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提升运输
1、使用不完好矿车,罚责任人50-100元。
2、检修工不按照规定检查钢丝绳或者漏检,不按规定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罚款20-100元。
3、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进行安全保护试验,或者带隐患运行。罚款30-50元。
4、轨道运输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连接装置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井底车场、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置。
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 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 辆。
(2)斜巷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
5、没有按照规定装车、运输,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车辆,又没有制订专项措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6、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50元罚款。
7、职工进入人罐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50元。
8、信号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
9、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要重点检查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车,严重变形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0、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严禁入井,并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否则,罚50元。
11、升降长材时,把钩工严格按《长材下放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50元。
12、升降长材必须捆绑牢固,分提分运,凡不符合要求的,信号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款50元。
13、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方木需与花车连接牢固),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方木厚度大于200毫米,以方便摘挂钩头)。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4、当装运道轨时,要求用钢丝绳拧紧,通过道轨一端的孔把铁道牢固串绑起来,或者使用旧皮带封堵;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材料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否则,罚款50元。
15、井口把钩工拉车前发现有坏车的一律不准入井,否则,罚把钩工50元。
16、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信号,应进行安全确认,对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7、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上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18、井底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19、处理掉到车时不按措施作业,生拉硬顶的,罚责任人100元。
20、把钩工不维护斜巷行人秩序,不制止斜巷行车时行人的,给予罚款50元。
21、 无特殊情况架空承人装置随意停车或延误开车时间,否则,责任人罚款50-200元。
22、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未发出警号的给予50元罚款。
23、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2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大巷推车时,严禁与机车同时运行。
(5)正常推车时,脚站在道外,离轨道0.15米,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6)多人多辆推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7)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以防碰伤或挤伤。
(8)在推车到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24、各类绞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
25、斜巷轨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26、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给予200元罚款。
27、在运输巷道修理轨道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标志牌和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责任者,给予50元罚款。
28、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
29、使用小绞车运输,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置的,给予100元罚款。
30、斜巷绞车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
31、把钩工接班首先要对钩头、连接装置以及15米内的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50元。
32、把钩工要正常使用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50元。
33、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罚责任人100元。
34、采用绞车回柱或者在轨道巷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35、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5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36、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7、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罚责任人200元。
38、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9、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0、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41、在大巷内施工时,不设警戒人瞭望两侧车辆,罚责任人200元。
42、升井或下井车辆上的设备、材料,超高、超宽、超长超重,捆绑不牢的,给予500元罚款。
43、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给予100元罚款。
44、运输斜巷未按照规定安设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
45、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46、小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盘绳不符合要求的,给予100元罚款。
47、小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给予200元罚款。
48、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50元。
49、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50、斜巷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必须安装在专设的基础上;使用时间少于三个月的,要打好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300元。
51、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
52、绞车必须安装护绳板,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53、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54、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5、斜巷应设自动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6、主要运输斜巷轨道下口,必须设一道手动绳式或常闭式防护装置;斜巷中部要严格按要求加装超速捕车器;对较长的巷道应设多道防跑车装置。否则,每项罚责任单位300元。
57、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上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8、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59、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负责人200元。
60、斜巷上端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61、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检修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62、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20米以内不得有2个及以上的接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63、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则,罚100元。
64、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65、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单位100元;
66、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罚款100元。
67、斜坡道必须具备“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峒,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8、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采掘区队使用的保险杠必须加滑轮,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松手自动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69、轨道运输各种保险装置均应落实到人,悬挂责任牌,每班开车前由信号工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保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
70、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乱铃为紧急信号,一条斜巷有数个偏口时,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写在信号盘上,否则,罚200元。
71、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风门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或语言信号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72、每条斜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73、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500元。
74、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100元。
75、钢丝绳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圈,否则,罚200-300元。
76、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77、使用直径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按标准装设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78、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距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79、小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少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2立方米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2.0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80、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81、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82、钢丝绳受到拉力时(如掉落、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变形的,必须更换,罚50-200元。
