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事业部范围内对相关方作业的管理,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热电事业部范围内作业的相关方项目(建筑施工、技术改造、设备维修、外包劳务、物品拉运以及外来参观等)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91.09.01
3.2《热电事业部电石生产安全运行控制程序》2022.01.20
3.3《热电事业部质量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2010.03
3.4《质量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总手册)2022.11.9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009.01.01
3.6《招标投标管理制度》2022.3.28
3.7集团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4 职责
4.1本制度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进行管理。依据相关方作业项目的不同性质(工程、维修、外协、劳务以及其他作业项目),由作业项目所在辖区的分厂、部门负责对相关方作业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2 事业部各委托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上报的作业项目计划进行初步审定,签订相关方作业项目的合同;对所签订的相关方单位的资质、人员作业资格以及满足作业需求所具备的安全条件的审查。
4.3 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相关方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相关方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安全环保部备案,提供单位的资质、人员作业资格以及满足作业需求所具备的安全条件,确认审核后与安全环保部签订作业项目的安全协议书。
4.4各委托单位负责对相关方作业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项目验收工作,分厂对进入现场作业的相关方单位进行现场监督。
4.5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相关方作业行为考核单的兑现考核工作。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外来承包工程
5.1.1 资质预审及选择管理
5.1.1.1 在外包工程进行工程招标或议标时,依据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5.1.1.2在确定外包施工单位后,委托单位要填写委托作业项目书(见附表)到事业部安环部办理作业手续,事业部安环部要对施工单位进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资质审查,并做安全教育告知后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有特殊工种作业内容,施工单位需提供特殊作业人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在安全环保部备案。施工单位要依照工程量缴纳500—10000元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于事业部安环部。
5.1.1.3 安全审核不合格,拒不缴纳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未按照要求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未进行安全教育等的施工单位,不准进入作业现场施工。
5.1.1.4 委托单位和安全环保部要建立外协单位作业管理记录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外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外协作业管理检查表,记录作业单位安全状况,该记录表可作为以后选择合格承包单位的依据。
5.1.1.5 长期在热电事业部施工的外包单位以及一些零星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工程)可以每一年签订一次安全协议书。
5.1.2 开工前的安全管理
5.1.2.1在施工前施工所在分厂要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做安全告知,说明作业区域内的危险因素及安全防范措施,并留存安全告知记录。施工单位自带的各种工具应符合国家安全作业管理的要求,施工管理员(委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检查施工单位进场时工器具是否具有检验合格书。
5.1.2.2 在施工作业前,施工所在的分厂(部门)必须对施工单位入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提出本厂(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及防范措施,要求告知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记录。
5.1.2.3施工单位必须持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一寸照片到事业部安环部办理施工人员入场证(工本费5元)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5.1.2.4 开工前,施工单位要针对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的告知。
5.1.3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1.3.1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热电事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以及事业部、分厂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1.3.2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所在分厂(部门)需派出一名具有生产经验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以及办理动火、设备检修、动土、登高、抽堵盲板等作业证等有关手续。分厂(部门)各工段应指定当班负责人(调度、专工、主操),对本生产辖区内的外包施工人员安全作业进行管理。当生产作业环境中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时当班负责人有权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施工或撤离施工现场,指令发出后施工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施工人员执行。
5.1.3.3 委托单位应派出施工管理人员(专工)进行施工管理,做好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工作。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5.1.3.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指定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所有进出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5.1.3.5 施工管理员、安全管理员以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5.1.3.6 作业过程中条件变化的管理
a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施工场所分厂需配合施工单位配备必需的应急器材及使用专业型的作业工具。
b 在进行动火、吊装、受限空间作业、登高等时必须办理作业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c 如需进行施工用电,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所属分厂(部门)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后,施工所属分厂必须委派专职电工在指定的配电装置内进行接线。施工电气设备、电缆必须完好无损,停工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及时停靠在指定地点。使用的移动式电器设备必须装有漏电保安器,并做好接地、漏电等防护措施。
d施工过程中如有特殊工种进行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管理人员出示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如发现特殊工种作业无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e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时,未经生产主管人员同意不得动用生产装置中各种设施及工具。
f 在暂停施工或遇到大风、暴雨、雷击等不具备施工条件时,施工单位要妥善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工作。
g 施工单位如在节假日前需进行施工,必须提前1天通知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及施工所在分厂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好工作。
h 施工过程中如有废水、废渣、废气(建筑垃圾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外运)需要排放时,施工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按指定要求排放。
5.1.3.7 热电事业部各管理部门安全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外包工程”的管理质量。
5.1.4完工时的安全管理
5.1.4.1 在工程结束前,经施工管理员、委托单位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全面检查、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办理竣工手续。
5.1.4.2 施工单位在撤场时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各类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按规定及时拆除;施工垃圾清理干净;各种施工用具及时搬出;规范拆除脚手架。
5.1.4.3 撤离作业现场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风险抵押金回退及入场证移交工作。
5.2 外包劳务
5.2.1 外包劳务项目签订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5.2.2 外包劳务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其内容和要求与新入厂员工同样对待,依照事业部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5.2.3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使用分厂(部门)应派专人负责劳务单位的管理工作,负有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日常教育和管理台账。
5.2.4人力资源部需随时了解各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需求量、使用原因、使用时间、使用部位等信息,并报事业部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劳动力。
5.2.5 外来劳动力的基本条件
5.2.5.1 年龄要求:18-60周岁(男性);18-50周岁(女性)。
5.2.5.2 身体要求:在务工前必须交一年内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不适应体力劳动的疾病)证明或资质医院进行体检。
5.2.6 外来劳动力的各项安全管理,如安全教育、安全考核等与热电事业部员工同样,由所在分厂(部门)全面负责。
5.3 外单位协助
外单位协助热电事业部各使用分厂(部门)进行技术服务(如调试装置开车、废物改造利用等)视同外包工程管理。
5.4 短期外协作业管理
与各单位发生短期外协作业的(时间在24小时内),使用单位要进行作业前的安全告知,并实行“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作业现场的管理。
6 考核细则
各级单位要严格监督检查相关方作业单位的行为,视同本单位员工对待。对于拒不接受考核的相关方单位分厂(部门)可填具考核单经厂长(部长)确认后报事业部综管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热电安环部起草并归口。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附件
8.1 管理部门、所在分厂(部门)、施工部门要建立“相关方项目”安全教育和管理台账;相关方单位资质发生变化、人员变动时要在一周内与相关部门(管理部门、所在分厂(部门))联系进行备案登记,更新记录。
8.2 安全环保部建立“相关方项目”监督管理台账。
a《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录a
b《施工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录b
c 《外协单位人员安全教育登记台账》见附录c
d《施工队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表》见附录d
e《施工人员情况表》见附录e
f《热电业部外协单位作业记录表》见附录f
g《作业项目意见书》见附录g
h《外协作业单位检查表》见附录h
8.3外包劳务的安全协议书和相关管理要求参照外包工程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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