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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细则(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04 热度:13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细则

第1篇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矿运输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运输管理细则》。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特制定《三矿轨道运输管理细则》,望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全矿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三矿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矿井运输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一步实现矿井运输安全生产,做到矿井运输高标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矿井运输管理

第三条 矿井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系统、运输系统防爆电气、安全标志和运输人员的管理。分类如下:

1、主巷运输:地面车场、运输大巷、运输中巷、井底车场、主提升斜井、暗斜井、集中上下山。

2、采煤运输:采煤队溜子、皮带运输机、小绞车、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3、掘进运输:掘进队溜子、提升小绞车、蓄电池机车、掘进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4、其它运输:中巷、主提升皮带运输机、溜子和其它单位使用的运输器具等。

第四条 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全矿井的运输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机电运输部要有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输投资计划的编制,设计,工程质量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两型三化达标及检查验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各种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的管理等。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矿井运输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运输安全和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采掘的副矿长对矿井采掘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主要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负责采掘的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采掘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机电运输部是矿井运输的主管部门,机电副总工程师、分管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运输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至少每月对井下运输系统及运输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运输区队是矿井运输的直接管理部门,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单位,对矿井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队干部、技术员对运输安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至少每旬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长、分管矿井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本矿运输队实行业务领导,及时解决技术上的问题,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畅通。

第八条 运输队必须配备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区队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运输区队管辖内的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架线,斜井轨道和集中材料上山轨道的管理。

运输队技术资料要齐全完整,逐步推广实行计算机管理,有矿井运输系统图,主要运输设备、设施图、技术资料,运输设备技术标准、维修规程,各工种岗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测试记录,大修技术资料,主要运输设备维修档案及技术革新资料,架线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斜井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记录等,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运输事故责任划分:

矿井的主运输、采煤运输、掘进运输及其它运输均执行“谁使用、谁管理及安全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1、凡由于运输队管辖范围的设备、轨道等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运输队;凡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运输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2、其它单位(采、掘队等)管理的运输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采掘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3、不遵守运输规章制度,人员违章扒、蹬、跳车,违章抢上下人车,在皮带、溜子上行走,在运输大巷道心中间行走,在禁止行人的斜巷行走等造成事故,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划分事故责任。同时,安监部门负安全检查责任。

第十条 矿井运输每月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旬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对三车(电机车、矿车、人车)、两线(轨道、架线)和运输管辖的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机车架线、电机车、人车、连接装置、各种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责成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到人,并监督做好各种记录。

矿井运输的检查方法和标准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十二条 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工作,是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基础,由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部长直接负责,按照《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做好记录;煤电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运输安全质量和本质安全型矿井达标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职责范围

一、运输队:承担全矿地面、井下各主要提升绞车道和各水平大巷的全部运输任务;各类电机车、架线、主要轨道运输大巷信号、照明、地轮、挡车装置等设备设施以及矿车、材车等运输车辆的管理、检查、检修工作。

二、机电二队负责全矿40kw(含40kw)以上提升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与蓄电池机车配用充电机的维修工作。

三、机电一队负责采掘队各类提升绞车的检修、发放管理工作和专用车辆的管理、检修工作。

四、其它物料使用单位:负责各类物料的装车、绑扎以及非主提升绞车道和非主要运输巷道的运输工作。

第三章 平巷运输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平巷运输应尽量采用机车运输,井下要求为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地面为架线式或蓄电池式电机车。不论井下或地面,电机车运输时必须安排跟车工,负责车辆的连接及连接装置的检查,指挥机车司机开车。

第十五条 各类机车行车时,必须保证机车完好,特别是灯,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制动装置以及防爆性能完好,机车司机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和所在水平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机车行车信号的规定。

笛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固定信号灯:红色灯亮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亮表示允许通行;

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晃动为停车,左右晃动为前进。划圈表示后退,乱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第十七条 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51条的规定,并遵守所在水平或地面工业广场安全措施。列车或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倒顶车时,必须做到(1)在措施及有关规定范围内。(2)必须由专人事先在顶车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设好警戒。(3)顶车必须持续鸣铃告警,并慢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人员步行速度。

第十八条 矿井轨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53条、354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禁止在道心行走。通过道岔、巷道口等危险区域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行走时,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有无机车、列车靠近,看到或听到机车接近时,必须立即躲进安全硐室或其他地点,情况紧急时,可用乱晃灯办法示意机车紧急停车。

