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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1

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沙长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收费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 收费依据

1、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1996]101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11997]251号《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1996]1O1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字[1997]251号《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3、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国纠办发[200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4、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湘价服[2003]47号《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6、湘价费[2002]294号《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7、湖南省物价局核准审定的《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附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初中杂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2、高中学费 (标准同上)

3、书籍课本费按规定书目价格代收

4、其他代收费按当年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

5、公寓制寄宿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部门收费文件

6、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务费标准见湘价费[2002]294号《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7、初中毕业会考报名考务费(标准同上)

8、高考报名考务费(标准同上)

9、高中理科实验班报名考务费标准见省物价局湘价函[2002]9号文件

10、社会实践活动费标准见省物价局湘价函[2003] 135号文件

11、周末小群体辅导费标准见省物价局2003年5月9日批件

12、高三假日补课费标准见省物价局湘价函[1999] 38号文件

13、单车寄存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14、电影票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15、学生校服和公寓制生活用品费标准见物价局核准的服务价格批文

16、学生保健预防性药品费标准见物价局核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二)正兴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办学经费标准见湘价服[2003]47号《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年省物价局收费文件

2、学杂费(标准同上)

3、代收费(标准同上)

4、公寓制住宿费(标准同上)

5、单车寄存费标准参照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6、学生校服和公寓制生活用品费标准见物价局核准的服务价格批文

(三)其他杂项收费按物价局有关文件由财会室统一收取。

(四)独立核算部门缴款按《中小学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费管理

1、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缴与领拨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置帐外帐。

2、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十项措施”和湖南省关于中小学收费“九个不准”的规定。各类收费必须集中在总务科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部门、处室、年级(教研)组、备课组、学生班级、保健室、图书馆等无权自行设置收费项目。

3、各类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严禁在对外收费时采用先开自制收据、外购非正规收据、白纸条,然后凭以上单据兑换正规收据的做法。

4、各类收费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学校指定的经济责任人(部门科室主任、科长、年级(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必须与学校签订经济责任承诺书。若未经学校审查并报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取款项,学校视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处罚。

5、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如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如实向总务科报告。

6、各类代收款项由财会室统一管理,先收后支,严禁相关部门处、室、馆、组、年级、班级直接坐支。

7、独立核算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行申报,收费票据自行购买,获取的收人或实现的利润按学校有关规定上缴。

8、违反本条例,学校将按照《雷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总务科。

《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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