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职责
1.及时上报、下达有关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
2.具体安排布置安全监控工作。
3.经常性、周期性对系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落实。
4.负责各种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系统正常运行。
5.安全监控出现异常、设备出现故障,及时进行处理。
6.经常组织监控人员培训学习。
第2篇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利用、管理好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好监测系统的监控效能,杜绝矿井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管理组织机构:
矿成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安监副站长以及安全、技术、生产、通防等有关同志担任。
二)、管理规定
(一) 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校正、故障处理与维护及回收
第1条有瓦斯涌出的每一个采掘头面都必须安置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串联通风的被串回采面进风巷,串联通风的 被串掘进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巷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矿井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巷传感器。主扇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自燃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主要扇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2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有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时。
第3条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响行人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要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条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头面安排情况通知通防科做好监控设备安装准备工作,通防科完成准备工作后汇报生产科,由生产科通知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装工作,谁延误谁负责。
第5条监控设备的初始安装由通防科和机电科共同完成,机电科
负责交待该头供电系统情况和监控设备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监控设备并配合机电科作好搭火和监控设备安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6条监控设备的前移,在不改变供电线路系统的情况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否则由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条采掘头面瓦斯探头的挪位由瓦斯员完成,因移位不及时崩坏探头由瓦斯员赔偿。
第8条机电科改变供电线路,施工单位维护员维护设备及其他单位触及监控设备时,任何人不准甩掉不用,否则按“三违”处理并处于不低于200元罚款。
第9条监控设备的回收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及时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回收设备并做好下一个头面监控设备的准备工作。因设备回收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通防科赔偿。
第10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第11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后2天内由通防科负责制作和填写现场监控牌板内容。
第12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通防、机电和安全部门做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条系统管理人员监控设备每月定期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co探头等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一次,调试前必须先电话通知调度室。对风速和抽风机房负压仪每十天测试对比一次,调试的内容有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检查调校(试)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漏掉一项(次)罚款20元,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每项罚款50元,每次校验有记录可查。
第14条井下连续使用一年的监控仪要运至地面全面检修一次。
第15条每次调试、检修的内容要有记录,每台(个)设备要建立台帐。
第16条井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要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延迟2小时罚款100元。
第17条通防科要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要按规定配齐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
第18条通防科每月初5号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好安全生产监控设备布置图和线路图(可合一)、图上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断电仪、分站、中心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等,交总工和监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条监控设备安装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要摆放整齐,不影响通风行人安全,线路要吊挂平直合理,要经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当设备出现故障且不能处理时,由通防科负责处理。
第20条当监控地点出现气体超限断电时,必须由瓦斯员现场查明
情况,撤出人员;恢复送电时必须由瓦斯员检查完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气体超限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严禁甩开监控或强行送电,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处于500~1000元罚款。
第21条瓦斯员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头监测数据、便携仪监测数据对比一次,发现三者相差超过0.05%时必须向科里情况,并尽可能查明原因。现场先以数据较大者为依据,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员查明二者误差原因,并在8小时内复核调校完毕,且把处理结果登记台帐。
(二) 监控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第22条监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调度室监控中心由生产科管理。
第23条监控中心和监控主站必须有专人24小时负责值班,时刻监控井下监控内容变化情况。每班要填写专项记录。
第24条通防科监控主站人员发现井下监控主画面(或模拟图)上内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风速、风门、负压等出现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及时向科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未发现或未安排处理,罚款50元;监控主站人员和科值班人员要作好汇报登记记录。要协调的,要及时向调度室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员要安排及时处理,超过30分钟未安排的,罚调度值班员50元。
第25条调度室监控中心发现监控内容有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的按50元罚款,发现问题未安排处理的罚款50元,对监控问题要作好专项记录。
第26条监控主站对井下监控发生的事故要有详细记录,说明原因及回报和交处理情况,无记录又没有说明情况每次罚值班员200元。
第27条监控主站要班班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详细填写当班监测主要内容与发生不正常情况。
第28条调度监控中心对发生co、ch4超限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给值班矿长,值班矿长处理不了的,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第29条监控主站维护、软件添加及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软件添加由通防科负责,调度室监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产科管理。
第30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要摆放有序。
第31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为要害场所,非值班人员不得入内,上级及检查人员入内必须登入来人记录,其他人员进入监控主站罚监控值班人员20元。
第32条监控硬件维护人员不准任意摆弄、插拔设施,监控微机不准任意调动,出现故障时要通知专业维护人员维护,不准玩游戏上网,不准任意删减软件,专用于监控安全生产,要全天候予以监控,如发现在监控机上玩游戏、上网或做其它不相关的内容罚款100元。
第33条负责监控人员要加强专业学习,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处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
第34条通防科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技术科要定期组织通防管理人员对监控系统内外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3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第3条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操作。
第4条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5条 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第6条 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7条 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准确、齐全,不弄虚作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名称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回
