 0hsas18001和5s的特点比较

(1) ohsas18001是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管理的核心是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根源,即危险源,强调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来达到事故控制的目的。而5s从改变现场面貌入手,通过塑造清爽亮丽的工作现场,消除安全隐患,从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表1 5s与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在联系

5s含义与职业健康安全的联系
组织区分有用和不用的物品,要用的物品留下来,不要用的物品清理掉现场的混乱主要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物品太多造成的。物品过多会造成通道不畅、阻碍视线、堆放过高、影响作业、应急器材取拿不便等不良情况,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也不利于对紧急情况的处置
整顿把工作场所内需要用的物品依规定定位,定量摆放整齐,并进行明确标识现场明确了物品的摆放位置,限定了保存的数量,再加上醒目的标志就会整齐有序,工作也会顺畅许多。尤其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依要求管理,其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可大幅降低。标示设备的实时状态(如重要阀门开与关)可以避免误操作。即使意外发生,也便于应急措施的实施。
清洁清除工作场所的脏污,并防止脏污的发生,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清洁过程实际上也是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过程。比如清除或更换高处的破玻璃可以防止坠下伤人;清除地面油污可防止人员摔伤;清洁设备时可以发现设备的故障,如:螺丝松动、机体漏油、漏气等;清洁的工作环境能够减少粉尘、有害气体等不利健康的物质。这些都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具体工作相关联。
规范将组织、整顿、清洁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维持成果将组织、整顿、清洁形成规范制度后,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纠正和完善所存在的问题。这与ohsas18001文件化的管理要求十分对应。都强调按制度落实工作,及时检讨和改进。
自律人人养成好习惯,依规定行事,培养积极进取精神长期的严格执行制度,就会逐渐养成习惯。好习惯的养成无形之中提高了员工的素养,形成安全、规范、高效的工作氛同,减少人为的隐患。好的氛围可以影响人向好方向发展,员工间相互影响,即使是新加入的员工也会很快适应工作要求,最后形成团队的良性发展,高素质的团队可以创造优秀的绩效。这是持续提升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所需要的人的基础。

(2) ohsas18001从方针政策的制定、管理策划、实施与运行到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来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而5s通过提高人的素养,养成积极改善的工作态度,达到业绩的不断提高。

(3) ohsas18001提供持续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而5s是通过不断的组织、整顿、清洁的程序化,使大家养成人人按章行事的好习惯,减少和消除危害因素,创造和谐发展的空间。

上一页12下一页3.1.3 0hsas18001条款与5s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5s与ohsas18001:2007标准条款的对应关系

序号ohsas18001:20071s2s3s4s5s
14.2职业健康政策
24.3.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
34.3.2法规和其他要求
44.3.3目标与方案
54.4.1资源、职责和权限
6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74.4.3协商、参与和沟通
84.4.4文件
9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104.4.6运行控制
114.4.7应急准备与响应
124.5.1绩效监测和监视
134.5.2合规性评价
144.5.3事件调查、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154.5.4记录和记录管理
164.5.5审核
174.6管理评审

3.2 0hsas18001与5s结合推行部分具体工作实效分析

3.2.1临时作业场所的5s与安全

燃气企业是没有“围墙的工厂”,存在很多临时作业场所。如:井室抢维修作业、户内安检作业等。相对来说这些临时性作业场所不稳定因素较多,现场的安全控制更加重要。通过0hsas18001我们可以识别了存在的风险、制定了安全措施和作业管理流程、以及应急预案等,如果和5s现场定置管理结合起来,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见表3:

3.2.2燃气设施遍布全市,不仅是场站之内的设备设施,更多的中、低压燃气设施分布于全市各处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除了通过0hsas18001制定出各种巡查、维护、保养工作规定和流程外,5s的目视管理,可进一步增强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见表4:

3.2.3文件资料的管理

5s中规范的环节就是文件化的过程,这与ohsas18001条款4.4.4类似。但5s本身没有十分明确对文件的控制要求,而根据0hsas18001条款4.4.5的要求,企业制定了文件的受控管理程序。5s的制度文件也可以利用这一程序运作,确保员工们可以使用准确的有效文件来指导工作,还可以按照程序适时进行文件评审、修改和完善,保持文件的适宜性。

ohsas18001的运行会产生大量的文件和过程记录等资料,在文件资料的存档管理方面往往会出现杂乱无章的情况。5s管理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对资料柜、资料夹、资料册进行定置管理,细化文件资料的存档要求,做到分类清楚、归集准确、存放有序、一目了然、便于取阅。

3.3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推行ohsas18001和5s管理的总体绩效。

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06年通过bvq1的ohsas18001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2007年导入5s现场管理。通过几年来持续不断的推行,公司的安全运营水平得到明显的提升。列举主要安全表现如下:

3.3.1公司用户数从2005年的50万户到现在超过100万户,期间没有发生1起户内燃气责任事故,也没有发生一起户内燃气意外导致的死亡事故。见表5:

表5 2005年—2023年燃气责任事故控制表现

控制内容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23年
燃气责任事故2起1起1起0起0起

3.3.2管网总长从开始的2000km发展到如今的4500km,管网的自然泄漏次数却在降低,且绝大部分的泄漏隐患都有本公司员工主动发现,第三者报告数量已降至很低。近年市政施工力度一年比一年大,最高峰时全市有5000个工地在同时施工,而第三者破环次数却在逐年降低。见表6:

表6 2005年—2023年管网系统泄漏第三者报告及第三者破坏次数控制表现

控制内容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23年
管网系统泄漏第三者报告次数449次68次41次20次7次
管网系统第二三者破坏次数32次19次12次11次7次

3.3.3公司员工总人数为1850人,历年员工健康表现保持良好。见表7:

表7 2005年—2023年员工健康表现

控制项目年均职业病案例年均事故死亡人次年均事故重伤人次年均事故轻伤人次
控制结果0起0次0次<1人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0hsas18001管理体系和5s十分适用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营管理。ohsas18001是系统化很强的管理体系,针对所辨识的危险源,采取过程管理方法,实行pdca闭环管理,以不断改善健康安全管理绩效,而5s管理针对管理系统中的最末端——现场,进行日常性的规范管理,并通过培养员工的工作素养帮助企业各项健康安全要求落到实处。二者的结合推行使企业从安全管理的源头策划到末端现场的直接表现形成更为完整的安全管理系统。对于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可以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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