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中学教(寝)室财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杜绝破坏现象,培养学生自觉爱护公共财产的良好的习惯,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条例。
(1)教寝(室)财产指: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电插座、电灯、电视机、电扇、调速器、窗帘、讲台、床、水管、水龙头、洗漱盆、壁柜、书桌、挂物钩等。
(2)学生要做到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如发现人为损坏财产者,除责成其作检讨外,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态度恶劣者,交学校处理。
(3)教(寝)室财产需要维修时,一律填写维修单,送有关部门进行修理或总务处派人到班上修理,修好由班主任签字认定。
(4)总务处对教(寝)室财产的使用情况作常规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5)每学期结束时,各班主任要主动协助总务处验收好本班教室及寝室财产。
(6)教(寝)室财产的使用评优每学期汇总一次,同时抄送政教处备案,作为本学期评选“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优秀班主任”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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