采
工
作
面
回
采
工
作
面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掘
进
工
作
面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煤、w+“工作地点”+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回、w+“工作地点”+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工作地点”+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串
联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临
时
抽
放
泵
站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工作地点”+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主
扇
风
机
房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采
区
回
风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一
翼
回
风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总
回
风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其
他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其
他
其
他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开
关
量
77
开停传感器
k+“工作地点”+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工作地点”+“动力设备名称”+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工作地点”+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工作地点”+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工作地点”+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s+“工作地点”+报警器
第5篇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 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 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 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设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依法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科研机构等单位;
(三)市、区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单位;
(四)市级治安关卡、口岸、海关、边防、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邮政、通讯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
(六)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供应设施;
(七)大型商贸流通中心、会展中心 、公园、体育场馆和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货币、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营业和交易场所;
(十)金银、玉器、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十一)典当、旧货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搜购站、网吧和公安特种行业管理的其它单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内主要街道和活动场所;
(十三)歌舞娱乐场所和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专用停车场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长途客运汽车、城市功能公交车辆、出租车、地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
(十六)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为需要监控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如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
第九条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预留与报警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网接口。建设、维修使用的器材、设备和材料要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规定,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或告示。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要求画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条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图像监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及项目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执行前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已建成或在建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系统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因执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相关单位将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依法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对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图像信息服从公安机关的保密管理;
(二)严格限制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妥善保管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隐匿、篡改、泄露和毁弃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和个人损坏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备,均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
矿长: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要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消息真实可靠;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安全副矿长: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检查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安全监控制度贯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保证实施;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发生的弄虚作假、消息不真实传输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不真实消息上传处理方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经常浏览矿井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安监科: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本矿各种传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掌握矿井风量和采掘面的瓦斯含量,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调度室: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深入井下第一线抓好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工作,及时掌握矿井生产动态;对井下出现的弄虚作假、消息不真实传输等隐患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处理。
机电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该系统供电线路运行正常;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系统的瓦斯电闭锁是否正常,传输线路是否存在隐患等情况;协调该系统检修与供电之间的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处理监控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生产部门: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在开工前10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审批后,送交监测部门。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浏览矿井消息传输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动态;督促测绘员及时做好系统的采掘跟踪和图纸填绘工作,杜绝越层越界和“三下”采煤,杜绝不真实消息上传。
安全员: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井下第一线,抓好系统正常运行工作,专职管理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通讯电缆及局扇的“三专两闭锁”等装置。如有损坏,须及时向安监科汇报处理。发现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弄虚作假、不真实消息传输、瓦斯超限、无数据、无信号等重大隐患的,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理,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必须定期对瓦斯报表中记录的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数据与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对照。
第7篇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
一、责任划分
