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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细则(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9

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1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风电场生产管理工作,为完善风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依据依据国家电力集团公司《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电场事故调查规程》********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风电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结合风电场的实际情况制定。

3.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按岗位和业绩进行奖励和分配,考核以生产管理为重点,在安全和文明生产上加大管理力度。

4.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1日执行。

二.生产管理规定

1.职责

1.1风电场运行组生产管理职责

运行组负责生产现场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执行各项调度令及运行方式的安排;负责现场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的落实;全过程完成运行生产资料整理、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和统计;设备的试验、验收、日常维护工作以及风场安全保卫工作等。

1.2风电场检修组生产管理职责

检修维护组负责风电场设备维护、消缺;负责各类检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工器具和备品配件的采购;负责职工技术培训等工作。

1.3风电场综合组生产管理职责

综合组负责风电场安全生产的材料供应和后勤保障,负责风电场设备维护、消缺等工作的材料供应;主要工作重点是备件、工器具、材料的管理以及采购计划的编制、存储保管、领用、补充以及资金管理等。

2.文明生产:

2.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按统一规定着装,并佩带岗位标志,未按照规定着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

2.2现场各种记录必须工整、清晰、准确、齐全、不得随意涂改,如违反上述要求,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3值班员值班时必须做到:姿势端正,注意力集中、不打瞌睡、不谈笑嘻闹、不擅离岗位,如有上述现象之一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4各班组所管设备、生产现场及值班室必须保持整洁,否则考核值班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2.5 生产现场(包括控制室和更衣室)禁止吸烟,不能出现烟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果皮、纸张和杂物;不准乱倒垃圾,否则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10元/次。

2.6接待外来人员要热情,凡外单位和上级领导同志来我风场参观或检查工作时,应主动起立,礼貌答询。如造成不良影响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绩效工资10%/次。

2.7各班组要做到公用物品及工器具摆放整齐合理,不得随意乱放,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8各班组所辖卫生维护区每月14日,28日前必须清扫干净,不合格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并限期清扫干净。

2.9使用维护用车辆,应根据路况控制车速,骑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帽,且限速行驶, 不严格执行者考核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2.10各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休息室、生产生活等办公场所必须每日清扫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不严格执行者考核责任人绩效工资3%/次。

3.劳动纪律:

3.1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被处予治安罚款的,按照公司的有关条款执行;

3.2受党内和行政处分者,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3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以待岗3-6个月的处罚。待岗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被风场停止工作者,1-5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停止工作 5天以上者,停发两个月绩效工资;

3.5旷工一天当月无绩效工资,旷工半天半个月无绩效工资;

3.6事假每天考核绩效工资10%,其余假期一律每天考核绩效工资4%(缺一天考核一天);

3.7迟到一次考核5元,逐次翻倍,未按有关制度执行者,考核负责人绩效工资3%/次。

3.8早退按离岗处理,考核绩效工资5%/次;

3.9安全生产会、分析会、技术学习等集体活动不参加者考核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3.10上班时间睡觉者,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绩效工资5%/次;

3.11上班时间乱窜岗位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3.12上班时间看与生产无关的书报、杂志等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绩效工资5%/次;

3.13上班时间看与生产无关的光盘、听音乐、玩游戏等等考核绩效工资5%/次;

3.14喝酒后上班被检查发现考核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绩效工资5%/次。被停止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3.15各组负责人在现场发现有违反劳动纪律的人不加制止者,考核负责人绩效工资5%/次;

3.16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对本人及责任班组进行考核;

3.17按时完成定期工作,并做好记录,不按规定进行定期工作者,按职责考核该班组成员绩效工资5%/次;

3.18现场生产、生活公用物品损坏后照价赔偿,如落实不到个人则按物品实际价格按职责由该班组成员负担;

3.19有盗窃行为并查有实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20班组建设各项管理资料,生产技术培训材料少做一次,按职责考核该班组成员绩效工资5%/次。

三、安全管理规定

1.事故

1.1人身事故

1.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1.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1.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1.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1.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

1.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达50人及以上者。

1.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1.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1.2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1.2.1 特大设备事故

1.1.2.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2.1.2 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1.2.1.3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中国****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1.2.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2.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1.2.2.2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倒塌。

1.2.2.3装机容量在2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发生全场停电事故。

1.2.2.4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1.2.2.5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1.2.2.6其它性质严重事故,经龙源电力集团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

1.2.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2.3.1风电场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8h。

1.2.3.2风电场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然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停运时间超过72h。

1.2.3.3 300k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发生下列情况:

1) 发电机烧毁

2) 齿轮箱损毁

3) 叶片折断

4) 主轴弯曲或断裂。

5) 单台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80天。

1.2.3.4 风力发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引起多台(三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同时停运,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并且持续时间超过10天。

1.2.3.5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雷击等原因,风电场线路断线、电缆头爆炸引起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

1.2.3.6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110kv主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

1.2.3.7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2.3.8 风电场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变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

2)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1.2.3.9 其他经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障碍:

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1 风电场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1.2风电场11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1.3 风力发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引起单台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7天。

2.1.4 风力发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引起多台(三台及以上)发电机同时停运,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并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

2.1.5 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力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2.1.6 非人员过失引起的风电场10千伏线路故障停运,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2.1.7 由于小动物原因引起少送电。

2.1.8由箱变故障引起风力发电机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2.1.910千伏线路故障引起风力发电机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

