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限制饲养家禽及宠物管理方法(二)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0所有养犬的用户必须取得《养犬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定期到市兽医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2.0用户不得饲养大型犬只,不得带犬只搭乘客用电梯,不得携带犬只到公共聚集的场所及儿童活动的场所。犬只对公共通道造成污染,饲养人员有清理的义务;
3.0饲养鸟类、犬只的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员有义务带受伤人去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
4.0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5.0用户对饲养犬只人员的不合理行为有向管理处或城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的权利,对合理的检举和投诉,管理处有义务进行处理并对向城管部门投诉的人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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