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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5

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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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条例

总则:全厂员工皆应忠于职守,遵循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条例处理,对有特殊贡献的依《员工提案管理》奖励。

1、就职时,提供虚假不实人事资料,致公司误信录用者,一经查获,一律以劳动合同无效,大过开除(试用期内终止试用)。

2、员工上、下班按作息时间工作,不可迟到、早退、一月内达四次者或累计10分钟以上的扣当月全勤奖金,超过30分钟以矿工计算,单位规定之晨训,缺席一次,作迟到一次处理。

3、打卡须按序排队,不得争先恐后,违者警告处分,上下班不得代人、托人打卡,违者代人、托人双方大过开除处分。

4、上、下班按规定打卡,因公差或卡片、卡钟异常未打卡者,由单位主管于当月转呈权责主管签卡,其它情况不得签卡,按漏打卡处理。

5、上、下班打卡有迟到、早退等异常时,不得故意打模糊卡或涂改卡片意图蒙骗,违者按原有异常状况处理并小过一次处分。

6、任何时段之上班铃响,所有人员须开始工作,不得故意四处逗留,拖延就位、打盹、无所事事等现象,违者依怠工小过处分,严重者如上班睡觉,擅离工作岗位致产生严重后果者,予大过以上处分,凡属干部管理不力,经警告无法改善者,撤除干部资格或降职处分。

7、生产线人员凡设有中间休息10分钟者,上班时间内除有异常状况,经主管允许并佩戴有离岗证者,不得有上厕所,打开水等私人工作,违者依擅离岗位小过处分。

8、工作中凡有困难异常中断时,须立即向直属主管反映,不可任由工作中断不理,违者依怠工小过处分。

9、现场主管应比员工早到,督促员工进入工作状态,并应比员工晚退,巡视车间安全,关好水电、门窗,对设备应做好保养检查,且随时维持5s作业与忠于相关职务责任,未能尽责者除考核升贬得以参考外,产生问题时追究责任。

10、非公务需要,上班时间不得擅出车间,不得进入他人工作场所,下班后严禁进入车间,违者予小过一次处分。

11、有通知加班视同正常作业运作,不可任意脱班,有事无法加班者报主管审批,违者小过以上处分。

12、工作时间禁止会私客,若有重大事故,得先报请权责主管允许,否则视同擅离职守小过处分。

13、工作场所禁止高声喧哗,聊天、唱歌、打闹嬉戏、手插裤袋、不穿鞋或穿拖鞋(限定穿拖鞋场所除外)或穿着暴露不雅服饰,胸前纽扣不扣,穿短裤等有碍仪容行为,违者予警告以上处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吃零食者大过以上处分。

14、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员工应按规定佩戴厂证。且佩戴于规定位置,并穿制服,女性留长发者,需向上扎起,车间操作需剪指甲,工作场所有要求的,禁止戴戒指、手环、手表,违者警告处分。

15、员工交接班应把操作状况,工作内容,重要工具交待清楚,如因交待不清或操作错误引起生产器具或产品损坏,责任者一律大过以上处分;接班员工未到工作场所前,不得擅自退工,否则视同早退。

16、工作要服从上级安排,若认为主管安排不妥可适当建议(建议事项符合事实,语气需要尊重,违者视同意图起哄),或循正常申诉,不可直接抗拒或冲突,违者小过以上处分。

17、上级交办事项,须按时按要求完成,有困难时,须据实呈报,并不得以不实在理由搪塞之,违者予小过以上或降职处分。

18、员工有关职务上报告,须循级而上,越级不予受理,并追究越级动机,视情节轻重予警告以上处分(呈报上级未被采纳,再往上呈报,不属越级,有申诉或紧急情况不在此限)。

19、部门协调,须以公司利益工作推动顺畅为首要考量,不可只顾自身利益或故意刁难,甚至对他部门人员大吼斥骂,意图推卸责任,置运作瓶颈而不顾,违者按情节轻重,予小过以上处分。

20、员工对份内工作应认真执行,如有在上班时间处理私人事务,阅读书报,予小过以上处分。

21、全厂公告、比赛锦旗,未经许可,严禁移位或拆除,违者大过以上处分。

22、主管约见或处理员工事宜,皆属该员工个人事宜,任何个人不得籍故旁听,或穿插意见,意图联合起哄,违者至少大过以上处分。

23、主管约见,应予诚意配合,不可在谈话中途不顾谈话是否结束,擅自离去,违者依抗拒工作安排处理,对主管提报内容须诚实,若有故意欺瞒,误导主管,掩盖事实者,予至少大过以上处分。

