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管理员职责标准
◆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
◆监督、检查并参与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检验。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并检查其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验收及试车工作。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登记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填写与保管。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事故调查,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或参与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检验、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2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
1、按国家劳人部《电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均属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对火力发电厂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等也要按照压力容器对待,进行安全监督和安排定期检验。
3、凡是我厂压力容器使用、检修、改造、安装、检验都必须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务院颁发的《压力容器监察条例》以及主管部局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
4、为保证压力容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运行,要定期安排检验和定期检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检验计划由金属监督人员提出,定期检修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提出,生产部审查确定。
6、压力容器设备若要进行技术改造或返修由设备主管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部专管人员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开工,压力容器返修必须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资格的单位进行。
7、从事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及检修焊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试,由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否则严禁操作和焊接。
8、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申报生产部备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压设备使用。
9、各部门需要外购压力容器设备时必须经生产部审核和同意,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设备总图等)必须齐全。
10、各部门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制作压力容器,确实需要时应经生产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对易燃易爆的承压设备和盛装有毒及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细则,在检修和检验中除执行工作票制度外,还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证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质含量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方可开工。
12、厂内浴池用热水水箱最高工作压力应低于0.1mpa,热水箱应敞口,采用蒸汽加热器加热水时,其加热器属于压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3篇 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加强*******热电有限公司二期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运行,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3.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5.2.1 *******热电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和建议;指导、协助本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提供适当的培训、统计、记录分析未遂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4 执行标准
4.2 *******项目公司应成立以基建总工程师为首的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网,*******项目公司设立压力容器专责,全面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3 压力容器专责有权按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4.4 新压力容器(安装合格、试验合格)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然后上报*******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手续。申报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否则应补齐。
1) 产品合格证。
2) 产品质量证明书。
3) 产品竣工图。
4) 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检修检验证书。
4.5 对于已注册和领取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专责应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4.6 各使用压力容器的部门,应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启停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4.7 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安规》考试和上岗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操作。
4.8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4.8.1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压力容器专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外部按年度计划进行宏观检查。
4.8.2 内部检查:由省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组织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宏观检查,测定及探伤等工作。
耐压试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9 压力容器上的电压表、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4.10 压力容器上装有的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校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1—1.25倍,但不能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停止投入使用。
4.11.1 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ⅰ级或ⅱ级的。
4.11.2 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
4.11.3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
4.11.4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设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
4.11.5 新压力容器安装后,发现存在缺陷或装置不全,零部件以次充好的或冒牌产品。
4.11.6 经鉴定报废了的压力容器。
5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4篇 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管理员职责标准
◆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
◆监督、检查并参与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检验。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并检查其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验收及试车工作。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登记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填写与保管。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事故调查,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或参与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检验、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5篇 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加强*******热电有限公司二期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运行,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3.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5.2.1 *******热电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和建议;指导、协助本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提供适当的培训、统计、记录分析未遂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4 执行标准
4.2 *******项目公司应成立以基建总工程师为首的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网,*******项目公司设立压力容器专责,全面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3 压力容器专责有权按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4.4 新压力容器(安装合格、试验合格)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然后上报*******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手续。申报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否则应补齐。
1) 产品合格证。
2) 产品质量证明书。
3) 产品竣工图。
4) 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检修检验证书。
4.5 对于已注册和领取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专责应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4.6 各使用压力容器的部门,应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启停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4.7 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安规》考试和上岗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操作。
4.8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4.8.1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压力容器专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外部按年度计划进行宏观检查。
4.8.2 内部检查:由省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组织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宏观检查,测定及探伤等工作。
耐压试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9 压力容器上的电压表、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4.10 压力容器上装有的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校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1—1.25倍,但不能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停止投入使用。
4.11.1 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ⅰ级或ⅱ级的。
4.11.2 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
4.11.3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
4.11.4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设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
4.11.5 新压力容器安装后,发现存在缺陷或装置不全,零部件以次充好的或冒牌产品。
4.11.6 经鉴定报废了的压力容器。
5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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