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20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为了加强 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
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 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确 认 书
(业主名称)作为 (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 区(县)(物业项目名称) 号楼门 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确 认 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 区(县)(物业项目名称) 号楼门 单元。
其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购房人(业主)签字:
第2篇 临时用电施工日常维护管理基本要求
1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必须配备足够的常用电气绝缘工具,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电气绝缘工具严禁挪做它用。
2供用电设施的清扫和检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其时间应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来之前。
3 各种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入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内。
1) 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器和变压器,有人值班时,每班应巡视检查1次。无人值班时,至少应每周巡视1次。
2) 配电盘应每班巡视检查1次。
3) 架空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
4) 设置的1kv以下的配电箱,每季度应进行1次停电检查和清扫。
5) 室外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雨、冰雹、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4现场需要变更供电线路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项目电气责任师和安全总监批准,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施工。
5施工用电用毕后,应由项目电气责任师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拆除。
6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7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8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3篇 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一、根椐《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本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所拟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桥镇宋家漕村;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建筑面积:13600 平方米。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企业厂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区空地
北至:海曙区空地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智能化系统等;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半地下室停车位、地面机械停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所有。
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九、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十、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十一、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
第4篇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管理
一、场地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影响相当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来实现施工现场的合理、优化布置。
二、场地、临时设施管理的要求
1、施工现场道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修筑。
2、施工现场内的道路、临时设施、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料场、停车场以及动力通讯线路的位置均要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暴的要求。
3、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按照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布设,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供排水应进行设计。
7、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
8、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并不得擅自拆动。
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10、水上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水上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方案和水上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1、施工现场临时码头、栈桥、便桥位置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选址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5篇 临时设施宿舍防火管理
⑴施工现场所有搭建临时设施都必须按防火有关要求搭建,具体要求如下:
①临时建筑的围篦和骨架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厨房、茶水房、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必须单独设置,用砖墙或轻钢结构材料围篦。施工现场材料宜搭建在保卫值班室旁;
②临时建筑必须整齐划一,牢固,远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每栋临时建筑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m2,室内地面要平整,其四周应当修建排水明渠;
③每栋临时建筑的居住人数不准超过14人,并有可以出入的门口,门的宽度不得少于1.2米,临时建筑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门窗要往外开;
④搭建两栋以上临时宿舍共用同一疏散通道,其通道净宽不少于5m,临时建筑与厨房、变电室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少于3米;
⑤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要独立搭建,并远离其他临时建筑;
⑥临时建筑不要修建在高压架空电线下面,并距离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少于6m;
⑵施工现场宿舍必须作好如下防火工作
①每间宿舍必须设立一名防火责任人,负责宿舍日常的防火工作;
②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乱丢烟头;
③严禁在宿舍内烧香拜佛和使用蜡烛照明;
④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电线上不得挂衣物;
⑤保持宿舍道路畅通,不准在宿舍通道、门口堆放物品和作业;
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宿舍和在宿舍内存放摩托车。
⑶搭建临时建筑必须先报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
5.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⑴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
⑵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员,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⑶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⑷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6.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⑴施工现场动火实行三级审批制度,一级动火为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施工现场安全员报项目经理批准;二级动火为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项目经理报分公司安全部批准;三级动火为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分公司报总公司安全部批准;
⑵动火前必须作到“八不”,即
①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周围的易燃杂物不清除不动火;
③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④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过处理的不动火;
⑤盛装过气体受热产生爆炸的未经过处理不动火;
⑥存储有易燃物体的仓库未采取防范措施不动火;
⑦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下面的易燃物品未处理的不动火;
⑧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⑶动火中要作到“四要”
①动火前要指定现场负责人;
