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园区卫生管理守则
为保持园区干净整洁,使业主(住户)享有一个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制定本规定:
1、园区的环境卫生,由管理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管理。
2、园区内的所有人员均应自觉维护园区内的公共卫生,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3、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要求违规者给予赔偿。
(1)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纠正和及时清除。
(2)在路面、门前、楼梯间、楼道、平台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的,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纠正和及时清除。严禁在上述地方掺和水泥、搅拌油漆等,只要造成上述地方有污染的,管理处将要求违规者给予赔偿。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为:'维修的材料费'加上'维修的人工费'的两倍。
(3)严禁从楼内或高空向外掷物、泼水,如出现此情况,将赔偿清洁费50元以上,200元以下。高空掷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责任。
(4)园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等家禽家畜,违者按广州市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5)进入园区车辆污染道路的,赔偿清洁费、人工修复费50元以上300元以下。
(6)日常生活垃圾须用袋装,每天下午18:00至第二天早上8:00按规定时间放置到每层防火门后。
4、损坏、破坏和盗窃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可按重建(置)价的2倍至10倍价钱进行赔款;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的,由保安部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违法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处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5、侮辱、殴打园区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责的,由园区保安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处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