2.1.10 风力发电机定期维护后一个月内消缺超过5次以上者。

2.1.11 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内未恢复者。

2.1.12 风力发电机集中监控系统失灵72小时内未恢复者。

2.1.13 风电场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2)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

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千元。

2.1.14经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或风电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二类障碍:

2.2.1升压站主设备故障110千伏系统2小时,10千伏系统5小时不能恢复者;

2.2.2全场风力机故障停运容量占总容量50%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全公司风力机故障停运容量占总容量25%以上,时间超过2小时;

2.2.3发电机组故障引起机组停用超过72小时;

2.2.4由箱变故障引起风力机停机超过48小时;

2.2.5 10千伏高压电缆故障引起风力机停机超过24小时;

2.2.6单台风力机故障月累计停用小时超过100小时;

2.2.7风力机定检后一个月内消缺超过5次以上者;

2.2.8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

2.2.9工作过程中,由于别人或自身的失误造成自己或别人轻伤休假三天以上者。

2.2.10经济损失达到下列价值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

2)由于采购、供应、加工备品备件质量不良,检修不当等造成工具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

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3千元以上;

4)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

2.2.11发供电设备故障,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构成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包括风力机组)

1)重要设备停运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2)辅助设备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

3)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12小时内未恢复者;

4)升压站全部数据丢失48小时以上;

5)升压站监控数据错误连续72小时;

6)测风塔数据丢失48小时以上;;

7)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8小时;

8)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生产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瘫痪;

9)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或在故障时录波不正常;

10)重要联动装置失灵超过12小时;

11)直流母线失压,1小时未恢复者;

12)由于人为原因造成10千伏电气设备跳闸,或者场用电源开关跳闸;

13)主变上层油温超过规定值或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者;

14)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至油位计以下需要临时停运加油者;

15)10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电击穿者;

16)由于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者,或设备达不安全运行要求;

17)已生效的操作票存在问题,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危及设备安全被发现而制止者;

18)检修后设备上遗留杂物或工器具,投入运行后被发现者;

19)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检修设备突然来电或设备有突然转动者;

20)变电站站用交流电源失压;

21)蓄电池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定期充放电;

22)运行中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

23)电气设备的主保护退出或误投24小时以上者;

24)安全工器具试验不合格仍在使用者。

2.2.12风力机部分:

1)液压油完全泄漏后才被发现者;

2)齿轮箱油由于泄漏等原因在油标处已看不到油位者;

3)在刹车过程中造成闸片碎裂者;

4)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风力机零部件损坏经济价值超过1万元者;

5)在登机过程中或检修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具坠落并损坏者;

6)由于定值输入错误造成设备损坏者;

7)风速超过15米/秒仍将机舱盖打开者;

8)同一故障在同一风力机上一月内发生五次以上者;

9)风力机集中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以上者;

2.2.13其它

1)直流回路保险熔断未及时发现者;

2)违反现场制度,强行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者;

2.2.14高空作业

1)高空作业时掉下工具或其它有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物件者或人员掉落,但未受伤者;

2)爬梯和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断裂、倒塌、翻板等;

3)工作人员由1.5米以上高度跌下但未摔伤;

2.2.16车辆安全

1)车辆碰撞未造成人身事故,但影响出车在一天以上者;

2)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扣留执照一周以上者;

3)由于我方责任,造成本场车辆损坏或对方车辆损坏我方承担修复费用达1000元以上者。

4)车辆损坏未及时发现造成严重未遂事故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构成异常:

3.1升压站设备保护复位时间超过2小时;

3.2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8小时内未恢复者;

3.3升压站全部数据丢失24小时以上;

3.4风力机数据丢失24小时以上;

3.5测风塔数据丢失24小时以上;

3.6风力机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以上;

3.7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3.8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9重要装置失灵,设备退出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

3.10发电机组故障引起机组停用超过24小时;

3.11 10千伏系统故障引起风力机停机超过24小时;

3.12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引起的1台以上的风力机停机;

3.13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1万元以上;

3.14液压油未完全泄漏完被发现者;

3.15齿轮箱油由于泄漏等原因在油标处已看不到油位者;

3.16在刹车过程中造成闸片有裂纹者;

3.17箱式变压器出现异常未及时发现者

3.18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风力机修复延期至第二天者 ;

3.19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20不按操作规定使用专用工具造成损坏者。

3.21已生效的工作票存在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或危及设备安全被发现而制止者;

3.22安全工器具超过试验周期仍在使用者;

3.23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位置和组数在交接班记录中交代错误者;

3.24送电前遗漏了接地线(或接地刀闸)未能一次拆除(拉开)完,而后被发现者;

3.25走错高压设备间隔(已将间隔打开,准备进入)被制止者;

3.26 10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3.27在登机过程中或检修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具坠落者;

3.28未经批准,无票作业;

3.29风力机检修不戴安全帽;

3.30风力机检修不系安全带;

3.31 玩忽职守。致使生产设备区无照明;

3.32 电锅炉停运未及时发现造成损失者;

3.33供水系统异常停运超过4小时;

3.34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生产辅助设施损坏;

3.35工作人员无票检修或搭票检修;

3.36同一工作人员名单在两张以上工作票上出现者;

3.37工作现场条件不足,安全措施不全为赶工期冒险作业;

3.38拆除能够造成叶轮失去制动的部件前,不锁定叶轮;

3.39机舱外工作不将安全带固定牢靠既进行工作;

3.40在油脂库或易燃易爆品存贮地吸烟;。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构成差错:

4.1电气工作票或操作票丢失;

