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规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
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附表7.3.9)(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
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月暂以600元计算)
(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
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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