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润滑管理员安全职责
润滑管理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组织落实。
2、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目标,执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分解落实到班组成员,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目标。
3、参加各类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培训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安全技能,确保本岗位达标。
4、严格执行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加强对本班组成员的安全日常检查、监督,发现“三违”现象,对违纪人员及时处理。
5、参与本公司机械设备设施的润滑检维修及运行管理,参与制定公司大、中修润滑计划及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6、负责区域内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对警示标志的悬挂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7、开展本班组的隐患排查及其治理工作,落实分工、实施监控并按时上报。
8、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控制措施、登记建档,落实控制措施。
9、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
10、接受本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11、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并上报事故情况。
12、开展本岗位定置管理工作,确保本岗位达标。
第2篇 设备管理润滑油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修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4检查主管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检修规程的行为;
6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审核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防护措施方案,做好检查落实工作;填写情况;负责检查机组润滑油品质分析的落实情况,检查现场设备润滑情况;
8掌握灭火和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9积极参加安全文化建设,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第3篇 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 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储罐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4、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五条 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防雷与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 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四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
第四十一条 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第四十四条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七章 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的销毁,应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八条 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归口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润滑管理员岗位安全职责
润滑管理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组织落实。
2、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目标,执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分解落实到班组成员,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目标。
3、参加各类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培训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安全技能,确保本岗位达标。
4、严格执行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加强对本班组成员的安全日常检查、监督,发现“三违”现象,对违纪人员及时处理。
5、参与本公司机械设备设施的润滑检维修及运行管理,参与制定公司大、中修润滑计划及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6、负责区域内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对警示标志的悬挂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7、开展本班组的隐患排查及其治理工作,落实分工、实施监控并按时上报。
8、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控制措施、登记建档,落实控制措施。
9、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
10、接受本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11、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并上报事故情况。
12、开展本岗位定置管理工作,确保本岗位达标。
第5篇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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