4.2运行数据统计表或记录表丢失;

4.3发生故障后不如实作好记录;

4.4工作联系不清,盲目操作;

4.5远方操作起动供电设备不到就地检查;

4.6约时停送电;

4.7送电前不到就地检查;

4.8验电前不检查验电器;

4.9装拆接地线时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而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

4.10装拆接地不戴绝缘手套,不验电 ;

4.11不按规定配给电源保险容量,随意加大保险规格;

4.12对设备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

4.13 10千伏接地,查找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

4.14混用电压等级不符的测量仪器;

4.15未经考试合格人员代替操作;

4.16值班人员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移开或越过围栏进行工作;

4.17随意动用消防设备移做它用;

4.18操作中监护人员随便离开现场;

4.19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

4.20倒闸操作时,监护人及操作人唱票及复诵声音不清楚;

4.21操作前不进行预演,操作图省事,不按操作票顺序操作;

4.22操作人接受命令不复诵,不等监护人发令就先操作;

4.23操作时操作人未看清设备编号、位置就复诵口令;

4.24执行操作任务时,未做到操作一项打一个钩或未操作先打钩;

4.25倒闸操作精力不集中,操作完不进行复查;

4.26操作时不拿操作票,凭印象操作;

4.27雷雨天气,室内外高压设备巡视时不穿绝缘靴;

4.28高压配电室钥匙不按值交接,不登记签名;

4.29开关柜、配电箱配电室、检查操作完后,不随手关门;

4.30设备停送电不到现场检查设备状况和不测量绝缘就送电;

4.31工作中监护人离开时未指定新的监护人;

4.32设备事故抢修,只听交代,不验电即工作;

4.33工作负责人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私自变更接地线位置;

4.34从事高压检修及高压试验工作,不站在绝缘垫上;

4.35在变电站和高压配电室搬动梯子或任何长物时不放倒搬运;

4.36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4.37随便引接临时电源;

4.38工作票到期工作未完不按规定办理延期;

4.39随意改变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

4.40未经批准,无票作业或搭票检修;

4.41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时间进入或退出现场;

4.42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4.4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工具袋;

4.44高空作业将材料工具上下投掷;

4.45上、下层同时工作中间不搭设临时防护隔板;

4.46凿坚硬和脆性物质时不戴防护眼睛;

4.47使用梯子前不检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

4.48在水泥地面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下端不固定;

4.49使用人字梯不挂限制开度的拉链;

4.50人在梯子上工作时即移动梯子;

4.51随意动用消防设备移做它用;

4.52工作现场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3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4.54 通讯设备不停电就拔插件;

4.55工作前不履行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

4.56工作现场安全措施不全,即开始工作;

4.57工作间断后,重新工作而不复查安全措施;

4.58使用电气工具或电气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

4.59检修工作场所不设临时围栏,不挂警告牌;

4.60工作结束后揭开的孔洞盖板不及时恢复;

4.61布置工作不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4.62工作前,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63检修工作结束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64在吊有重物的吊钩下工作;

4.65生产现场流动吸烟;

4.66巡视高压设备不戴安全帽;

4.67丢失抄表单或运行数据;

4.68现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帽;

4.69进出风机塔筒不将塔筒门固定好;

4.70下风机或离开风机不关闭风机照明。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构成不安全现象:

5.1安全帽下腭带不系好; 5.2工作时不穿工作服;

5.3上班穿拖鞋或高跟鞋;

5.4工作时袖口不系好;

5.5女同志戴安全帽不将辫子或长发盘起;

5.6生产现场任意乱堆乱放杂物;

5.7临时放置在现场易使人绊跌的物件,不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5.8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时间进入或退出现场;

5.9上班期间打盹睡觉,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书、杂志;

5.10抄表不准确,到点不抄表;

5.11不安全关闭计算机,即将电源切断;

5.12不按规定填写和办理工作票;

5.13不严格执行工作终结验收,工完场未清给予结票;

5.14接调度电话不报姓名不记录;

5.15值班期间未经允许擅离职守;

5.16夜间值班不将风场大门锁好;

5.17夜间值班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5.18特殊天气不巡视或不按规定设备;

5.19 在抄表单或运行数据记录单上涂改或乱画;

5.20借阅公用资料不按时归还并影响正常工作;

5.21借用工器具不按时归还并影响正常工作;

5.22工作完毕不按规定填写记录或台帐;

5.23进出配电室不将门随手关好;

5.24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5.25检修人员动用运行设备不向运行人员申请;

5.26检修设备清扫不认真脏污严重;

5.27工作完毕后不将机舱和塔筒内卫生打扫干净;

5.28工作完毕后不清点工具,将工具遗留在工作现场;

5.29高空作业时图省事抛接工具;

5.30使用工具前不对工具进行检查;

5.31驾驶检修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

5.32驾驶车辆前不检查车况,停放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四、奖惩规定

1.风电场绩效考评的方法和程序:

1.1实行岗位绩效考核,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坚持易岗易奖的原则。

1.2每月按财务经营部核发给风电场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1.3绩效工资考评程序:

1.3.1风电场考评小组成员:风电场场长、副场长、检修组负责人、运行组负责人、综合组负责人。

1.3.2考评时间:每月10日前召开。由风电场考评小组成员共同参加考评,并每月将考评情况全场公布。

1.3.3考评内容和程序: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劳动纪律技术培训、经济小指标等内容。