l、监测队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通讯系统及}惭则仪器的现场管理、维护、定期巡查工作,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的发放、安装、校准、故障排除、维修、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账的建立和监控系统图填制工作。
2、监测队负责每个新采区、新回采工作面、新开口掘进(或开拓)巷道的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各设计,负责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铡仪器的总体设计;确定瓦斯电、风电闭锁范围及其它报警断电控制范围;确定一氧化碳超限断电控制范围;负责确定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仪器的电源的设置区域,负责制定安全胨控故障闭锁、安全监控仪器停lb运行期闸断电、停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科负责提供断电控制点电气接线图的设计,负责装置的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参与新进设备的验收、审核。
4、安检科负责安全监控仪器以及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工作。
i、供应科负责提供汁划数量的合格设各及仪器,以及监测通信电缆。
6、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区域内安全监控设备及仪器、监测通信电缆的运输、日常维护、安装、拆除、回收和ie常挪移工作,负责本责任区监测通信lb缆的吊挂和质量标化管理工作。
7、通风队负责井下使用中的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的现场检查、比对和异常情况虻报,负责提供安装甲烷传感器地点和位置以及甲烷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瓦斯浓度值,负责提供安装温度传感器地点以及报警点值。发现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超限或烟雾超限断电后,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8、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的监测通信电缆的日常维护和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区的划分:瞌测队负责南、北轨道运输大巷;运输队负责采区轨道运输上下山巷道,包含联络巷和运输车场段;机电队负责采区变电所、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一370变电所;皮带队负责本区队管辖的皮带巷;各生产区队负责自联络巷或轨道运输车场第2道风门至工作面、掘进(开拓头)段;有两个或以上单位产生公共管理区时,谁领用谁负责,在谁的作业地点谁负责。
二、管理程序
l、所有的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由临测队统一到供应科领取,各使用单位办理完安装申请手续后到监测队库房登记,监测队根据《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发放,使用单位将安全监控设备、仪器和电缆运输到安装地点,监测队现场安装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设备管理责任随之转移到使用单位。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更改接线等问题,临测队及时进行处理。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使用单位接到拆除通知后,将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及电缆及时回收、升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交监测队库房验收入库,姨测队出具回收单;监测电缆交机电科小电缆库房入库;井下现场设备移交其它使用单位时,移交工作由峪测趴主持,监测趴及双方区队机电责任人参与执行。
2、机电科组织的机电检查、通风部门组织的“~通三防”专项检查、安检科组织的安全检查,监测队均安排人员参与检查,将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现场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通报内容,出现隐患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组织检查部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并在规定时问内进行复查。
3、各单位使用的安全;随控系统设备、仪器和电缆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罚款,受罚单位及刚落实责任人,处罚单位在下月1号前报送企管科、劳资科,当月兑现。
4、监测队每月26曰将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的使用管理检查结果,报送通风副总和通风队,并将考核结果应用于通风质量标准化。
5、每月由监测队、通风队联合组织一次瓦斯超限处置演练,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演练结果第二天渊度会通报。
三、管理规定
l、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规范》,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规程》和《规范》要求对传感器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和电缆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装置布置图,报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监测队审批后,再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向集团公司生产部备案。
根据《规程》规定,使用耙装机作业的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求i司上。
2、井下安全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范围: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设置烟雾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南北翼总回风巷、南北风井总回风巷应设置风速/风量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含双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和风筒传感器;轨道运输大巷与皮带运输大巷之问的联络巷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的两道风门之间应设置声光报警器、设置风速传感器处应设置声光报警器、机电硐室内设置声光报警器;井下煤仓上方应|殳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距混合回风点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存在多条回风巷,同样参照此标准;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大于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局混合回风处j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岩巷使用耙装机的工作面耙装机作业段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南北翼总回风巷、南北风井总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串联风工作面在被串工作面进风口内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或风机前0~5米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的地点由矿通风副总确定。井下采区变电所安装千兆交换机。
第8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职责范例
1.及时上报、下达有关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
2.具体安排布置安全监控工作。
3.经常性、周期性对系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落实。
4.负责各种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系统正常运行。
5.安全监控出现异常、设备出现故障,及时进行处理。
6.经常组织监控人员培训学习。
第9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机构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具体分工:
组长陈负责全矿的监控系统维护及调试、安装等
副组长负责管理井下监控系统小组成员的工作安排等
监控组成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校检、安装、维护及调试等
监控组成员张盟主要负责便携检测仪、瓦斯检测仪等设备的校检工作。
地面中心站监控人员: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区内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监看制度
一、矿区监控系统由中控室负责监控,由调度部负责监督检查中心监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员负责作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中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中控人员进入中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点之前向调度室办公室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矿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有毒危险药品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天。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调度室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人机演练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培训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新入职员工在接受相关培训后,需进行考核,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入职的参考。
三、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测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熟练程度将被记录,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
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调度室。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调度室安排维修班组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中控室。
