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司函[2009]167号)和《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特制定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以下简称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拟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学科前沿一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项目为纽带,组织团队进行联合攻关,真正实现以项目带团队,以团队促进科研创新和突破的科研目标。一般项目主要支持青年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开展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学术研究。
第三条
在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社科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的规划、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第一年在全校范围内集中申报,后两年学校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筛选优秀者继续给予资助并小规模限额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研究时限一般为2-3年,重点项目资助力度为8-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力度为3-5万元。
第六条
申请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重点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申请者需填写《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申请书》,社科处负责受理。申请者可以根据自己研究兴趣设计论证课题,但论证应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研究方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校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未完成者;
2.已获本项目支持而末结题者。
3.已获省级以上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九条
按照申报情况确立立项数量,鼓励老、中、青学者联合攻关,但需以45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带头申报。联合申请项目者可围绕着同一课题分别撰写论文、专著,亦可合作完成相关成果。
第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如下:
1.社科处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2.社科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行初评,在此基础上学校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专家评议组。专家评议组对申请者进行独立评审。重点项目申请者须到会答辩,专家评议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选人。
3.入选名单报学校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并上网公示,异议期为一周。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必须在半个月以内到社科处及财务处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校社科处审批。
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应在立项一年后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学校将组织专家评议组对项目进行年度筛选。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筹划、组织、参加山东大学青年学者论坛。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并争取立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经费安排:学校将按照三年预算安排实施项目,第一年按项目总经费(900万)的30%左右下拨,第二年专家评议组对上年度立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项目研究执行情况良好者学校继续按项目经费30%下拨,第三年专家评议组对在研项目进一步筛选,优秀者继续获得资助并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要符合《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筹划山东大学青年学者论坛,经费从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验收结项
第二十条
本基金一般项目结题的成果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CSSCI类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一部学术著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在原有课题的基础上获得省部级以上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重点项目结题成果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CSSCI类学术刊物上发表8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一部学术著作,并获得省级一等奖或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4.在原有课题的基础上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新的科研项目。
5.产生重大的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并经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负责人调走等原因致使课题组不可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4.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其他校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资助的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资助”(英文名称
Independent Innovation Foundation of Shandong University,IIFSDU)字样。否则,不视为结题成果。学校将在项目最终成果中进一步遴选优秀成果,列入“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文丛”,由学校统一出版。成果入选者只要符合条件学校将给予持续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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