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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18 热度:32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细则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年年红吉恒家具有限公司产业园(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本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各入住企业。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介于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者之间,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本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本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 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车间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5、组织对检修部门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二)技术开发部

1、组织对衡器、计控保护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2、组织辖区内作业涉及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人力资源部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和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本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四)办公室

1、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行为规范、职工后勤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公共卫生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绿化、保洁部门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五)财务系统

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六)安管委会

1、组织或督促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4、负责事故隐患的归口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 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 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部门按照区域分工,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班组按班次、作业区按日、作业部按周、公司层按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三条 各专业系统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部门(车间),由部门(车间)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一周内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组织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填写“隐患项目登记、处理台帐”。

(二)较大及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产业园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委会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汇总表”。统计分析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含入住企业)有权对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部门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同时部门对承包、承租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需本公司安排计划治理的,隐患所在部门应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上报本公司安委会,并制定详细完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本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或向上级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人员。

第六章 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部门(含入住企业)申报、专业部门审核、本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故隐患所在部位,按照区域分工对责任人落实考核。凡被公司级安委会(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部门考核500-2000元/项,对部门负责人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专业管理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区域考核200-1000元/项,对区域负责人考核200元/项;凡被部门区域负责人查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班组考核200-500元/项,对班组长考核100元/项。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导致发生事故,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情节严重的,由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浙江吉恒家具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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