四、严禁带零食进入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监控值班制度
为保证我矿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发生故障能及时排除,杜绝发生不安全隐患。提高人员素质及工作责任心,特制定以下监控值班制度。
1、监控室每日由两名监控维护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值班期间主要负责地面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包括仪器校验)、故障处理及夜间井下突发故障的排除和设备的搬迁等工作任务。
3、值班实行每日轮换制度。
4、值班期间对发现故障设备应及时、有效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或拒不处理。
5、值班时应对无故障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及保养、检修。
6、值班人员负责当日监控维修室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及设备整理摆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间不得出现空岗、脱岗、缺岗等违纪现象。
8、值班人员如有外出,必须通知调度室值班员,并通知联系方式。
9、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聚众在维修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
矿井监控设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据《规程》要求,对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实行瓦斯电闭锁及掘进面局扇停机实现风电闭锁功能。为确保监控设施功能的灵敏、可靠,防止人为或设备故障,不能正确有效实现“两闭锁”功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定期试验制度:
1、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监控维护人员每星期一(根据工作情况可提前或推迟1~2天),定期对井下所有安设基本分站实现闭锁功能的地点进行闭锁功能测试。
3、测试前必须电话通知调度室,并告知井下作业人员。
4、瓦斯电闭锁试验应人为调高甲烷传感器至断电点,试验闭锁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应及时整改。
5、调试时要密切注意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是否与设计相符合,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校正。
6、应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应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电钳工进行整改。
7、测验完毕,应与瓦检员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验,避免出现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8、风电闭锁试验应人为移动开停传感器进行试验,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整改。
9、测试完毕要及时、如实填写试验记录。
10、测试结果应汇报通风科长及矿总工程师。
11、测试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存。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井下监控瓦斯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井下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及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报警仪。为了保证传感器测值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真实的瓦斯数据,为合理安排指导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瓦斯数字依据。根据《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1、每七天定期对我矿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校验,检查数据传输是否正常、设备功能是否良好、数据采集存储是否完整、监控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2、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报警仪进行调校。
3、调校应使用标准气体及空气气样进行校对。
4、调校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及相关校验程序对设备进行严格细致的校验。
5、发现不合格设备要及时修理,更换损坏元件。
6、设备校验时严禁吸烟,以免造成校验误差。
7、每台设备至少应反复校验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验准确程度。
8、甲烷传感器低浓元件应使用0.5%、1.0%、3.0%三种标准气体进行校验,高浓元件使用3.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9、便携式瓦检仪使用1.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10、严格按照设备性能要求对报警点、断电点等参数进行校验。
11、校验过程中应对每台设备校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2、校验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为使监控通讯实施正常有效运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每日对设备积尘进行清扫。
2、时刻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设备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设备。
4、井下设备由监控维护人员,每日入井对所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5、及时清扫设备及电缆煤尘。
6、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根据《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及时对设备进行校验、调试。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监控设备后,应把设备升井,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
9、井下发现故障设备要及时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10、每日入井应对所辖设备外观、线路及安设位置进行仔细检查。
11、认真检查分线、接线嘴是否松散,有无挡板,螺丝弹簧是否齐全,杜绝失爆。
12、升井设备值班人员应及时检修、维护以备再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贰班15∶30~23∶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
第10篇 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规范
1、当井下发现传感器显示超限时,现场值班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切断闭锁电源、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站岗并向矿调汇报。得到矿调同意后现场安全人员与瓦斯检查员一同逐步深入检查瓦斯,查明原因。现场安全人员在不明瓦斯变化情况时不得怀疑传感器误显示而不及时切断电源撤出工作人员。
2、矿调度员接到系统报警信息必须作好记录,立即通知安全通风部门进行检查处理。
3、系统设备在瓦斯超限闭锁动力电源后,任何人不得强行送电。非安全监控部门人员严禁调校监测设备。
4、瓦斯检查员每班三次对监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校对传感器的显示,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值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依据采取措施,安全监控人员必须在8小时对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5、安全监控部门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当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下井处理,在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填写故障登记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措施,否则不允许生产。
6、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检查校正设备的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显示数据、控制逻辑等。保证系统设备的防爆完好、显示准确,分站、传感器的设置符合规程的规定。每隔7--10天对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电笔锁)进行一次测试,确保系统断电可靠。并作好检查试验记录。
7、机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至少每月一次对监控系统的系统的断电功能(瓦斯电笔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采取对传感器通入瓦斯气样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可查。
8、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报警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将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挪移规定的监测位置,更不允许擅自停止使用。
9、凡是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专门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大修如更换传感头、电路板等)
10、系统设备运行6--12个月后,必须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11、对损坏监测设施或擅自甩掉监测设施不用的责任人必须进行追查处理。
12、矿井必须建立系统设备的检修室、保管库房的场所,仪器设备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并保证设备有最大使用数量0.4倍的存量备用。 `
第11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 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 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12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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