②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要随时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③发生火灾要及时采取措施,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④动火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动火。
⑷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相关责任人;
⑸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工制作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7.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⑴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有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⑵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标志和灭火器;
⑶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oc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⑷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放仓库边,如需要堆放时,离仓库保持6米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⑸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面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⑹严格检查制度,作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8.木工间防火管理制度
⑴木工间由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
⑵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电线及时更换;
⑶木工间严禁烟火,如发现作业人员抽烟或作业场所内有烟蒂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考核条例》进行处罚;每天作到手清工作;
⑷木工间的灭火器,经常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取得联系更换;
⑸按照天津市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警示标志,作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⑹木工间非作业人员严禁停留,一旦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6篇 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宁波市水木清华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所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已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水木清华;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区集仕港镇望春工业园区;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 约122779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走廊、户外墙面、屋面、公共进户门等;
2、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七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
1、交纳装修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2、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的墙、柱、梁等结构体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风抗震及抗渗水能力;装修材料应分散堆放。
3、业主应按装修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应考虑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突出体现物业保值增值的长期功能。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以免给物业整体设计带来破坏而影响自身利益。
第九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装外墙墙檐或公共进户门;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安装卫星接收器、燃油锅炉);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9、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增大荷载;
10、不得高空抛物;
11、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或擅自在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4、不得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15、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遵守以下规定:
1、保持原外立面设计状态,不任意改变或安装其他构件和设施;
2、阳台不得私自封闭,如需封闭需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统一式样、规格、颜色封闭;
3、露台不得违章搭建;
4、空调外机安装在原设计位置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安装防盗窗(栅)的,应将防盗窗(栅)安装在窗内侧;
6、晾衣架设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装花架、雨蓬;
7、不得改变公共部位原有设计;
8、公共进户门处不得擅自加装门等设施;
9、沿街商铺广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装,不得另行安装;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集中装修期间07:00时――21:00时;
集中装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时――18:00时;
其中节假日施工时间为08:00时――12:00时
14:00时――18:00时,
进行高噪音、大灰尘、有异味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
09:00时――11:00时,
14:00时――17:00时;
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设摊点、跨门营业;在店铺外的走廊上放置杂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3、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挂、设立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6、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化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7、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22座以上客车、货车(如有搬家等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道和绿化等场地停放;
4、使用停车位的业主,应承担车位的综合服务费或租赁费,且车位仅可作停放车辆之用,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5、有私家车位(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将机动车停入私家车位(库),不得停放于公共车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确有临时性停车需要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卸货、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业主在出租物业时,不得拆改卫生间、厨房及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不得在屋内增设卫生间、厨房等;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不得群租。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2、因宠物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或对公共财产、其他业主的财产损失的,由宠物饲养人负责。
3、遇重大疫情时,宠物饲养人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益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支付滞纳金,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在办理交付手续后或在符合交付条件而由于业主自身原因延迟交付的,不论是空置或业主没有入住使用,业主均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水木清华住宅小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或签字)
第7篇 城尚社区临时管理规约
尚城社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尚城花园
座落位置:***东路尚城社区
物业类型 :住宅/商铺/车位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经全体业主同意,建设单位、管理公司可指定共用部位的相应范围给部分业主、商户管理和使用,或作为尚城公共配套功能服务。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气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小区内建设单位可出售的住宅、商铺、地下停车位(库)、摩托车位等物业未出售的部分;
2、会所、商业服务中心、标志钟楼、幼儿园等;
3、建设单位未计价分摊的公共部位;
4、建设单位自有的物业,预留用地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的规定,并缴付装修押金。
第十三条业主不可改动外墙。除室内自有墙体外,不可在墙/柱上加开窗口和开抽气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门窗、阳台、围栏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
