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厦规定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2.提倡晚婚,实行晚育。
3.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推行优生、优育。
5.有生育能力而无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7.流动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生育时,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
8.违反计划生育时,由现居住人民政府按《计划生育条例》处罚。
9.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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