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火源管理
◆明火作业管理
1、凡在厂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2、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3、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设备部派人对现场监督。
4、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5、每天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动火作业完毕,设备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7、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我公司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
◆吸烟管理
1、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区)内吸咽,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2、在指定的吸烟区内吸烟,烟头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灰器具内,不得随意乱扔。
3、吸烟室必须保持清洁,无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后再行使用。
第2篇 仓库火源管理注意事项
①仓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进入
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③在库区使用火炉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到人,火炉的使用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品的分类和防火间距
要求;
④汽车、拖拉机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
侧不准靠近可燃物;
⑤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3篇 消除引燃煤尘爆炸的井下火源的管理
(一)防止瓦斯爆炸引起煤尘爆炸
瓦斯爆炸的冲击波将巷道四周沉积的煤尘吹扬起来变成浮尘后,当其达到爆炸界限浓度时,遇到瓦斯爆炸产生的火焰,即会发生煤尘爆炸。1942年4月26日,本溪矿因暴风吹断地面输电线路后停电修理,当时井下以为是磁力开关有故障而打开检查,在检查时由于地面恢复了供电,致使电火花引爆了附近积聚的瓦斯,斯爆炸的冲击波将运输大巷沉积的煤尘吹扬起来后,又引起了煤尘的连续爆炸牺性了1549名矿工。
因此,除加强瓦斯检查和管理、防止瓦斯积聚、及时处理积聚瓦斯外,还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二)防止放炮时产生火焰引燃煤尘爆炸
放炮时产生火焰引起煤尘爆炸的事故较多,例如,违章使用糊炮崩卡在溜煤眼中的煤或采掘工作面的大块矸石;炮泥不符合要求,炮眼内封泥少或在炮眼内充填一些煤粉、煤块或其他易燃物质,甚至不封泥,在贯通时故空炮;使用变质炸药或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雷管等均能产生火焰引起煤尘爆炸事故。因此,必须加强下放炮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井下放炮的规定。
(三)消除电气火花
由于电气火花引起的煤尘爆炸事故也较多,因此,使用非防爆型的放炮器和电气设备,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电缆敷设不当、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不好、违章检修电气设备、矿灯管理和使用不当等产生的火花,均有可能引燃煤尘爆炸。为此,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的规定。
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四)消防井下明火
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的人并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下并的规定。
(五)消除金属摩擦产生火花
某年日本某煤矿因提升斜并发生的跑车事故扬起了煤尘,而矿车与铁轨间的高速摩擦又产生了火花,从面引起了煤尘爆炸,使整个矿井遭到破坏,死亡458人,伤832人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各国都相应地采取了措施。我国《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第三百七条规定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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