、屋面(露台)、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移动、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6、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7、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8、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9、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1、在物业内违法经营;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动物。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住宅2000元/户,商铺2500元/户。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包括已出售的部份)的运作情况向保险公司投保,其金额及保险种类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4、对车辆及停放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
1.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住宅:多层1元/月平方米,单电梯高层1.5元/月平方米,双电梯高层1.8元/月平方米;商铺2.2元/月平方米;别墅2.5元/月平方米;车辆停放服务费35元/个。
2.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天线费,业主必须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委托划款。业主承诺该帐号为银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划收上述费用的唯一帐号,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另开帐号委托银行划款。如有遗失应在三天内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补办提供新帐户。若业主违反本条规定,致银行无法划收款项,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费按应收未收款每天1‰计收滞纳金,若因此而致供水、供电等停止,由业主自行负责。
3.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收楼时一次性缴付,住宅按每户2000元,商铺按每户2500元。该款项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方案在未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委会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维修方案,列明维修的范围、所需的时间、费用等情况,至少提前60天在小区内公告并给予合理的异议期,若业主在异议期届满时仍未提出异议,则物业管理公司可执行支出方案。若超过50%有投票权的业主提出异议,则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实施支出方案。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本金增殖部分支出,动用本金的开支,应按开支比例即时向业主分摊收回。如国家、省、市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4.本物业高层需二次加压供水,业主须每月按耗水量(含排污费)分摊水损费及水泵电
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供水部门的规定执行。
5.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经双方协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赔偿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第三十一条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处以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诉讼途径追收。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出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借用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对承租人、借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8篇 建筑施工临时设施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安全已成为高危行业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方面至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管也暴露出较多的问题。据有关媒体报道,由建筑临时设施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例如某县级市在实施旧城改造过程中,开发商利用未拆除的样体搭建临时设施,后因基础开挖而倒塌,死伤多人。又例,某镇在商业街路口处竖一块商铺预售广告牌,结果遭遇狂风暴雨,四根水泥桩被连根刮断,伤及作业人员和行人多名。以上两例由建筑临时设施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只是众多类似事故的少数几例。此类事故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人们在建筑临时设施方面疏于管理,特别是在搭建、设置、使用等方面都片面认为是临时设施,加上考虑到成本和拆除等因素,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施工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管大都没有将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到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之中,即使发现存在某些安全隐患,又因不属建筑施工主体,而被动消极地对待,直到酿成事故后,才如梦方醒。另外,有关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中,也比较倾向建筑主体,容易忽视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致使建筑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成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真空。
针对目前的建筑临时设施管理和使用而言,大都是比较粗放的,既没有严格规范的参考依据,又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更没有系统完善的操作方法和定式,只是用比较直观的行为,结合局部要求和有关规定机械地加以管理,加之一些部门和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又片面地将临设视为“临时”,为了临时而临时,始终处在应付的状态中。所有这些现象,都给建筑临时设施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给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建筑临时设施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也将波及到建筑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而影响到建筑施工的整体工作。
由此可见,建筑临时设施虽是建筑施工的附属设施,其安全管理丝毫都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松懈和忽视每一个环节,因为临时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施工的安全效果,这显然是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建议有关的行业管理、安监等部门也应该强化对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把建筑临时设施由粗放型管理模式转移到规范化制度化上的轨道上来,为全面改善建筑施工的生产作业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第9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内容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总容量在50kva以上的,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工程概况图,作为临时用电的依据,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
2、施工用电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专职电工应经专业安技培训,持徐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上岗证”方能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和持过期证件者上岗违章乱干。
3、每个栋号必须具备2名专职电工,专职电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干好本职工作,栋号电工在施工期间,不准擅自离岗,必须随时接受岗位检查,凡电工无故离岗,无专人管理电气设备,一经查处,一律停止供电或予以罚款处理。
4、栋号电工每天按时巡视电器设备运行情况,记好漏电是跳记录,不违章作业,停用的设备应及时拉闸断电,电气设备不带病运行,各种机械设备作好保护接地接零,接地电阻不大于10。
第10篇 临时设施的搭设与使用管理
1 办公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2 职工宿舍
(1)宿舍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人;
(2)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设置外开门;
(4)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16人;
(5)宿舍内的单人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床铺应高于地面0.3m,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1.9mx0.9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
(6)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宿舍内严禁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其他杂物;
(7)宿舍周围应当搞好环境卫生,应设置垃圾桶、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为作业人员提供晾晒衣物的场地,房屋外应道路平整,晚间有充足的照明;