1.3.4考核权限:依据考核内容和程序,按照不同岗级的职责范围,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严格考核,要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奖罚有据,严禁徇私舞弊,相互包庇。

2.风电场对节余绩效工资的分配:

节余绩效工资用于安全文明生产奖励基金,在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由风场专款专用,用于在安全、文明生产中的奖励。特殊情况下,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班组,可向公司另行申请奖励。

3.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3.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其行为及所属责任,逐级考核到责任人;

3.2全场职工相互监督,由风电场相关专责落实是否属实,如果查实,按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处罚款进入奖励基金。

3.3发现职工违章,旁边有人而不加制止,以共同违章处罚。

3.4凡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挽回巨大经济损失者,由风电场上报****公司研究决定后给予重奖,并通报表扬。

3.5发现设备一、二类障碍隐患,并及时弥补或处理者,由风电场按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3.6发现违章、违规等不安全现象发生,及时监督并制止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3.7外单位人员在风电场场区范围内工作时,如果有违章现象,由我场工作负责人负全责。

3.8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遵照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场事故调查规程》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9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相关责任人当月无绩效工资,直接责任人两个月无绩效工资。

3.10发生二类障碍、差错、异常及不安全现象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百分比为当月绩效工资百分比):

类型

一类障碍

(次)

二类障碍

(次)

异常

(次)

差错

(次)

不安全现象

(次)

考核范围

风电场内部

风电场内部

班组内部

班组内部

班组内部

相关责任人

10%

5%

——

——

——

次要责任人

20%

10%

5%

——

——

主要责任人

50%

20%

10%

5%

3%

4.其它奖励

4.1根据岗位绩效工资发放原则,结合某些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工作突出和表现出色者给予适当加奖,以资鼓励;

4.2在集团公司、风电公司举办的各类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者给予适当奖励;

4.3其它对风场各项工作有贡献者,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4.4为风电场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或创造巨大效益者,除风电场奖励、上报公司进行重奖外,可申请集团公司进行双重奖励。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风电场

二〇〇六年九月

第2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3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风电场质量安全管理

目前,风电场建设红红火火,方兴未艾。风电场工程建设具有工期短(通常是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投产),分项工程多而小(每项工程工期不过3个多月),涉及专业多(电气、土建、起重、通讯等),需协调的部门多(电网、各级政府的发改委、土地局、林业局、畜牧局、消防局等等),场区偏远等特点,给工程施工及管理带来很大不便。那么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质量与安全,谁放在第一位呢?实际上,质量和安全不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不同层次的概念,不存在“谁第一”的问题。

即使在自己的哲学范畴内,“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也是相对的。质量是与数量,具体地说是与产值、产量、进度等比较而言的,也就是说,质量和数量这对矛盾中,质量占着第一的地位。安全和生产是一对矛盾,也就是说,与生产相比较,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的地位。

质量与安全是有密切关系的。彩虹桥事故,不就是典型的产品(材料)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吗?某施工单位在既有线路改造施工中,因架设的接触网导线未达到标准高度,导致导线挂车影响行车问题,不正是因为作业人员工作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行车安全事故?凡此种种,均是因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再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作质量是安全的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最重要的要求。这个问题不解决,安全问题就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操作者心情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的规范性,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正因如此,iso9000标准才将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作为重要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其目的为了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保证质量、安全提供人性化的工作环境。

在一些项目管理中,存在为了赶进度,为了节约成本,而违规生产和违章操作的现象,在赶进度的时候,忽视对材料、设备的检验、忽视施工工艺,交叉施工不注重接口、节点施工的协调和把关,相互抢点,野蛮施工,以保交工为目的,严重忽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环节,抱着“以后整改”的心态,这也是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的关系,还表现在具有如下许多共同点上。

1、都具有全员性的特点。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全员参与,也就是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人人关心施工质量,人人做好本职工作。所谓安全,首先是人的安全,每个员工都存在安全的不定因素;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都遵守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规则,才可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都需要领导重视、领导带头。iso9000∶2000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第二项就是“领导的作用”,如果各级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各级领导不下决心,安全隐患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事故就可能随时发生。

3、对公司都具有生死兴衰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我想大家应该有所了解。从媒体上了解到,一些施工企业过去几年里,因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投标停牌,区域投标限制,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致命的打击,可以说,这些企业在短期内是很难翻身的。

4、都必须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下工夫。如果技术和管理不到到位,就存在相应的质量和管理问题。就像一台年久失修的车辆,既不能保证车辆本身质量要求了,也不能保证行车的工作质量,更不能保证驾车、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5、强调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仅可能引发质量问题,而且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都必须进行“法制”,每个员工做的每件事情,都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遵守工艺纪律。

6、都面临着事故的处理问题。不管是质量还是安全,一旦出了问题,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谁也不希望有事故发生,特别是不希望重复发生。不管质量事故还是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能触犯刑律,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7、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都涉及对人的管理,都需要做好人的思想工作,都需要研究人的生理和心理;两者都反对单独追求生产进度,都有一定的独立性,都有一定的否定权等。

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关系密切,二者完全可以相互借鉴,联合开展工作,尤其应对某些双方都要管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例如生产现场的整洁文明生产,从质量管理角度看,环境是影响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搞好;从安全角度看,乱堆和乱放、污染严重,正是事故隐患之一,因此也要整顿。在生产现场往往会出现以牺牲质量和安全为代价的现象,比如单纯强调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

