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
根据晋市煤局规字[2011]639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及晋煤办基发[2011]1054号《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原则上以“六长”为主,确需配备“六长”以外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符合标准的人员,必须经主体企业严格审查、任命,经县、市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未经市局审核批准备案的不得作为带班下井人员。
煤矿企业配有董事长、总经理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必须同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其他带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成员。
二、下井带班具体规定
1、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矿级领导及一名施工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2、当班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三在”即: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即:当班任务清、入井人数清、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即:回采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即: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即: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隐患要指导。
3、当班带班领导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矿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入井不得少于10次/月,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队长等副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月。一个矿井存在生产、建设2套系统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次,原则上生产系统和建设系统各带班下井不少于4次。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带班下井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l0个。
6、煤矿在周末、节假日、初次来压、工作面初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特殊时期,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带班下井,必要时要安排2名矿级领导、一名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工作面搬家时,每班必须安排2名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要强化矿级领导夜班现场带班指挥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于每月5日前在矿公示栏上公布上一月带班领导下井带班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6、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项目经理要严格按照月计划带班下井,如需调整具体班次的,必须提前在市局书面登记备案后方可生效。
7、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各建设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属地监管的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日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2篇 y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3篇 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章制度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4篇 事业单位人员作息请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作息、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聊天或办私事。
二、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下班待领导走后方可离开。秘书科的同志每天下班前负责书记室、主任室门窗的检查。
三、办公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向分管主任或科长请假。
四、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办事员请假1天以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请假3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
五、所有请假的同志须事先安排好工作,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用电话或请人代假。
六、正常工作期间,办公室人员外出要向秘书科告之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
七、请假人员正常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第5篇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安全协议签订、教育、安全检查等。
3 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
3.2安全科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4 资质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应有与其施工项目相对应的施工资质,由设备科负责在施工协议签订时审查。
5 教育及检查办法
5.1外来人员在施工前,由设备科联系安全科进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由现场车间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负责安全确认,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设备科联系处理。
5.3现场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督,保证施工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工艺、设备安全。
6 安全协议签订
6.1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科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6.2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设备科、现场车间共同制定,安全科负责审核。
6.3施工安全协议中应包括“水、电、气”停送及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的管理要求。
第6篇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确保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一节 分包单位管理
第一条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第二条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第三条 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 备的安全、完好。
3、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 分包队伍进场:
l、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第五条 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 50 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
明。
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实行班前、班后安全会议和周安全总结会议,并设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 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1、主管部门对分包
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 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2、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项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3、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或作清退处理。
第二节 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
第一条 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复训,考试合格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1.2 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机管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须接受安 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
1.3 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 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1.5 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第二条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 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
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 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7篇 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确保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一节分包单位管理
第一条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第二条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第三条 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 备的安全、完好。
3、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 分包队伍进场:
l、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第五条 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 50 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
明。
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实行班前、班后安全会议和周安全总结会议,并设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1、主管部门对分包
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 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2、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项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3、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或作清退处理。
第二节 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
第一条 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复训,考试合格取得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1.2 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机管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须接受安 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
1.3 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 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1.5 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第二条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 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
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 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8篇 安全物资供应单位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对安全物资的供应单位控制管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二、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三、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四、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五、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六、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七、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从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要求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二、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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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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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2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3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
2.4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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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3.2.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3.2.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2.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3.6.1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3.6.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6.3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
3.6.4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一、安全帽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安全带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撚性踩氖奔浠疃几赏炅。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
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 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服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防护服有以下几类:
(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热工作服;
(6)通气冷却工作服;
(7)通水冷却工作服;
(8)防射线工作服;
(9)劳动防护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电建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
(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
(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
(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
(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
(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
(4)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射线对眼部的伤害。
(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
五、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对绝缘鞋的要求有:
(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电建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七、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负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施工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试验负荷的重的标准。用专作实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
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00~1500kg,背带700~1000 kg,安全绳1500 kg,挂钩圆环1200 kg,固定卡子60 kg,腿带700 kg。
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 kg,吊挂5min,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新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
(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
1)产品是否有撋砜芍单位生产的产品;
2)产品是否有摬泛细裰な;
3)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
4)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
第9篇 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 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 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 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10篇 生产辅助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2、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由公司研究处理。
4、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区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末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区队施工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区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8、区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总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9、区队领导必须认真召开班前会安全学习,不组织的,每次罚款200元,达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罚款100元。
10、区队负责人必须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与本队组织召开的有关专题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100元。
11、区队管理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干特殊岗位的工作,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2、区队长安排到本队实习期末满的员工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签订师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并罚队长100元。因不签订师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队长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由公司研究处理。
第11篇 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2、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由公司研究处理。
4、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区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末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区队施工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区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8、区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总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9、区队领导必须认真召开班前会安全学习,不组织的,每次罚款200元,达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罚款100元。
10、区队负责人必须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与本队组织召开的有关专题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100元。
11、区队管理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干特殊岗位的工作,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2、区队长安排到本队实习期末满的员工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签订师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并罚队长100元。因不签订师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队长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由公司研究处理。
第12篇 特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劳动法》,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工作,并要随身携带,项目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一次未持证上岗工作,对其进行教育;两次发现,对其进行经济处罚50元;发现三次,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发现无证从事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当即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条:特殊工种定期参加操作证年度复审(两年复审一次)不经复审的操作证无效。项目安全员负责检查,发现持不经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工作,视无证情况进行处理。公司安全处随时对其进行检查,如发现无证,操作证不复审的操作人员上岗工作,有权停止其工作,给予开除处理,同时对该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进行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条:项目工地要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到特种作业人员手中,项目安全员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情况严重的对违章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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