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细则
栏目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93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一条 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

(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

(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

(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

(六)未发放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

(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

(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

(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分局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第二条 项目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各岗位的;

(二)安全专项基金未按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安全投入统计上报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作业班组未按作业班次配备兼职安全员的;

(四)制定的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七)特种设备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八)未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未得以验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九)未进行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未确定重大危险因素、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包括颁布、公示、交底)、未对重大危险因素实施分级控制的;

(十)未制定颁布总体应急预案、未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危险源)制定颁布专项应急预案、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不完善的;

(十一)未针对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未针对尘噪毒作业制定防范措施的;

(十二)未给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三)未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的;

(十四)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非安全区域;

(十五)消防、危险化学用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不满足有关规定的(包括选址、防护及相关资质);

(十六)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重“三违”现象的。

第三条 项目部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标准:

(一)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险因素未经消除、或未得到有效监控的;

(二)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责任牌、安全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险地段(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策划、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齐全、悬挂不符合标准的;

(三)未编制临时施工用电技术方案、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未按安全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配电设施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防护”、使用无罩灯具、电线电缆有乱拉乱接现象的;

(四)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护栏、作业平台、防护棚、脚手架、脚手板、盘梯、直梯、通道、栈桥、漏电保护器、开关柜)未按规范要求设计规划、未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就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五)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安排专人进行协调管理的;

(六)交叉作业、水上(下)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七)未按照集团公司《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全员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落实情况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八)尘噪毒作业场所未设置必备的防护设施、未针对尘噪毒异常制定应急措施、未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尘噪毒污染值进行监测的。

第四条 项目部不符合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一)机械设备的档案(包括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不齐全的;

(二)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能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不整洁,或各种管路有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三)无固定的机械(车辆)停放场地、机械(车辆)乱停乱放的;

(四)固定式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稳固、电动机械设备未规范接地、未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超标准、内(外)部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布设的;

(五)在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轨道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及周边有障碍物、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两端无终端止挡的;

(六)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有不灵敏、不可靠的;

(七)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网罩、传动、转动部位设置的网罩不齐全或损坏的;

(八)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指示(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损坏(或缺失)、仪表(安全阀)未定期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九)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定置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

(十)吊索、吊具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吊索吊具有破损、吊装作业未规范使用指挥信号、超规范进行吊装(机械)作业的;

(十一)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实行机长负责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操作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十二)各种设备在特殊条件下作业时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十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仪表仪器(包括安全阀)未定期检验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如下:

(一)组织处理

1.书面检查及“说清楚”;

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二)经济处罚

1.现场罚款;

2.扣罚年薪。

第四章 项目部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一条 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任一项违规行为,属于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范围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其他范围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条 分局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至第二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检查向分局安委会“说清楚”,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条 查出有第二章第一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项目部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项目部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内分局内、外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资格,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安全管理优秀项目部的评选资格,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

3.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加倍对项目经理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第四条 查出有第二章第二条至第三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500-8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200-300元;

(二)同一个项目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加倍对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处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第五条 查出第二章第四条中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300-500元、扣罚安全主管副经理200-300元、扣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100-300元;

(二)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分局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对安全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处罚,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第五章 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一条 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出,报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可向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