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5922-20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cng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负责”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运行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还应设置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维护巡检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
第五条 公司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管辖的燃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基础资料台帐,贯彻和落实公司安排部署的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宣传、告知、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发动管道沿线群众及居民用户积极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和信息通报。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安全监督、规划建设、国土等)的联系沟通工作,协同当地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现场处理燃气设施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公司反映、报告管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对管道安全隐患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同时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支持,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整改。
五、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巡线工的日常巡线工作情况,对巡检人员的工作进行业绩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六、采用多种形式对巡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
七、按照本单位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政府送达管线安全隐患报告。
第六条 巡检人员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
二、管道巡检人员对负责片区的管线及其设施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并填写好《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向管道沿线居民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宣传、告知、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当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重点监护;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取得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健立、健全相关资料,并及时汇总、整理、归档,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管道保护的相关资料。
六、协助上级部门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对重要的天然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天然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八条 天然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一节 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燃气管网的运行管理规定
一、管道运行压力严禁大于管道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二、应根据管道运行压力、温度、全线设备状况和季节特点,通过优化运行进行输供气。
三、管网整体或局部供气量发生变化时,或者管网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做供气状况检查,主要是测量燃气管网各处的供气压力情况。
四、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该在用气高峰进行,各测量检测点必须有代表性,并且在同一时刻读取压力值。
五、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制定详细方案,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六、定期分析管道的输送能力和生产能力利用率。
七、应及时分析设备、管道运行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
八、管线在技术改造后,应对管线运行进行全面分析。
九、应根据管道内检测、外防腐层调查、管输介质组成、管材特性、管道沿线自然和社会状况等,定期对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十条 对地下天然气管道巡查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网是城镇燃气经销的命脉,安全运行是管理的目的。在管理中必须做到:
“四清”:
1.管线走向清;
2.管线埋地深度、规格清;
3.管道腐蚀现状清;
4.管线周围地形、地物、地貌清;
“七无”:
1.明管跨越无锈蚀;
2.检查头、里程桩、标志板(桩)无缺损;
3.阀井内无积水;
4.管线阴极保护无空白;
5.管线绝缘层无损坏;
6.管线防护带(两侧各5米之内)无深根植物;
7.堡坎、护坡无垮塌。
二、埋地燃气管道投入运行后,应派人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维护线路设施,收集有关资料,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1.巡线的目的:由巡线人员在所管理的燃气埋地管道上沿管道走向进行管线的巡查和维护工作,通过巡线人员的观察或专用仪器查找有无燃气泄漏、构(建)筑物占压管道、管道移位等异常现象,判别分析管道的运行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以达到管道正常运行的目的。
2.管道巡线人员对所巡查管道除应做到管道管理“四清”,还应对巡查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清楚。
3.地下燃气管道巡线周期:
(1)dn108以上(含dn108)干管每半个月巡查一次;
(2)dn108以下支管每个月巡查一次;
(3)低压管线每三个月巡查一次;
(4)对穿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5)对以下活跃程度的区域,应提高巡线频率:
①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
②建设工程频率较大的区域;
③采用露天挖掘或定向钻探方式进行的新建设项目,
4.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在上述活跃程度区域,除应提高巡线频率,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参与整个工程在施工期间有关协调工作,了解工程施工范围内管网设施走向、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随时与施工建设方保持联系,要求对方到燃气管网管理单位查阅埋地管道埋设情况和燃气管道走向,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②加强对施工区域燃气管网设施的巡查监护工作,一般应做到两天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一天巡查一次;
③发现危及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时,应立即与施工方联系,向对方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做好记录备查,配合上级部门处理隐患直至解决。
(4)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管理公司生产部门汇报情况。
(5)进行管道巡查时,还应对沿线管道阀门进行检查:每个月打开阀井检查1次:检查阀门有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有无积水、塌陷。
(6)每一年对波纹管调节器接口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1次。调节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5.在郊外巡线应注意的情况:
(1)管道的转角桩、方向桩、燃气标识板(桩)是否丢失、移位和完好;
(2)在距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以内是否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管道所经之处,是否有垮塌、沉陷、滑坡、危岩、人工取土和倾倒垃圾等异常情况;
(4)管道是否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裸露;
(5)管道的上方或附近是否有人栽种深根植物(如黄桷树等);
(6)管道所经过的绿化地带,是否有异常死亡的绿色植物;
(7)管道所穿越的水塘、河流、水田等是否有异常气泡或大量鱼虾的死亡;
(8)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施工爆破作业或地震勘探活动;
(9)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大型机械露天挖掘、推土作业;
(10)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地质钻探作业;
(11)管道的附近有否公路、桥梁、沟渠的工程建设;
(12)管道的附近有否地下人防工程建设;
(13)管道的附近有否其他地下管线的挖沟、穿越、跨越等施工等;
(14)与管道排行的其他市政管道有否应急保护系统等。
6.在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巡线时应注意的情况:
(1)正在新建或翻修的公路和道路;
(2)正在修建的围栏或围墙;
(3)地质调查取样的定向钻孔;
(4)正在开挖的地基建设;
(5)其他市政管线的建设(例如:通讯线缆、供水管、排污管、电力线、路灯线等);
(6)采用露天挖掘的工地;
(7)其他市政管沟与燃气管道的穿越、跨越点;
(8)检测下水道、电缆沟、地下通道、地下室等是否有燃气渗出;
(9)正在开挖的电杆的地坑;
(10)管道经过的地面/空气界面(例如:引入管出地面段;调压箱进出地面管段;阀井中裸露的管段等)是否存在锈蚀、泄漏情况;
第十一条 吹扫桩及引入管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采用分片负责制,巡检人员应至少每季度对负责片区的吹扫桩及引入管巡查一次。
二、不能有锈蚀、燃气泄漏,引入管不能有电线缠绕。
三、对于锈蚀较轻微的管线,应及时除锈刷漆;对于锈蚀较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四、引入管的管卡不能有松动、脱落等现象。
第十二条 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地下天然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窖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二、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查和泄漏检查。
三、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查的周期规定:
1.高压、次高压、中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2.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次;
3.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2次;
4.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四条 对在役中压以上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以确定管道沿线是否存在泄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周期规定:
1.正常情况下,干线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 次;支线管道,每3年不得少于1次;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1年、2年。
3.1年时间内发生2起以上泄漏抢险的管道,检测周期缩短为半年。
二、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方法规定:
1.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介质为管道输送天然气,压力为管道运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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