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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3

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院实施成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促进社团活动,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倡导成立学生社团,大力支持社团发展,吸引更多学生参加社团,要求全体学生每人都应该参加一个学生社团,通过社团活动培养自己的成功素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社团活动以成功素质教育为主线,以个性发展和兴趣爱好为主题,以培养成功素质为目的,服务学院改革、发展、稳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批准。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理,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资助。

二、社团成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负责人(3-10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负责人应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社宗旨,有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并反映社员共同需求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活动经费来源。

(四)社团的章程应说明以下事项:

1、社团名称;

2、性质、宗旨,活动的内容、形式、范围及任务、目的;

3、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4、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的审批程序

申请成立社团的负责人,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包括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名单等,并填写《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报表》。校团委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社团筹备情况进行考查,决定是否试运行。经同意试运行的社团在运行三个月后,递交转正申请书,经校团委审批,准予登记,宣布该社团正式成立。

三、社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社团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团委委托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依据章程,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社团成立后,应在一周之内把该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名单、登记表和各种统计数据上交校社团联合会,以备存档。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一律不准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经许可后,才能制作印章、会员证。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始,社团负责人应在两周之内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在社团活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须临时更改,应向院社团联合会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社团经费开支(包括校团委资助和自筹)要公开核算,帐目清楚,不定期向会员公布,遇重要活动可向校团委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社团创办面向全院的刊物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同时在院党组织(院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登记。学生社团不得创办面向院外的刊物。

第十六条 凡社团所办刊物在出版印刷前,必须先将稿件送交院社团联合会审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付印。

第十七条 学院大力支持学生社团积极开展活动,对于优秀社团给予奖励,资助活动经费。

四、社团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社团考核采取积分制,作为评选优秀社团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团基本情况(总分20分)

(一)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社团负责人应有高度热情和较强的组织能力,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社团成员必须在院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

社团开展活动情况(总分50分)

(一)每个月开展1―2次活动;

(二)社团活动原则上不得在教学时间内举办,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每学期有比较详尽的计划、活动方案,期末要有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要有详尽的活动计划,活动参加人数应达到该社团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活动过程中应搞好宣传工作。

奖励(总分30分)

1、社团活动有吸引力,生动活泼,有实际效果;

2、社团成员在学院、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

3、社团成员在全国、省、地(市)各类大赛中获得优秀成绩。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应予撤消:

1、社团组织领导不力,且无法正常开展社团活动的;

2、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校纪、校规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社团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或不胜任工作的,校团委要及时指导,按其章程改选。

第二十二条 社团考核奖励办法

(一)由校团委、院社团联合会和管理社团活动的各系、部及相应职能部门组织联合考核,由团委团干事监督执行;

(二)评比优秀社团一般在每学年六月份举行,按照社团总数的10%评选;

(三)“优秀社团”的表彰与奖励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优秀社团”学院将给予奖励;

(四)考核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优秀社团”连续两次考核得分应不低于80分;

(五)评选结果报校团委最后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社团,经过院社团联合会讨论,校团委批准,宣布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经学院团代表大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共青团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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