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管理医疗卫生、环保、环卫、旅游、园林、文化、电视、金融、邮电、保安服务、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车辆通行、公交、停车场等政府管理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经营性中介服务价格。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法规。
3.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4.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5.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廉租住房租金。
6.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的争议。
7.指导、协调、监督县(市)物价部门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8.承担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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