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步行商业街商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zz步行商业街的综合管理,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zz步行商业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位于**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与zz西路交汇处的建筑物和公共区域。
第三条 zz步行商业街商业管理公司全面管理商业步行街的经营活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交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步行街道路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我公司安保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由步行街商业管理管理公司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步行街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要引导或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第八条 在步行街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到我司办理相关手续: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张挂标语、横幅、彩球和拱门等;
(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当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督促检查步行街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绿化、保安、设施维修,使之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标准。位于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卫生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整理和平整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清理;
(七)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等;
(十)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第十二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二)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三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挖掘步行街区域内已铺好的方砖、花岗岩人行步道。
第十四条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和广告设施设计时应征求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的意见,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要求,自行安装和维护管理,应当按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开放。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对步行街区域内的灯光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对灯光系统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管道、道路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步行街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包括各类小品)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统一规划,按《**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实施悬挂。
第十八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步行街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充分发挥步行街商会的作用。
第二十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步行街区域商家和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依据本规定与步行街区域内各单位签订有关的物业和商业管理公约、安全责任书,共同做好步行街管理区域内的软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在本规定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管理
工作,按管理权限,受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安保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两人以上,佩戴执勤标志,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并持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审核颁发的执勤证。
第二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妨碍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商业管理公司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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