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吉林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结合建修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修公司在职员工和外雇员工工伤事故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主要职责:
(一)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管理,组织轻伤以下微小事故或未遂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协助石化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二)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按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火警(电话:3983119)。
第五条 车间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建修公司安全环保科或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 对于外雇工及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程序逐级报告。
第三节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事故车间必须负责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创造有利条件,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配合公司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车间、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车间,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安全环保科要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责任车间,要为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书写要认真、详细、准确,制定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第五节 事故定义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轻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七条 重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重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八条 安全事件:不在以上事故定义之内的人员损伤。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一年内出现一起一人轻伤事故或出现三起安全事件(包括在职人员受轻伤以下伤害或外聘人员受损伤的事件),相关人员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 事故单位车间主任、主管副主任、书记,给予戒勉谈话。
(二) 车间安全员及车间管片施工员,给予免职降至工人岗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可以重新上岗,教育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 责任工段长、班组长,给予免职降为工人使用,并且一年内不准重新启用。
(四) 事故责任者本人,本体职工给予待岗一个月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理,教育结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外用工给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单不准录用。
(五) 事故车间扣发当月奖金30%,事故班组扣发当月奖金50%。
(六) 机关相关科室及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轻伤事故或一次轻伤事故受伤人数三人以上或出现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出现三起以上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人员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 事故车间主任、主管副主任、书记给予免职,车间其他领导给予戒勉谈话,该车间不能参加任何先进评选。
(二)车间安全员及车间管片施工员给予免职降至工人岗位,进行为期半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两年内不得再任原职,教育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 责任工段长、班组长,给予免职降为工人使用,并两年内不准重新启用。
(四) 事故责任者本人,本体职工给予待岗半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结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外用工给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单不准录用。
(五) 事故车间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和年终奖。
(六) 机关相关科室及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事故发生后六小时内未按规定上报),比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按照程序上报的(事故发生后三小时内未按规定上报)及由于事故善后处理不得当引起重大影响的,比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故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故考核在公司hse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事故考核由安全环保科牵头,各生产科室进行参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条文由公司hse委员会授权,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与上级《事故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建修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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