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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中学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8-14 热度:85

w中学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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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中学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劳动管理、人事管理、竞职、竞岗、职称评聘、教职工培训以及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环境,确保学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条劳动纪律管理

每个教职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接受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学校各部门和各级领导都要加强本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在上班时间内,每个教职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十个不准”。

1、不准无故迟到、早退;

2、不准无故缺席各类会议、离岗、脱岗;

3、不准在办公地点打牌、下棋、炒股(包括中午休息或下班时间);

4、不准看与教学和工作无关的书刊;

5、不准干私活;

6、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

7、不准随意在校内串岗聊天;

8、不准拒绝领导分配的工作或消极怠工;

9、不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或随意把学生赶出教室门外;

10、不准私自调课,随意误课,影响教学。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条考勤管理

1、各部门的考勤员要认真做好每天考勤,做到考勤公开化,对请假的教职员工,要如实做好考勤记录,防止弄虚作假。

2、请事假者,每天扣20%的当月结构工资,直至扣完当月结构工资为止;请病假者,每天扣5%的当月结构工资,直至扣完当月结构工资为止;照顾假每天扣5%的课时津贴;旷工按规定处理。

3、教职员工可享受的照顾假为:5年以下1天,6-10年3天,11-15年5天,16年以上7天。

第五条请销假管理

1、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持有关证明或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离校。

(1)请假半天之内,由年级组长审批并报主管处室、部门备案。但年级组长对同一位员工当月只有两次请假审批权,超过两次须向主管处室、部门领导审批。

(2)请假一天之内,由各处室、部门正职领导审批,报主管校长备案。

(3)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并报告校长。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4)请假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2、请病假者,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和病历方可按病假处理。凡是县级以下单位医院的病假证明和病历,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病假才有效。

3、凡有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需要请假者,在不增人,不影响整体工作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酌情照顾,请三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4、凡请事假外出应聘者,原则上不予准假。确需要请假者,须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审批后方能离校。请假期间扣当月所有工资和奖金。如未经准假私自离校者,按旷工处理。

5、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搬迁假、计划生育假等,按规定享用一定的假期,教职员工的探亲假一律放在寒暑假中享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事先办理续假(或电话请假)。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延长假期,否则,以旷工处理。

6、任何性质的假期,均需事先请假,如因情况紧急或因无法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必须电话告知并在休假后三天内补上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凡请假的教职员工,假满后应立即返校上班,在上班的当天向有关领导及时销假。

8、凡请长病假、长期工伤假、哺乳期休长假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批准。确有特殊情况请假的,必须按规定审批。得待遇区别于在岗教职员工,只发国拨工资,不享受结构工资和福利。

第三章人 事 管 理

第六条组织机构

根据学校特点和办学理念,设立党政办公室、政教处、教育信息处、总务处、教务处、教科研处、保卫处、团委、妇委会、初中部。各科室(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干部配备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制;干部原则上实行竞聘制,特殊情况下可实行聘用制;干部聘用严格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能上能下,按职取薪”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干部管理

按照“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行政干部由校长提名,党群干部按照改选或任命的原则逐级推选;干部任免一律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报请上级部门审核、备案。任职干部实行一年一考核,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人事调动

(一)、调配原则

1、调配工作应从学校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建设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趋于合理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2、严格按照编制进行宏观调控。

(二)、调入

学校选聘专任教师总的原则是根据教学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在市教育局核定的编制内合理安排,择优选用。

1、学校按照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学校的进人计划。

2、学校在每年10 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上报下年度的进人计划。

3、新进人员按照市人事局、教育局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到高校进行招聘,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签订用人协议。

4、当年进人计划的空缺名额,将按照人事局、教育局要求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调出

1、由于学校每年上报教师计划数在10月份,因此拟调教师应在上一年10月份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办公室,对超出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工作年未满5年的教师,根据工作合同,不考虑其调出。

3、学校教师的调出,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时间定在暑假。

4、提出调动申请后,教师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能擅离工作岗位。对经教育无效的擅离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5、学校教师的调动申请,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表决决定。

第十条 临时工管理

1、 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使用临时工。

2、 凡学校临时用工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3、学校择优招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的临时工。教职工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该教职工所在的同一部门工作。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用:

a、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证明;

b、年龄未满18周岁或女性超过50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者;

c、身体有疾病,体检不合格者;

d、曾在校内或在其他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者;

e、技术岗位无职业技术资料证书者;

f、有违法记录者。

5、 经审批同意招用的临时工,由办公室备案,注册建档。根据上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后,办公室必须依法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6、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

a、不按时上下班,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

b、1个月内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累计2次者;

c、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1次者;

d、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者;

e、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

f、有打架斗殴、酗酒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者;

g、拉帮结派、闹不团结者;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h、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7、 临时工工资实行有劳有酬、按劳取酬、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原则。

8、 用工部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临时工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1个月不得超过4天。临时工不享受学校教职工的其他待遇。

9、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相关操作规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规定对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全额保险。对因个人原因离岗或同意外调离岗未能及时办理调动手续的,其各类保险金均由本人全额缴纳,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档案管理费。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奖励

1、在教学教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市级以上荣誉者。

2、教学业绩突出,成果显着者。

3、第二课堂(各类竞赛)成绩显着者。

4、见义勇为,敢于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惩处

1、凡违反劳动纪律日常管理“十不准”中的第1、5、6、7条者每次扣奖5元;第3条者每次扣50元。

2、凡违反第2条者,缺岗半天扣奖金10元,当月第二次扣20元,第三次扣40元,依次类推。

3、缺岗一天扣奖金20元,当月第二次扣40元,第三次扣80元,累计五天扣除当月资金。

4、凡违反第8条者,给予行政处罚,凡违反第9条者,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每赶出一个学生扣奖5元。

5、凡违反第10条者,私自调课扣奖5元,误课每节20元;缺岗与误课同时存在则二者同扣。

6、查岗发现一次不在岗扣5元,当月中第二次不在岗扣10元,第三次扣20元,依次类推;对于查岗不在的员工,到岗后立即向所在部门或检查考核小组说明情况,否则,按缺岗处理。

7、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屡教不改者,将从严处罚。

8、凡旷工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由学校劳动人事部门向其发出除名警告通知书;凡连续旷工十五天(含)以上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含)者,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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