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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6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发布中标公示;

(八)签订合同;

(九)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中标公示;

(七)签订合同;

(八)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

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篇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__ __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 、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 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 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 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 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 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 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 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 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 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 发布中标公示;

(八) 签订合同;

(九) 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 发布中标公示;

(七) 签订合同;

(八) 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 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 签订合同;

(六) 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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