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如环保管理的5s理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和质量改进所采取的一些统计技术等,安全工作也可以采纳。在安全管理中采用安全现场监督管理、安全检查服务、专兼职安全员制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一票否决等等,质量管理工作也可借鉴。在进行质量整顿时,安全监督人员可以参与进来,反之亦然。当然,这就要求质量管理人员要掌握安全监督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监督人员也应有必要的质量管理能力。

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需要一个体系。安全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全可以参照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建立的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就是运用了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如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员工有拒绝生产的权力、还应有监督他人特别是领导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力。特别是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安全监督员应有权暂停生产,并对一些严重影响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过程应进行记录,保证生产严格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建立并存的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企业运行机制上看,财务有总会计师,层层有健全财务管理部门,有专职会计;工程管理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层层有工程技术部(有的是工程部、技术部单独设立),同样有专职(高、中、初级)技术干部,物资、计划统计也是层层机构健全,专职长效的专职人员岗位一应俱全。可是安全呢?情况就不一样了,试问现在有几个单位层层设立了长效的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恐怕是兼职的多,更没有高、中、初级安全管理师的编制及叫法。因此,我认为,既然全国上下都在重视安全,也应该层层建立专门的、长效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懂技术、会管理、安全意识高、责任心强、思想品德优的人才,组建专门的安全管理队伍,就像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人员一样,有专门的岗位,有工作名份,使之成为专门的、长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将安全管理当成一种专业,作为企业的一种文化的高度来重视,实现安全管理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管理基础。

第4篇 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运行主管、点检长、各值长。

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风电场场长是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员是本风电场危险源的技术管理负责人。组织年度危险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方案、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的技术把关;参加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风电场每个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制定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专业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监督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管理负责人:

(1)依据有关本专业危险源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本专业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工作。制定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对问题的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4)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危险源管理信息;

(5)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2.安全监督负责人:

(1)监督相关单位对国家、上级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按照要求,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完成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工作;

(3)对危险源的检测、建档登记及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4)监督危险源存在问题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

(5)监督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修订定期开展演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

(6)监督危险源管理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上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六条 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其名称、场所、数量、危害性质、检测结果、整改情况、异动情况、责任人等,确保记录准确。

第七条 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前款所指定期评估周期,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员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在风电场开展一次危险源的自查工作。由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由安全员汇总,经场长审核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救援措施;

7.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危险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

第十条 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的级别,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不构成危险源的,要及时申请,经风电场领导小组审批注销。按照前款要求上报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对新上岗的涉及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上岗。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全员负责上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的规定,应按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根据演练情况补充修改对应预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风电场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源设备专责人员每周对设备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危险源维护责任单位每个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危险源安全监督责任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均应列为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八条 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应列为重点防火部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5篇 某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运行主管、点检长、各值长。

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风电场场长是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员是本风电场危险源的技术管理负责人。组织年度危险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方案、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的技术把关;参加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风电场每个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制定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专业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监督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管理负责人:

(1)依据有关本专业危险源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本专业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工作。制定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对问题的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4)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危险源管理信息;

(5)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2.安全监督负责人:

(1)监督相关单位对国家、上级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按照要求,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完成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工作;

(3)对危险源的检测、建档登记及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4)监督危险源存在问题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

(5)监督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修订定期开展演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

(6)监督危险源管理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上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六条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其名称、场所、数量、危害性质、检测结果、整改情况、异动情况、责任人等,确保记录准确。

第七条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前款所指定期评估周期,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员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在风电场开展一次危险源的自查工作。由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由安全员汇总,经场长审核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救援措施;

7.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危险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

第十条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的级别,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不构成危险源的,要及时申请,经风电场领导小组审批注销。按照前款要求上报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对新上岗的涉及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上岗。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全员负责上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的规定,应按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根据演练情况补充修改对应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风电场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危险源设备专责人员每周对设备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危险源维护责任单位每个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危险源安全监督责任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均应列为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八条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应列为重点防火部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6篇 风电场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7篇 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带,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外部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

3、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设备,应做到存放场地安全可靠,材料、设备存放整齐,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护。

4、施工现场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有安全防护拦杆设施,并悬挂明显标志。如现场临时施工打开的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安全警戒带,并派专人看护,施工完毕应立即加上盖板或装上防护栏。

5、起重机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荷载试车试验,试车前应注意检查大钩、钢丝绳、行走机构和电气部分等。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运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货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6、凡坠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应铺设、固定木板或马道板,并搭设1m高的护身栏杆。

7、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在厂房顶、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网必须随着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9、在单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确认单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扣或踩板上杆作业;按标准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结构架、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10、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座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或安全网内部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体。

11、遇到五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时,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处作业。

12、常用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劳动人事部允许生产的正规厂家去购买,且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现场施工使用的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间距要有10米远,气瓶上应装有防震胶圈,气瓶不得放在太阳下暴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氧气瓶不得接触易燃、易爆和热源辐射加温。

14、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混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15、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铁一类的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余压力。

16、从事电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焊工上岗证;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从事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露天作业遇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17、在容器内焊接,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0c。否则,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保护措施(如安装抽风机等)。

18、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照《****项目部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临时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并在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井坑、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20、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刹车和方向进行检查确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遵章守纪,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22、违反本规定的现象,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员三天内自行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每超过二天罚款额加罚一倍。

第8篇 某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带,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外部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

3、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设备,应做到存放场地安全可靠,材料、设备存放整齐,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护。

4、施工现场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有安全防护拦杆设施,并悬挂明显标志。如现场临时施工打开的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安全警戒带,并派专人看护,施工完毕应立即加上盖板或装上防护栏。

