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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奖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3-07-20 热度:59

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奖罚条例

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奖罚条例

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管理奖罚条例

第一条 严守财务机密,对本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随意泄露,泄露者给予1000元罚款,严重者开除。

第二条 每月30日对本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结帐,做到帐证、帐表、帐实相符,如有错误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条 对公司规定的上交资金统计表、收款收据使用表、工程量、应收款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迟一天罚150元。

第四条 要同建设方、总包方和协作单位定期结清所有材料、资金往来帐,防止串户,不得影响要款,如耽误要款,每次罚款300元以上。

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帐号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统计人员随意添加一个帐号罚300元。

第六条 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增开银行帐户,必须书面申请,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批,擅自增开罚款1000~2000元。

第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存储套取现金的,罚款1000元。

第八条 工时统计人员对职工出勤、工时、奖分、级别分登记不仔细、公布不及时,经查实第一次罚100元,第二次罚500元,第三次开除。对于工长弄虚作假的情况,如是先签字后填工时罚款200/人次;先用铅笔填写后修改的罚款500元/人次;扣发调走工人的工时,罚款1000元/人次,严重者开除;挪用工时给他人的(不包括制度规定调控部分)每人次罚款300元。

第九条 发现签字手续不全和残缺不全的票据,每次对报批人罚款50元。

第十条 登记帐簿的文字要求数字准确,无刮、擦、涂、抹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50元。

第十一条 使用虚假发票,发票不予报销,每张罚款100元,并且在内部报纸上曝光。

本制度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检查组负责处罚;其余情况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处罚。

《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奖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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