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守则
为加强园区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具有系统结构相连,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2、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3、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4、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和管理处的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5、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经管理处批准外,还需征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
6、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3)楼面的修缮,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4)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5)多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6)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7)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设(如: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类管线、水、电、照明、通讯线路、园区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箱等)的修缮,由受益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7、本规定所称所有人份额是指各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共有所有人建筑面积总额的比例。
8、异产毗连房屋的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9、园区内的各项物业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费用的收取,按房屋所有人建筑面积按月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向业主(住户)公布帐目。
10、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第六条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11、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毗连业主(住户)共同负担。
12、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管理处有权制止侵害,除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外,可以采取处罚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
13、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并立即报告管理处,及时做出处理,若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14、本规定参照建设部有关规定,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9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