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禁止违章占地及乱搭乱建管理守则
为了进一步搞好管理工作,维护楼宇的整体规划和外貌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小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1)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共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车库、游泳池、堆放杂物场地、将大门外移扩大房屋面积等;
(3)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营建私人物业等;
(4)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5)未经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7)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和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如天台加设建筑物,阳台加设栏杆、窗檐、雨篷等各种附属物的
(8)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2、违章的处理方法
(1)经检查确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请有关部门予以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并予以处罚;
(3)不改变房产用途、外貌、不损害楼宇结构,为利于业主(住户)生活,可以申请室内装饰,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产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有损楼宇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或恢复原貌外,并视情节轻重,追加赔偿,逾期未交纳赔偿金的,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
(4)经核定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对逾期不拆除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的,拆除的全部服务费由违章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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