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建立和完善,包括: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3)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4)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5)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制度等。
用人单位还应当针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具体岗位,建立具体的操作规程。
什么是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像、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结果;
(4)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
(5)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
(6)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等内容。
什么是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完整简要,能够连续、动态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主要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
为什么要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项重要措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既包括用人单位实施的日常监测,又包括经过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定期检测、评价。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由谁保障投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保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物质保障,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什么是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一切措施。包括用于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防暑降温、防寒、防潮、防非电离辐射、防电离辐射、防生物危害、人体工效学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等。
所谓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是指用人单位所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
什么是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治职业病危害,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耳塞、防尘或防毒口罩等。
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且配发数量足够,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公告栏应包括哪些信息
(1)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劳动者可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公告栏获得以上信息,以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预防控制及救援措施,自觉地执行有关制度和规程,加强自我保护。
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警示
用人单位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配置什么应急救援设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
(1)设置报警装置;
(2)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冲洗设备;
(4)应急撤离通道;
(5)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醒目易找。设备应取用方便,且不妨碍工作。
用人单位应如何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
(1)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2)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3)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有何区别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自行进行的日常监测,由用人单位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监测人员应当接受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具有监测能力,监测项目和频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由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评价,最后形成完整的报告书,其结果可以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依据之一,也可以作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中发现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如果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劳动者从事接触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作业时,应注意什么
(1)认真阅读设备的中文说明书;
(2)查看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了解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劳动者从事接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注意什么
(1)首先应认真阅读中文说明书,了解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2)查看产品包装,注意警示标志和说明;
(3)查看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所设置危险物品标志,或者放射性警示标志。
劳动者发现可能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时,应如何处理
当劳动者发现作业现场可能使用了致职业病的设备或材料时,应与用人单位确认是否是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如果是,建议停止使用。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使用,劳动者有权拒绝作业,或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家明令禁止的名录中不仅包括设备和材料,还包括一些落后的生产工艺。如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三次发布《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分三批公布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国家有关部门还公布了《禁止或者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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