(8)寒冷地区冬季宿舍应有保暖措施、防煤气中毒措施,火炉应当统一设置、管理,炎热季节应有消署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9)应当制定宿舍管理使用责任制,轮流负责卫生和使用管理或安排专人管理。
3 食堂
(1)食堂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2)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
(3)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安装纱门纱窗,室内不得有蚊蝇,门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
(4)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5)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瓷砖的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
(6)食堂制作间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必须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
(7)食堂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并应有标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8)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保持清洁;
(9)应当制定并在食堂张挂食堂卫生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管理。
4 厕所
(1)厕所大小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2)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3)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蹲坑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4)厕所应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清扫、冲刷、消毒,防止蚊蝇孳生,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5 防护棚
(1)施工现场的防护棚较多,如加工站厂棚、机械操作棚、通道防护棚等。
(2)大型站厂棚可用砖混、砖木结构,应当进行结构计算,保证结构安全。小型防护棚一般钢管扣件脚手架搭设,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
(3)防护棚顶应当满足承重、防雨要求,在施工坠落半径之内的,棚顶应当具有抗砸能力。可采用多层结构。最上材料强度应能承受lo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6 搅拌站
(1)搅拌站应有后上料场地,应当综合考虑砂石堆场、水泥库的设置位置,既要相互靠近,又要便于材料的运输和装卸。
(2)搅拌站应当尽可能设置在垂直运输机械附近,在塔式起重机吊运半径内,尽可能减少混凝土、砂浆水平运输距离。采用塔式起重机吊运时,应当留有起吊空间,使吊斗能方便地从出料口直接挂钩起吊和放下;采用小车、翻斗车运输时,应当设置在大路旁,以方便运输。
(3)搅拌站场地四周应当设置沉淀池、排水沟:
1)避免清洗机械时,造成场地积水;
2)沉淀后循环使用,节约用水;
3)避免将未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4)搅拌站应当搭设搅拌棚,挂设搅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警示标志、混凝土配合比牌,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冬期施工还应考虑保温、供热等。
7 仓库
(1)仓库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根据各个施工阶段的需要的先后进行布置;
(2)水泥仓库应当选择地势较高、排水方便、靠近搅拌机的地方;
(3)易燃易爆晶仓库的布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
(4)仓库内各种工具器件物品应分类集中放置,设置标牌,标明规格型号;
(5)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建立严格的进出库制度,由专人管理。
第11篇 长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长青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kd长青湾】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如下: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关系。
3、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不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例如屋顶、外立面、楼道、烟道等);不在外墙面装饰装修、安装花架、安装或悬挂广告牌或条幅等。不利用自家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悬挂告示或进行宣传活动。
5、不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放置鞋柜、堆放杂物,否则物业客户服务中心有权清理。
6、不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摆花盆。爱护绿地,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树木、不采摘花果。
7、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8、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文明乘梯,遵守《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9、业主、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须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10、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1、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向物业客户服务中心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便于紧急情况下联络。发生漏水、煤气泄漏、火灾等紧急事件时,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可在公安机关、社区、业主委员会等2位以上第三方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业主专用部分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12、将生活杂物、垃圾投放到垃圾箱内,不翻拣小区内垃圾箱(站)的垃圾。
13、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排除故障前应当停止使用或及时更换。
14、不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5、空调位属于业主专有,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定期检查空调架、空调挡板安装的牢固性及空调位排水孔是否畅通。
16、不在窗户、飘檐、空调位等处悬挂、摆放物品,以免坠物伤人。
17、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他人损伤或物品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18、本小区内规划开放式道路维修养护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19、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0、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客户服务中心以下权利:
1)根据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利用本物业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
21、本小区的《装修管理约定》、《露台管理约定》、《私家花园管理约定》、《商业网点管理约定》、《环境、卫生管理约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约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宠物饲养管理约定》是本规约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2、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租售物业时,业主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承租人、受让人、并将租售情况告知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3、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定【kd长青湾】《业主管理规约》,本临时规约自动失效。
附件:
附件一、《装修管理约定》
附件二、《露台管理约定》
附件三、《私家花园管理约定》
附件四、《商业网点管理约定》
附件五、《环境、卫生管理约定》
附件六、《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约定》
附件七、《电梯使用管理约定》
附件八、《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约定》
附件九、《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约定》
附件十、《宠物饲养管理约定》
第12篇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1、建筑电工应每月对接地装置、绝缘电阻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记录。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测也应做好记录。检测达不到要求应整改,直至满足阻值要求。
2、建筑电工应每天对每只漏电保护器进行试跳,并记录,达不到要求应修理或更换。
3、建筑电工应将每天巡视、维修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内容包括:配电线路、配电设备、用电设备等,并填写记录。
4、项目部安全员与建筑电工应每月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公司(分公司)每季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定期检(复)查表,定期检(复)查表依照本资料第六册“安全检查记录”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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