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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21 热度:15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3 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4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

3.6 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 4005)

3.7 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

3.8 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

3.9 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

3.10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

3.11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

3.12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

3.13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

4  释义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

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 各直属单位hse部门

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2 管理范围

涉及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6.3 管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使用及保管、配备标准及具体的采购、检验等管理要求。

6.4 工作要求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常规劳动防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及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对防护用品发放状态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进行全面掌控,并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或产品说明书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失去有效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7  工作程序

7.1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7.1.1头部保护用品

7.1.1.1适用于我公司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

7.1.1.2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存在物体坠落及撞击危险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7.1.1.3访问者到达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危险场所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他们发放安全帽。

7.1.1.4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配带时必须按头位的大小调整帽箍(调整范围52-64cm),并系紧下颏带。在生产区内工作的人员,其安全帽系带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不要将安全帽用于驾车或运动保护。

 安全帽不要接触油漆、溶济或烃类清洁剂(稀释剂、汽油、煤油),可用中性皂液或温水洗涤。

 安全帽应在常温、干燥、通风和没有阳光直射下储存。

 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安全帽,当帽壳有破损、破裂、褪色,外观呈白垩色或其他异常情况。帽衬有破裂、破损、断线、脱皮、分层或失去弹性等现象,应立即报废。即使在保质期内。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帽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到期应及时更换。

7.1.1.4.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安鉴合格证。

7.1.1.4.2人的头顶和帽顶的空间至少要保持有30mm的距离才能使用。

7.1.1.4.3使用安全帽时要戴正,安全帽的带子要系牢。

7.1.1.4.4要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戴有缺陷的帽子。

7.1.1.4.5严禁将安全帽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

7.1.1.4.6安全帽的帽衬要经常清洗,损坏后要立即更换。

7.1.1.4.7在电路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帽。

7.1.1.4.8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帽的使用说明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安全帽要立即进行更换。

7.1.2面部保护用品

7.1.2.1我公司使用面部防护用品主要为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两类。

7.1.2.1.1护目镜主要分为防异物冲击眼镜、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防烟尘及各种有害气体眼镜、防激光眼镜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眼睛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

c)在烟尘和有毒气体不太强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

d)在毒性较大或烟尘较大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外,还应同时使用适宜的防毒面具。

e)激光作业人员必须戴激光防护镜;

7.1.2.1.2防护面罩主要分为防辐射面罩、防化学液体飞溅面罩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辐射面罩;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面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飞溅面罩。

7.1.2.2面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1.2.2.1护目镜和面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2.2.2护目镜要避免与坚硬锐利的物质磨擦,镜片脏时要用软布擦试,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以免镜片模糊影响视物。

7.1.2.2.3经过那些正在进行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的区域的人员应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7.1.2.2.4在可能接触到气态、液态或固态化学物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7.1.2.2.5在进行可能伤害眼部的危险作业时,配戴近视眼镜的员工也必须戴上护目镜或安全眼镜。不允许把近视眼镜当作安全眼镜来使用(即使附加有可装卸的侧护罩),除非它们是近视安全眼镜。

7.1.3呼吸保护用品

7.1.3.1呼吸保护用品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主要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a)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主要有防尘口罩及防毒面具两类。

b)我公司使用的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主有自给式呼吸器及送风式呼吸器两类。

7.1.3.2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和粉尘等作业,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处、处理事故、抢修抢险、剧毒操作及在狭小的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佩戴适宜的呼吸保护用品。

7.1.3.3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7.1.3.3.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 使用呼吸护具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检查其完好性,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产品要求进行清洗组装,保持连接部位的密闭性。

b)除简易型防尘呼吸器外,均应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密性。

c)使用时应注意过滤器罐是否失效,如有毒物气味,或发现滤毒罐增重一定数值或使用时间过长,应引起警惕。

d)呼吸器用毕要认真检查、清洗,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中、无毒物污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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