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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1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细则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塔式起重机操作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械设备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法规、规范、规程、规章标准及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范等进行控制。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三条 塔吊的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必须严格遵守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2、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必须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经过专业培训,做到“四懂、三会、一牢记”,“即:懂性能、懂构造、懂原理、懂用途;会操做、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牢记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

3、对于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均需经过整机检验和试运转。

4、司机必须按规定对起重机做好保养和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5、司机必须认真按时填写机械设备运转履历书的各项数据。

6、严禁司机酒后或患有疾病时上机操作。

第四条塔吊作业前

1、检查基础状况,有无沉陷,以确保起重机基础安全。

2、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及各种安全条件。

3、检查塔架机构有无漏电。

4、检查各传动部分、结构部分的安全和润滑情况。

5、检查各限位装置、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6、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有无损伤,是否要更换。

7、上机开始操作时,先鸣笛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第五条 塔吊作业中

1、起重量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中规定,不得超载。

2、塔司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信号工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必须鸣铃示意;如发现信号不清或指挥错误将引发事故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严禁利用起重吊钩升降人员。

4、操纵控制器时,应从止点零位开始推到第一档,然后依次逐级推到其它档位,严禁越档操作,在传动装置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先将控制器拨回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行逆向运转,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升急停。

5、吊钩上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距离最少不能小于一米。

6、重物平移时,其高度距离所跨越物应在五十厘米以上。

7、上旋式塔吊旋转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度。

8、起重机回转半径必须严格执行说明书的规定。

9、起重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放下至地面,松钩,不得使重物悬在空中。

10、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灾、触电事故。

11、工作时间操作室内禁止嬉笑打闹、吸烟;司机 <>应专心操作不得与他人闲谈;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12、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规定: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13、六级风以上及雷雨天时禁止作业;暴风时起重机需特别处理。

14、多塔作业时应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五米,高位起重机钩底与低位起重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两米,若两机塔臂交错时,高位起重机的吊钩应退到两机回转半径交叉范围以外或吊钩升到高处,以防止相撞的恶性事故。

15、起重臂与起吊物必须与高低压架空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1)距离低压供电线路水平距离不小于三米。

(2)距离高压供电线路水平距离不小于六米。

16、严禁重物自由下落,重物距离就位地点一至二米处要缓慢下降就位。

17、在构件、重物起吊或落吊时,在吊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18、起重机在运行中严禁修理、调整和保养作业,除必要情况外不准带电检查。

19、司机必须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时不准携带笨重物品。

20、未设专人看守作业区时,禁止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第六条 塔吊作业后

1、操作完毕,吊钩升至距臂尖二至三米处,并将起重臂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制动,绝对禁止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2、起重小车开到说明书规定位置,将各控制器拨回到零位,切断总电源。如若塔机是行走式塔机,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夹轨器。

3、认真进行机械检查,提早发现隐患,做好保养,保持机械完好。

4、双班、多班作业,必须做好交接:任务要求不清不交接,机械保养不彻底不交接,机件工具丢失损坏原因不清不交接。

第七条 起重机吊装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塔式起重机应有专职司机持证上岗,作业时应及时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楚时,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执行。

第八条 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工件紧固不牢不吊、吊物上面站人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斜扣工件不吊、棱刃物体没有衬垫不吊、钢(铁)水包过满不吊,简称“十不吊”。

第九条 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工作。

第十条 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作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和通过。重物调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九个不准”强制措施:(1)、起重设备安(拆)装单位无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准作业;(2)、起重设备安(拆)装方案未按照规定审批的不准按拆;(3)、安拆时,总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在现场监督的不准作业;(4)、安装时,监理单位未进行旁站的不准作业;(5)、起重机设备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及未进行设备登记不准使用;(6)、安拆、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书不准作业;(7)、安拆、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准作业;(8)、安拆人员少于8人 及操作人员每班少于3人的不准作业;(9)、起重机械设备无交班及运行维修保养记录的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 每周必须做好塔式起重机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后和日常使用中都要对它进行检查。金属结构焊逢不得开裂,金属结构不得塑性变形,连接螺栓、销轴质量符合要求,在止退、防松的措施,连接螺栓要定期安排人员预紧,钢丝绳润滑保养良好,断丝数不得超标,绝不允许断股,不得塑性变形,绳卡接头符合标准,减速箱和油缸不得漏油,液压系统压力正常,刹车制动和限位保险灵敏可靠,传动机构润滑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电气控制线路绝缘良好。尤其要督促塔机司机、维修电工和机械维修工要经常进行检查,要着重检查钢丝绳、吊钩、各传动件、限位保险装置等易损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严格杜绝机械带病作业。

第三章 处罚制度

第十六条 特殊操作人员无证作业者给予责任人 500元/次以上罚款。

第十七条 塔吊操作人员不听指挥,给予责任人500元/次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酒后操作给予300元/次罚款。

第十九条 未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塔吊日常检查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记录不齐全、造假等给予责任人5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十不吊,九不准”施工作业,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100元/条,给予施工队500元/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制订,如有违背,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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