5、起重机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荷载试车试验,试车前应注意检查大钩、钢丝绳、行走机构和电气部分等。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运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货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6、凡坠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应铺设、固定木板或马道板,并搭设1m高的护身栏杆。

7、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在厂房顶、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网必须随着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9、在单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确认单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扣或踩板上杆作业;按标准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结构架、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10、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座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或安全网内部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体。

11、遇到五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时,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处作业。

12、常用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劳动人事部允许生产的正规厂家去购买,且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现场施工使用的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间距要有10米远,气瓶上应装有防震胶圈,气瓶不得放在太阳下暴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氧气瓶不得接触易燃、易爆和热源辐射加温。

14、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混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15、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铁一类的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余压力。

16、从事电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焊工上岗证;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从事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露天作业遇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17、在容器内焊接,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0c。否则,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保护措施(如安装抽风机等)。

18、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照《****项目部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临时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并在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井坑、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20、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刹车和方向进行检查确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遵章守纪,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22、违反本规定的现象,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员三天内自行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每超过二天罚款额加罚一倍。

第9篇 风电场及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3517906176

第10篇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措施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群伤事故,力争无轻伤事故;

2、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施工机械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

4、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5、现场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杜绝现场发生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第11篇 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12篇 做好某风电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023年为切实做好xx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xx风电场全年形势稳定,根据xxxx文件《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具体工作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xx风电场于2023年2月8日至8月19日全体生产部人员在生产部xx经理的带领下将加大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为xx公司的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 排查范围及分工

(1) 综合楼检查由

包括综合楼一楼、二楼、三楼

(2) 场区内

包括配电室、阀组室、主变、锅炉房、库房、车库、消防水泵房。

三: 治理内容及目标

1、将综合楼建立消防火灾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配备齐全应急救援装置。

2、各楼层分别检查消防栓可以正常使用、各房间分别检查烟感系统正常灵敏。

3、中控室、继电保护室、资料室、食堂、站用电室、蓄电池室分别检查配备灭火器数量充足、完好、经检查均在有效期内、周围无杂物堆放,全部设置消防标志。

4、配电室、阀组室、主变、锅炉房、库房、车库主要治理检查配备灭火器数量充足、完好、经检查均在有效期内、周围无杂物堆放,全部设置消防标志。其中主变检查防火砂箱内防火砂干燥充足,消防铲、消防斧配备齐全。消防水泵房消防蓄水池水全部蓄满,消防水泵电机可以正常工作。

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平常的工作当中,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深入人心,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利用真实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防范观念,达到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舆论环境,全面提高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素质,全面防控。

第13篇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职责

1.1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负责领导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置、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

1.2保卫部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1.3安全监察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共同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4各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防火责任人,组织职工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确保生产、职工人身安全。

1.5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领导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1禁火区域管理

2.1.1发电厂房、油区、危险品库、油漆间、木工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液化气库等列为禁火区。

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

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观人员进入禁火区内。

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2.1.6禁火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1.7到禁火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外包工、临时工、实习培训生,应由接洽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2.2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发电厂房、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2.5需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3动火安全管理

2.3.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级动火范围: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2动火审批制度

2.3.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2.3.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

2.3.2.3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2.3.2.4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3.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2.3.3.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2.3.3.3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2.3.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2.3.4油区动火安全措施

2.3.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3.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2.3.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2.3.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2.3.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2.3.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2.3.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3.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2.4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2.4.2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2.4.3凡属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 双人领用、双人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2.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危险品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4.5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2.4.6危险品保管员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能、特点进行分类、分层存放,对性能互为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领用橡胶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壶,以防破碎引起火灾。

2.4.7化学药品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火措施。易起分解、变质及易爆物品, 应经常检查测温,防潮湿、防自燃自爆。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地方,不准进行试验、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灾。

2.4.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向保卫、安监、生技部门申请,经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2.4.8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4.9在装卸危险物品时应轻装轻卸。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不可冲撞、爆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防止引起爆炸和火灾。

2.4.10严禁电瓶车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好防火罩。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提高警惕,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节假日、夜间要有专人值班巡回检查。

2.5油区(库)防火管理

2.5.1油区(库)内严禁烟火,并挂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2.5.2工作人员进入油区(库)工作,一律交出火种,严禁明火作业。油区(库)内严禁使用电炉,不准穿带铁掌的鞋子、不准吸烟。

2.5.3油区(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改装、维修必须停电后进行。

2.5.4油区(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立泡沫发生站,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油区(库)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2.5.5油区(库)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要严格控制燃油的加热温度。

2.5.6严禁电瓶车进入油区(库),机动车进入油区(库)时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2.5.7油区(库)现场工作,应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油区(库)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品和杂物,地面应无积油污。

2.5.8油区(库)设备检修应尽量避免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5.9油区(库)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凡外来学习、参观人员,需经安监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接洽部门派员陪同,办好登记手续,交待清楚防火守则并交出火种,方可进入。

2.5.10油区(库)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灭火知识、扑救方法,学会报火警,熟悉油区(库)灭火预案。 一旦发生火警,立即打厂内火警电话报警,并按灭火预案迅速启动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人员一起奋力扑救。

2.6液化气站防火管理

2.6.1液化气站属危险品重地,站内严禁火种,站内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围墙外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明火。

2.6.2站内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铁掌的鞋入内,不得携带火种、穿晴纶衣服,防止产生火花。

