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产设备事故是指生产设备在运行中不能正常运行,需要停机或修理。包括:
一、生产设备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停产,并且停机时间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
二、由于设备的零部件已损坏或失效,但有关人员未能提前发现,造成故障进一步扩大或被迫停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标准。
三、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或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
第二条 设备故障包括:
一、设备零部件已经失效,但操作者能提前掌握缺陷情况(有记录等凭据)和不正常现象,并采取措施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及时停机处理,未造成缺陷的扩大(虽停机时间超过规定标准);
二、虽然造成设备停机,但设备本身并未损坏或损坏轻微(如连续生产过程中自动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性跳闸继电器触点烧毁等),而又经积极抢修,排除故障所占用时间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三条 生产设备事故分类:
一、一般事故:造成连续三班生产的设备损坏,导致工艺线主机停机4小时(含)--12小时;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含)--30000元;动力设备(变配电)发生事故,造成公司停电40分钟(含)或某一车间全线停电60分钟(含)以下。
二、重大事故:造成连续三班生产的设备损坏,导致工艺线主机停机12小时(含)--96小时;因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10万元;主机设备停机未到12小时,经济损失未超过3万元,但对整个生产系统造成严重隐患或直接影响主机设备使用寿命;动力设备(变配电)发生事故,造成公司停电40分钟(含)以上或某一车间主机停电8小时(含)以上;锅炉、空气压缩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煤粉制备及电收尘等设备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三、特大(恶性)事故:因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因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因设备直接引起火灾、爆炸或厂房倒塌等灾难性事故。
第四条 生产设备事故报告程序:
一、各部门发生一般生产设备事故后,要在10分钟内报告生产部办公室及设备主管部门,由生产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报主管经理;
二、各部门发生重大或特大生产设备事故,要在5分钟内报告生产部办公室及设备主管部门,生产部办公室立即报告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车间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三、一般生产事故,当事部门要在设备修复三天内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
四、重、特大设备事故要在修复后三天内形成事故报告,上报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及设备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五条 生产设备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一、对发生的生产设备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一般生产设备事故由当事车间的主管领导牵头进行事故分析,设备主管部门参加,由当事车间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设备主管部门并由其形成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实施。
三、重大生产设备事故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会议,由主管副总经理主持,企业管理部、生产部办公室等部门参加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设备主管部门整理会议纪要和填写事故报告单,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
四、特大生产设备事故由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当事部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及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整理会议纪要和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设备事故处罚标准:
一、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500元,扣罚相关责任者200-500元;
二、一般设备事故扣罚直接责任者50-200元,扣罚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段、班(机台)长50-100元,同一设备连续发生(20天内)加倍罚款;
三、重大设备事故扣罚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直至下岗,扣罚部门负责人300-500元,扣罚相关段、班(机台)长200-500元,同一设备半年内连续发生加倍处罚。
9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