83、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4、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85、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当行走在变道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能够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6、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87、提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88、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89、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50元罚款。
90、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每日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给予50元罚款。
91、提升钢丝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的,检查记录未执行每周机电队长审查一次并签字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92、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者,给予50-200元罚款。
第二节 供电管理
1、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50-200元:
⑴ 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5m以外辅助接地极距离不够,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置无防松垫圈的,127v无系统接地或系统接地不齐全的);
⑵采、掘供电未分开;
⑶ 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整定不合格;
⑷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整定值偏大,不能实现分段保护的;
⑸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⑹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
2、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50-2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电缆挤压变形;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3、操作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50-200元: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高压作业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高压检修没有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和高压倒闸没有执行“倒闸操作票”制度,每次罚款50-200元。
5、井下线路检修没有执行停电联系票制度,每次罚款50-200元。
6、“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7、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连线规定的,给予50-200元罚款。
8、过流、短路、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50-200元。
(1)短路保护整定值过大,不能满足可靠系数要求;
(2)磁力起动器jdb、综保3、4号短接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3)用铜丝、铁丝或其它不易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的;
(4)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电器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接地线、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的;
(5)检漏继电器、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的;
9、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每次罚款50-200元。
10、配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1、电缆损伤带电(包括信号电缆),人身体触摸能感觉到漏电的,罚200元。
12、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100元,无记录罚50元。
1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罚款50-200元。
14、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15、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装置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款50-200元。
16、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款50-200元。
17、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单位50-200元。
18、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单位50-200元。
19、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0、抛光机、电钻用完后不断电源,或者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器开关,罚款50元。
2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3、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罚50元。
24、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给予50元罚款。
25、电缆泡在水中罚款200元。
26、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罚100-500元。
27、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款100元。
28、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电缆露出导线,罚100元/处。
29、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30、失爆设备、失爆电器私自使用,每次罚款100-500元。
31、对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出现类比“失爆”现象,按不完好处理,每处罚款50-200元。
第三节 煤流运输设备管理
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
2、皮带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给予50-200元罚款。
3、暴露的胶带输送机尾、刮板机尾没有防护罩的,给予50-200元罚款。
4、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速度、堆煤、烟雾报警和自动洒水装置的责任者。罚款50-200元。
5、溜煤眼、煤仓、卸载坑或胶带滚筒等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6、胶带输送机托辊具有明显坏损的,每个罚款50元。
7、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每处给予50元罚款。
8、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责任者,每个给予50元罚款。
9、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给予50元罚款。
10、胶带输送机托辊不转或缺托辊的,每个给予50元罚款。
11、输送机的头尾有积货影响运行,皮带拖底煤、矸、杂物运行,罚50元。
12、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无措施严禁输送物料,否则罚款100-500元。
13、杜绝刮板机、皮带在压死或刮卡的情况下频繁强行起动。否则,罚款100-500元。
14、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5、刮板输送机机槽接口不平稳,罚款100元。
16、刮板机刮板连续缺少达两块以上或累计缺少总数量达3块以上者,罚款20元/块。
17、刮板输送机运转中要注意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断链、走斜、飘链、刮板变形、机头掉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现象都应立即停车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8、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信号且正常使用,否则,罚100元。
19、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或电机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80mm圆木,否则,罚100元。
20、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结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款50元/处。
21、刮板输送机、液力合器必须使用防爆片及易容塞,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否则,罚款100元。
22、刮板机要保证铺设的平直度,工作面溜子弯曲度不得超过3度,推溜时要按顺序操作,从一头向另一头推或从中部向两头推,禁止从两头向中间推。否则,罚款100元。
23、刮板机检修常用零部件储备到位,人员安排到位,及时更换。磨损的紧链器、压链器、刮板、链条、中间槽等部件,防止飘链,保证设备完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节 其他
1、井下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2、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3、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4、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设备检查不到位或检修不合格每次罚款5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5、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50-200元罚款。
6、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起吊重物时,起重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罚款100元。
8、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款100元。
9、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10、每台设备必须指定专职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岗位操作人员不固定,每次罚款50元。
11、设备运行中用手或其他工具接触转动或带电部位罚款50-200元。
12、井上、下要害岗位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每次罚款30-50元,填写假记录的罚款50-200元。
13、发放不符合要求的安全仪器仪表、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给予30-100元罚款。
14、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罚款50-200元。
15、转动部位的轴承应保持润滑良好,减速器齿轮箱内应保持油量适当,发现一处漏油、缺油罚款50元,发现一次无油干磨罚款100元,两种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混用每次罚款100元。
16、机械设备的固定部位螺栓必须保证紧固齐全,每发现缺少一条或松动罚款50元。
17、液力联轴器使用不合理液质的,甩掉易熔塞和防爆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18、耙斗装岩机钢丝绳连接不合格,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每项罚款50-200元。
19、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元:
(1)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
(2)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
(3)乳化泵压力低于规定要求;
(4)支架胶管u型卡用铁丝代替或u型卡插单腿;
(5)运输机、转载机搭接短造成严重拉回头煤;
(6)联轴节护罩观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数以上不合格;
(7)电机连接螺栓松动达3条或以上者;
(8)不按规定牌号油脂注油或不按规定油量注油;
(9)设备严重漏油。
20、锅炉、压力容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⑴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⑵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⑶锅炉正压烧火、满水或缺水、水质化验不合格的;
⑷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2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2、管网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每处罚款50元。
23、液压管路外皮破损严重、不耐压,继续使用,连接处连接采用单卡子等不合格方式。罚责任人50元。
24、设备开关不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罚款。
25、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否则,每台罚30-50元。
26、移动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没有上架或上板管理,每处罚款50元。
27、设备硐室文明卫生差,每处罚款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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