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企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有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三、对随时可能引发的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构。
六、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后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八、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或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应在整改限届潢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在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延期的决定后,方可延期整改。
第2篇 某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日常防火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华文细黑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3篇 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
1、单位内部防火检查和每日巡查时,检查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针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方案,并以整改报告的形式上报给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整改报告做出明确批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4、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在整改期间内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回函形式进行反馈;
5、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日函或整改期限已到时,人到现场进行复查,对符合整改要求的,予以明确肯定;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依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继续整改。
二、单位内部火灾隐患整改环节的自主管理文书。
〈1〉《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对单位内部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填写《责令当场改正纠正通知书》,由被检查部门或部门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并督促其现场改正。
适用当场的违法行为如下: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影响使用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做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火灾隐患整改报告书》对单位内部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报告书》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出明确批示,确定整改的部门、人员、措施、时限和资金,并督促落实,适用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报告书》的违法行为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化的工程项目,未报工交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营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3、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违章改建防水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伐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6、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7、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民安全疏散的;
8、消防水源、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1、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2、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内操作人员来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4、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5、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三、《停产、停业、停用、停办通知书》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报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向危险部位所在部门下发《停产、停业、停用、停办通知书》。
四、《火灾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隐患整改期限以到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派人到隐患整改部位复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下发了《火灾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上明确同意恢复使用的意见。
五、《违反消防法规处理决定书》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逾期未改的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违反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规则的行为,可以填发《违反消防法规处理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回函》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规定限期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回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4篇 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积极配合落实。
第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物资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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