第二十条 人力推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的规定,机车行驶区域禁止人力推车,特殊设备需人力推车运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章 斜巷轨道运输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斜巷提升运输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提升时,车场内禁止闲杂人员逗留。由信号挂钩工负责绞车道及各车场的警戒,兼作提升人员的绞车道则由候车室安全检查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道两侧的安全距离(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斜巷的轨道要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铺设,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

倾斜巷道上下变坡点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接头,应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弧度将轨道煨成与实际相符弯道,上平巷的轨道坡度不得向斜坡方向倾斜,严防矿车自溜下滑。

第二十四条 提升斜巷必须设有巷标,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长度、坡度、轨型、道岔型号和道岔组数,提升车数等内容。并要捣制人行台阶和水沟,人行台阶要平整,水沟要畅通。

第二十五条 运输斜巷要有足够的照明,一般情况下每隔30米安装一套,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提升时能发出语音信号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第二十六条 进、回风材料上、下山绞车道必须坚持使用“一坡两挡”或“一坡三挡”,上部车场的阻车器和下部车场的挡车拦要经常关闭,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上平巷阻车器安装在距上弓弯2米处,弓弯以下5米处及底弯平巷距底弯5米左右的地方。阻车器可用柱销式或磕头式,其中柱销式柱销要求使用3吋厚壁钢管,插入地下深度不小于600毫米,外露长度不小于600毫米,并由专人在提升车辆时操作。磕头式阻车器必须能自动复位。

第二十七条 斜巷上部车场变坡点处应设托绳轮组,斜巷的直线段每隔10米安装一个尼轮托绳轮,如果巷道坡度有变化时,应增加托绳轮(托绳轮应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尼轮托绳轮)。严禁钢丝绳与底板、轨道、道岔、和巷帮及支架等相磨擦。

第二十八条 斜巷运送超长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连接器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如果需要代替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九条 斜井巷道的缆线、管路必须悬挂、排列整齐,信号硐室的信号必须做到声光兼备、灵敏可靠,小型电器不失爆。

第三十条 斜巷所提升的车辆,连接装置,闭锁装置必须完好。对蓄电池电机车等无闭锁装置设备在斜巷提升时,必须用铁丝将插销可靠地固定在车体上,以防提升过程窜销。

第三十一条 绞车工及信号挂钩工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各自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2篇 x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矿运输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井运输管理细则》。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特制定《三矿轨道运输管理细则》,望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全矿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三矿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使矿井运输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进一步实现矿井运输安全生产,做到矿井运输高标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矿井运输管理

第三条 矿井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系统、运输系统防爆电气、安全标志和运输人员的管理。分类如下:

1、主巷运输:地面车场、运输大巷、运输中巷、井底车场、主提升斜井、暗斜井、集中上下山。

2、采煤运输:采煤队溜子、皮带运输机、小绞车、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3、掘进运输:掘进队溜子、提升小绞车、蓄电池机车、掘进工作面进回风上下山绞车道。

4、其它运输:中巷、主提升皮带运输机、溜子和其它单位使用的运输器具等。

第四条 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全矿井的运输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机电运输部要有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输投资计划的编制,设计,工程质量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两型三化达标及检查验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各种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的管理等。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是矿井运输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运输安全和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采掘的副矿长对矿井采掘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主要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负责采掘的副矿长至少每个季度对采掘轨道运输线及主要运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机电运输部是矿井运输的主管部门,机电副总工程师、分管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运输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至少每月对井下运输系统及运输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运输区队是矿井运输的直接管理部门,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单位,对矿井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队干部、技术员对运输安全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至少每旬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长、分管矿井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对本矿运输队实行业务领导,及时解决技术上的问题,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畅通。

第八条运输队必须配备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区队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运输区队管辖内的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架线,斜井轨道和集中材料上山轨道的管理。

运输队技术资料要齐全完整,逐步推广实行计算机管理,有矿井运输系统图,主要运输设备、设施图、技术资料,运输设备技术标准、维修规程,各工种岗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测试记录,大修技术资料,主要运输设备维修档案及技术革新资料,架线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斜井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记录等,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运输事故责任划分:

矿井的主运输、采煤运输、掘进运输及其它运输均执行“谁使用、谁管理及安全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

1、凡由于运输队管辖范围的设备、轨道等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运输队;凡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运输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运输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2、其它单位(采、掘队等)管理的运输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属所在单位,采掘管理人员按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责任。

3、不遵守运输规章制度,人员违章扒、蹬、跳车,违章抢上下人车,在皮带、溜子上行走,在运输大巷道心中间行走,在禁止行人的斜巷行走等造成事故,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划分事故责任。同时,安监部门负安全检查责任。