站内工作人员应防止金属之间、金属与水泥地之间发生碰撞引起火花。库房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6.3站内应保证各项设备齐全,消防器材应经常维护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6.4站内应保持道路畅通,库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通风线路畅通。

2.6.5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罩。其他车辆禁止驶入站内。

2.6.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用户一律在院子围墙门外发放间领换煤气瓶。

2.7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全厂的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挂明显标志。

2.7.2工作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灯、临时线路。电气设备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不准超负荷;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7.3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认真解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问题, 特别是解决漏油现象,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场所内油纱头、 油抹布,不准乱丢乱放,应存放在加盖的铁皮箱(桶)内。使用过的废汽油、煤油等应及时处理,不准存放,不准倒入阴沟。

2.7.5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盘、台、屏、箱的电缆孔、洞、竖井等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电缆间、电缆隧道内应有防火墙分隔。电缆沟、控制设备电子间应装置烟火报警装置。大型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和水喷淋灭火装置。

2.7.6当带电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燃烧部分的电源, 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当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主动联系,介绍电气设备带电状况和火灾情况。

2.7.7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且必须存放在金属密闭桶、罐内,班组和生产现场不准存放超过2公斤的汽油。

2.7.8检修现场使用汽油、橡胶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时,工作场地应设围栏,并挂“严禁烟火”警告牌,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

2.7.9所有的灭火器应定点存放,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应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材不准随便挪用。

2.7.10道路整修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时,事前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在限期内恢复,不得无故拖延。

2.7.11工作场所及职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门周围的交通道路畅通,防止发生火警时,阻塞交通,影响灭火扑救工作。

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2.8.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

2.8.2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2.8.3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2.8.5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管理

2.8.5.1保卫部门是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调整、调配灭火器材。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补充、更换工作以及消防车、泡沫发生站的定期试验检查。

2.8.5.2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所属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因保管不认真发生消防器材丢失的,由所属部门承担责任。

2.8.5.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温、防日晒、防雨淋、防震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使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材, 以及消防箱、水带、水枪的配置,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配置。推车式大型灭火器的吊装由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并提供吊装搬运设施。正常使用后和发现有缺陷时,应主动与保卫部门消防队联系进行补充修理。

2.8.5.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各类灭火器只限于发生火情和动火检修时使用,严禁非火警擅自动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消防水);救火和动火结束后,未曾使用过的各类灭火器应由动用人及时归位放置; 已使用过的空灭火器应相对集中,由动用人在当班期间内通知保卫部门补充更换。

2.8.5.5因生产性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2.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2.8.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2.8.6.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6.4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2.8.6.5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2.8.6.6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8.7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7.1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2.8.7.2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 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2.8.7.3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7.4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6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7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2.8.7.8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水喷雾头,并做好记录。

2.8.7.9自动喷淋系统每年利用楼层末端排水阀对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2.8.7.10非火灾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2.8.8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8.1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8.2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8.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阀门、运行指示灯、压力表读数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8.4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2.8.8.5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2.8.9消防呼吸器的维护与管理

2.8.9.1消防呼吸器是专用消防救护设备,只限消防队员和经过培训的电气运行人员使用。

2.8.9.2配置于控制室内的空气呼吸器,存放于专用器材箱内,由电气专业人员保管,空气呼吸器及附件应保持整洁完好。

2.8.9.3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贮气压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消防队更换充气。

2.8.10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

2.8.10.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8.10.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2.8.10.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2.8.10.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

2.8.10.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办理。

2.8.10.6灭火器箱应外观完好,无明显的变形、脱漆现象。

2.8.10.7灭火器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箱内除存放灭火器外,无其它杂物。

2.8.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2.8.11.1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

2.8.11.2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2.8.11.3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2.8.11.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由保卫部门消防队根据情况设定。

2.8.11.5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一律存放在水带箱内。水带箱要求外观整洁,标志清晰。

2.8.11.6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

2.8.11.7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签批借条向保卫部办门理借用手续,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

2.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2.9.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9.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9.4涉及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必须报经保卫部门初审,由保卫部门统一归口协调与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

2.10防火管理

2.10.1电源的防火管理

2.10.1.1电源设备安装,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10.1.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液化气站、加油库、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的电器照明设备。

2.10.1.3禁火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应经部门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2.10.1.4生产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源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 避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工作结束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2.10.1.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2.10.2焊(割)工作的管理

2.10.2.1焊割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熟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违章作业。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得擅自动用气、电焊设备。

2.10.2.2鉴于焊接安全作业的要求,使用的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压力表、安全阀、防震胶圈和安全帽要齐全,气瓶的放置要安全牢固、防高温、防爆晒、防震动。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装置,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严禁使用已经损坏的漏气的橡胶气管和焊割炬。禁止纯氧接触油脂及碳化物质,禁止乙炔接触纯钢。

2.10.2.3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与焊割地点及明火地点,相距应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8米的安全距离。

2.10.2.4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外壳必须安装接地。电焊机上电源接头要牢固、 绝缘要可靠。在室外进行焊接时,电焊机的放置以及安装接地应符合安全要求, 导线破裂要及时更换,注意防止火花引起失火。

2.10.2.5一、二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妥动火申请手续,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2.10.2.6焊割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对装过油类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线容器, 未经彻底清洗或安全处理,不得进行焊割作业。严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进行焊割作业。

2.10.2.7焊接作业前,焊工首先要检查焊接地点,清除作业场地5米以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焊接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检查焊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2.10.2.8焊割工应熟练掌握常见消防器材,懂得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2.11防火检查

