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粤委办〔2005〕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按以下标准衡量确定:
1、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年均涉及3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3、年均涉及10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涉及”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和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不包括一般的传阅。
根据以上标准,办公室、组织部、财务部、宣教部、法律工作部、生活保障部等部(室)应确认为保密要害部门,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三条 市总机关以下场所应确认为保密要害部位:
1、保密机要室;2、档案资料室;3、信息室;4、保密要害部门负责同志的办公室;5、涉密较多的市总领导的办公室。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经市总领导批准后,由保密室填写《确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附件1),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经批准确认后,有下列情况的,保密室应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1、部门或部位的调整;
2、主要负责人或涉密人员的变动;
3、办公场所搬迁、装修或改建、扩建;
4、技术、设备、设施进行更新、维修和调换;
5、配备、使用进口设备或产品;
6、单位的撤消或合并。
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变动的,应重新办理申报确认手续。
第六条 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负总责,全面履行各项职责,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保密检查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并作出相应检查记录。
第七条 按要求严格执行确定国家秘密及涉密载体管理的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保密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填报《产生国家秘密情况的年度统计表》(附件2)和《涉及国家秘密情况的年度统计表》(附件3),将市总机关上年度产生、制作、传递、使用、存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的情况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市总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确认为涉密人员:
1、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的人员;
2、负责制作、收发、传递、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的人员。
第九条 涉密人员应由市总组织部通过书面审查、谈话、调查等方式对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附件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1、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2、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3、年度岗位考核曾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4、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保密违规记录的;
5、婚恋对象为境外人员的;
6、临时聘用的及其他经保密部门认定为不合适的。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涉密资格每5年复审1次,复审标准和程序按涉密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已脱离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不再具有原岗位涉密资格。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与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保密责任书(市保密局统一印发)。未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或密品;
3、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以下权利:
1、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2、举报、控告、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对本部门、本岗位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4、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5、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
2、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
3、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5、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6、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2、有涉外婚恋行为;
3、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4、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5、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6、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
7、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每年累计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市总领导批准。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保密室应将市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应纳入岗位年度考核内容(附件5),
由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离岗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为:核心涉密人员不得少于2年,重要涉密人员不得少于1年,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
脱密期限应在签订保密责任书时予以明确,并在其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
涉密人员执行脱密期制度期间,原则上应在市总机关工作。脱密期限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采取以下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1、有专用、独立、固定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空间;
2、所在建筑物内部安全,间隔坚固、牢靠;
3、有供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
4、具备有效监控设施,能及时发现人员进出情况。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的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得存储、处理和保管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工勤人员需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通过保密审查,认为安全可靠;
2、上岗前进行了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3、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
4、在任何情况下,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能得到有效监控。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方面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
1、在本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没有任何保密违规记录的;
2、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
3、及时举报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而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偿。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规定追究所在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室负责建立保密管理档案。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确定、申报和确认,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以及保密检查等所有涉及保密管理工作的材料都应存入保密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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