第十条 矿井运输每月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旬由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对三车(电机车、矿车、人车)、两线(轨道、架线)和运输管辖的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机车架线、电机车、人车、连接装置、各种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等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责成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分管运输的副部长和主管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到人,并监督做好各种记录。

矿井运输的检查方法和标准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十二条 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工作,是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基础,由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部部长直接负责,按照《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窑街煤电公司运输专业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做好记录;煤电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运输安全质量和本质安全型矿井达标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职责范围

一、运输队:承担全矿地面、井下各主要提升绞车道和各水平大巷的全部运输任务;各类电机车、架线、主要轨道运输大巷信号、照明、地轮、挡车装置等设备设施以及矿车、材车等运输车辆的管理、检查、检修工作。

二、机电二队负责全矿40kw(含40kw)以上提升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与蓄电池机车配用充电机的维修工作。

三、机电一队负责采掘队各类提升绞车的检修、发放管理工作和专用车辆的管理、检修工作。

四、其它物料使用单位:负责各类物料的装车、绑扎以及非主提升绞车道和非主要运输巷道的运输工作。

第三章 平巷运输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平巷运输应尽量采用机车运输,井下要求为防爆型蓄电池式电机车,地面为架线式或蓄电池式电机车。不论井下或地面,电机车运输时必须安排跟车工,负责车辆的连接及连接装置的检查,指挥机车司机开车。

第十五条 各类机车行车时,必须保证机车完好,特别是灯,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制动装置以及防爆性能完好,机车司机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和所在水平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机车行车信号的规定。

笛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三声表示后退;

固定信号灯:红色灯亮表示禁止通行,绿色灯亮表示允许通行;

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晃动为停车,左右晃动为前进。划圈表示后退,乱晃动为紧急停车信号。

第十七条 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51条的规定,并遵守所在水平或地面工业广场安全措施。列车或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倒顶车时,必须做到(1)在措施及有关规定范围内。(2)必须由专人事先在顶车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设好警戒。(3)顶车必须持续鸣铃告警,并慢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人员步行速度。

第十八条 矿井轨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53条、354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禁止在道心行走。通过道岔、巷道口等危险区域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行走时,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有无机车、列车靠近,看到或听到机车接近时,必须立即躲进安全硐室或其他地点,情况紧急时,可用乱晃灯办法示意机车紧急停车。

第二十条 人力推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的规定,机车行驶区域禁止人力推车,特殊设备需人力推车运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章 斜巷轨道运输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斜巷提升运输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提升时,车场内禁止闲杂人员逗留。由信号挂钩工负责绞车道及各车场的警戒,兼作提升人员的绞车道则由候车室安全检查员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道两侧的安全距离(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斜巷的轨道要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铺设,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必须达到合格品。

倾斜巷道上下变坡点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接头,应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弧度将轨道煨成与实际相符弯道,上平巷的轨道坡度不得向斜坡方向倾斜,严防矿车自溜下滑。

第二十四条 提升斜巷必须设有巷标,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长度、坡度、轨型、道岔型号和道岔组数,提升车数等内容。并要捣制人行台阶和水沟,人行台阶要平整,水沟要畅通。

第二十五条 运输斜巷要有足够的照明,一般情况下每隔30米安装一套,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提升时能发出语音信号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第二十六条 进、回风材料上、下山绞车道必须坚持使用“一坡两挡”或“一坡三挡”,上部车场的阻车器和下部车场的挡车拦要经常关闭,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上平巷阻车器安装在距上弓弯2米处,弓弯以下5米处及底弯平巷距底弯5米左右的地方。阻车器可用柱销式或磕头式,其中柱销式柱销要求使用3吋厚壁钢管,插入地下深度不小于600毫米,外露长度不小于600毫米,并由专人在提升车辆时操作。磕头式阻车器必须能自动复位。

第二十七条 斜巷上部车场变坡点处应设托绳轮组,斜巷的直线段每隔10米安装一个尼轮托绳轮,如果巷道坡度有变化时,应增加托绳轮(托绳轮应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尼轮托绳轮)。严禁钢丝绳与底板、轨道、道岔、和巷帮及支架等相磨擦。

第二十八条 斜巷运送超长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连接器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如果需要代替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九条 斜井巷道的缆线、管路必须悬挂、排列整齐,信号硐室的信号必须做到声光兼备、灵敏可靠,小型电器不失爆。

第三十条 斜巷所提升的车辆,连接装置,闭锁装置必须完好。对蓄电池电机车等无闭锁装置设备在斜巷提升时,必须用铁丝将插销可靠地固定在车体上,以防提升过程窜销。

第三十一条 绞车工及信号挂钩工必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各自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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