24、员工遭受不平处分,当事人可按申诉管道申诉,其他员工可代为申诉,直接主管应尊重事实,调查处理。

25、操作车间严禁烟火,违者大过开除,引起事故者,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员工请假需要先呈送请假单和工卡,出示有关证明,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工卡盖假别后交门卫处,急病有确实证明者,得予事后补假,逾假者应有充足理由并在逾假前以电报,电话呈报权责主管认可者,得予补假,其他代请假无效,否则以旷工处理。

27、员工辞职,试用期内不需要提前辞工,不满7日者不予支薪,正式员工需提前7天申请,干部提前30天申请,若未按正常程序申请但权责主管同意离职者得予扣除不足天数,扣除薪资作为提前离职之补偿方式。

28、员工需确实遵守工作安全,卫生法令,维护工作场所及四周环境清洁,并随时提高警觉,防止盗窃,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对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导致火灾者无论理由如何一律大过以上处分。

29、对公物应予爱惜,如故意破坏或浪费或不妥善保管导致遗失者,应负责赔偿,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线资材参与作业之人员,皆负有保管责任,凡其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时得有义务制止之,凡未做好保管,导致物料遗失时,予赔偿损失。

30、厂房楼顶面未经许可不得上去,厂内拉货叉车严禁骑乘,违者大过处分,各区域之门、窗、厕所,凡因日久损耗,一切维修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属人为损坏者,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31、公物或技术资料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出厂,违者视同盗窃公物大过以上处分。

32、全厂墙壁、门窗、桌椅公物等皆不得任意踩踏,故意涂绘或任意搬移,违者予警告处分。

33、各级员工皆不可籍职务关系,接受招待、遗赠、回扣或其它不法利益,违者予大过以上处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34、属指定人员操作之机器、工具,车辆,凡未经授权使用,不得擅用,违者大过以上处分。导致损坏者,照价赔偿,引致伤亡者,无论理由如何,责任者一律大过以上处分。

35、因份内工作不认真,造成品质问题,品保人员及品质责任者得依责任情况酌情处分,致材料报废公物毁损,照价赔偿,情况恶劣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得予追究法律责任。

36、操作车间效率至少需维持标准工时90%以上,相关工作人员以如时完成份内工作

为原则,凡效率不足或以私忘公,未能致力于工作要求及不配合组织运作者,得予降职或撤职处理。

37、一月之内累计旷工3日以上或罢工者,视同自动离职(每旷工一日扣三日工资)。

38、因公出差,须按正常作业时间往返,不得趁机在外逗留,违者怠工处分,申报差旅费按实申报,不得以不实单据图利私人,违者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应负法律责任。

39、利用职务之便图利自己或为他人伪造、变造、盗用印章或用公司设备制造私人用品泄漏公司技术商业机密者,予大过解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0、进出厂区应出示厂证,并接受携带物品之检查(上班时间人员外出须课级以上签准方可放行,公物出厂需要经理以上主管签字方可放行),如拒受门卫检查强行出入者,大过以上处分,有不法意图者送公安局处理。

41、散步谣言、挑拨是非、散步煽动性文字、图书、拉帮结派等蓄意破坏劳资关系者,大过开除处分,严重者追究应负之法律责任。

42、窃取公物或他人财物者,大过开除并送公安局处理。

43、行为不检,严重影响厂区、车间纪律大过以上处分,在外犯罪遭公安局拘捕者,解雇处分。

44、吸毒、聚赌、酗酒闹事、煽动罢工、打架、恐吓、勒索、侮辱上司、同事或其家属、参加非法组织者,一律大过开除处分,并送公安局处理。

45、携刀带枪、弹药、违禁品、危险品等与生产无关但可危害厂区安全之物品者,解雇处分并送公安局处理。

46、各部门技术员、干部之任用,应遵循据才能、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人唯亲、老乡观念等,经查证违规并导致部门内人事组织不平衡者,予重新审查处理。

47、以上处罚、奖励、制定人须知会当事人,奖罚情况以公告为准,并予公告栏公布一星期。

48、其它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公布实施。

注:警告一次扣罚10元累计三次为一次小过

小过一次扣罚20元累计三次为一次大过

大过一次扣罚50元累计三次予解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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