2.11.1防火巡查制度

2.11.1.1防火重点单位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由各部门、公司及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实施,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2.11.1.2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1.1.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11.2防火检查制度

2.11.2.1全厂性的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保卫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 全厂性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可结合重要节日及季节性安全检查同步开展,检查情况由保卫部门汇总上报。

2.11.2.2部门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记录汇总,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单位保卫部门。

2.11.2.3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1.2.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11.2.5班组级的防火检查定期为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组长召集有关人员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向专业领导汇报。

2.11.2.6重大节日前,应做好防火大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2.1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12.1消防安全教育由防火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监部门、教育培训部门联合协同牵头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2.12.1.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2.1.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12.1.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2.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12.2凡新进人员、参加生产实习人员,以及调换生产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实行三级(厂级、部门、班组)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12.2.1一级教育: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防火区域的特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与操作。

2.12.2.2二级教育: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必须遵守事项;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和典型消防事例。

2.12.2.3三级教育: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从事工作岗位的火灾特点及扑救方法;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方法。

2.12.3重点防火部位工作的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2.4保卫、安监、宣传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的“消防日”期间应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

2.12.5全厂每年的“安规”考试中必须有消防知识的内容。

2.12.6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12.6.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12.6.2危险品采购、运输、押运、保管的人员和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2.12.6.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12.7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活动一并贯彻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班组、专业、部门每月的安全教育活动中必须有防火内容,班组长、专业安全管理员应做好教育情况记录。

2.1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2.13.1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13.2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13.3在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组织的演练必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13.4消防演练前,应当设置明显的演练标志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2.13.5各部门应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完善补充。

2.14火灾隐患整改

2.14.1火灾隐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文书,由保卫部门签发,对各部门均有效。

2.14.2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应严格审批手续。由消防专职人员事先提出建议,保卫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

2.14.3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门领导签名后交由保卫部门存档, 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门,待火险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门领导注明整改情况交回一份到保卫部门,至此说明该部门火险项目整改结束。

2.14.4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14.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14.6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一时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2.14.7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

2.14.7.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2.14.7.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2.14.7.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14.7.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2.14.7.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和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2.14.7.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2.14.7.7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14.8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书面记录。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火灾隐患,要逐级向上级汇报,说明情况。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2.15消防档案管理

2.15.1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15.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2.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15.2.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2.15.2.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15.2.4消防安全制度;

2.15.2.5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2.15.2.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2.15.2.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2.15.2.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15.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3.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审查、检查文件资料;

2.15.3.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2.15.3.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2.15.3.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2.15.3.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2.15.3.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2.15.3.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2.15.3.8火灾情况记录;

2.15.3.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16消防工作奖惩

2.16.1发现火警能奋不顾身,积极组织并勇敢投入扑救工作,避免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2能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3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消防工作进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火险整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4发现火警时,不报警、不扑救,致使火灾漫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16.5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违反消防制度、不听劝阻以及造成火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16.6发现火灾隐患,不汇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火灾事故者,视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16.7非火警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违反厂消防器材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并赔偿损失。

2.16.8在禁火的工作场所,违章吸烟、明火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罚款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16.9擅自堵塞消防通道、水源,对扑救火灾带来影响,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治安处罚。

2.16.10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年终总结评比时,不得评为先进。

2.16.11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奖惩提出考核意见,由防火委员会研究决定。

2.17火灾的扑救与处理

2.17.1职工应熟记厂内火警电话号码。所有防火重点部位电话机旁,应悬挂有火警电话号码的标志牌。发现火警,应立即挂火警电话报警,并积极投入扑救。

2.17.2职工、车辆见到报警消防车应主动让道先行。各级有关人员在得到火警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警现场组织和参加灭火。保卫部门人员应做好火警火灾的现场保卫工作,维持交通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围观。

2.17.3在消防人员未到失火现场时,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由下列人员担任:运行设备失火的当值值长负责指挥灭火,仅检修设备失火,由检修负责人指挥。责令无关人员一律退出失火现场,并采取防止触电、防止人员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措施。

2.17.4消防人员到达失火现场后,在场的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应立即主动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报告电力设备的现状和介绍灭火工作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对于较大规模火灾,应设法及时通知邻近公安消防队来增援。

2.17.5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由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负责,消防人员主动介绍火场情况和提出建议。

2.17.6对电气设备火灾,运行人员要及时切断电源并指挥灭火。消防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时,应由运行人员许可并陪同进入。

2.17.7参加灭火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程,预防被火烧伤或被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窒息。必要时应适时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具。对充油设备应设置警戒范围,防止爆炸。

2.17.8火灾被扑救后,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现场。

2.17.9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保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发生火灾事故要认真、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安监部门、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报告。

2.17.10火灾事故应由厂安监部门、保卫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失火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火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14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3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风电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向阳风单场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修、技改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向阳风电场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向阳风电场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风电场相关负责人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向阳风电场员工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十条 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 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风电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七条 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 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条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三十三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受限空间内,应使用iii类工具。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四条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五节 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见附录b。

(一)用电单位持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电。用电单位和供电单位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单位审核人。

(二)供电单位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应及时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保留在供电单位,保存期为一年。

(二)第二联:用电单位悬挂在作业现场。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六节 临时用电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用电单位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供电单位确认人:

(一)与用电单位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认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制止、纠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审核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审核用电单位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电气专业人员: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五)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六条 风电场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及时组织培训,相关风电场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风电场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向阳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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