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厂设备维护部班前班后会制度
一、检修班组要坚持开展工作危险预想活动,搞好“预想”活动是班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有效措施;为此,班长要出预想课题,并在安排工作前提出危险预想。
二、认真搞好班前班后会,班前班后会的成功与否是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搞的好坏的重要标志,班前班后由班长主持进行。检修班组的班前班后会必须在本班安排工作时进行,班后会应在一天工作结束后进行,也可在第二天上班后的班前会上,总结前一天的安全工作。
三、 开好班前班后会。检修班组长在班前会上应对前一天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并根据当天的工作任务、工作环境、工种配合、天气变化及工作人员精神状态,在班前会上提出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具体的安全事项;复杂的工作,班长应事先组织学习、作好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对检修分场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项目控制措施,进行认真学习,必要时进行考试,务必使参加工作人员切实掌握措施要求。
四、 班前班后主要内容:
1、 班前班后的内容和做法:
(1) 了解班员的健康情况:班长通过观察和问候,证实每个人的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则根据情况采具体措施,发现喝酒或精神不振及情绪不良,则不准作业。
(2)检查劳保用品穿戴情况,是否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3)介绍事故案例或进行五分钟安全教育讲话,安全忠告内容要紧密结合现场的安全要求进行,要将预想和应采取的措施讲清楚。
(4)安排工作:班长应根据当天的工作任务进行分工,指定工作负责人,并办理工作票,同时要考虑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经验及健康状况,并对每项工作提出要求。
(5) 收集群众意见和要求:班组成员根据当天工作,安排工作,开展“预想”活动后,班长应收集大家对当日工作提出的安全建议的要求。
2、 班后会基本程序和做法:
工作负责人在班后会上向班长汇报。
(1) 工作完成情况。
(2) 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现象,包括违章违纪、工作票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工作中差错。
(3) 好人好事。
其它情况:班长应根据当天的汇报情况,进行当天的安全工作总结,并作简明记录。
第2篇 河津发电厂设备维护部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1 总体说明
1.1 培训工作的定位
从维护部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各个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已经成为制约维护部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的重要因素,所以培训作为维护部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其重要意义已经取得大家的共识。
培训工作是维护部整体战略目标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培训工作和生产、管理工作割裂开,更不能将培训工作视作负担和包袱。
1.2 培训工作的目标
维护部培训工作的整体目标是:逐步提高维护部各个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上的保障。
1.3 开展培训工作的原则
维护部开展培训工作的原则:目标明确、富有实效、逐步推进、适度超前。
“目标明确”就是要从各个层次上制定明确的阶段性可控目标,部门主任从宏观大局提出全部门人力资源培养的整体战略构思;专业分管部门领导制定本专业各位人员所要达到的远期培训效果和阶段性培训效果;各个专业专工要从本专业技术角度出发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各个班组要按照培训大纲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富有实效”就是要扎扎实实围绕现场设备进行培训;每一阶段培训后都收到切实效果;阶段性的培训成果能够纳入规程或者编入培训教材;培训工作总体上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并能够在全厂提高设备维护部的形象。
“逐步推进”就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一定要在1年之内将各个专业所属的设备或者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此后更加深入地进行新一轮的培训,使各个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持续不断地提高。
“适度超前”就是要从设备维护部的发展出发,在人力资源方面适度超前于具体工作的进展。
2 培训工作的组织网络
设备维护部培训方面的组织网络可以概括为“两纵三横”。
“两纵”是“培训工作实施体系”和“培训工作指导支撑体系”;“三横”是“部门领导层次”、“专工”层次和“班组层次”。
具体的培训工作组织网络见 1.
3. 培训网络中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3.1 维护部主任的职责
制定维护部培训工作整体目标和基本思路,督促培训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
3. 2 维护部各个专业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a) 负责提出所分管专业的总体培训思路和培训目标。
将培训工作纳入到本专业的总体工作体系中。
b) 指导本专业专工制定本专业的培训大纲。
c) 给本专业培训工作创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3. 3 维护部培训工作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a) 在维护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维护部的培训工作;贯彻维护部在培训方面的总体方针和意图。
b) 和部门内各个专业的分管负责人协商并制订各个专业的总体培训目标和计划。
c) 督促维护部培训专工制定部门的培训工作计划和培训任务并检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d) 督促各专业专工在专业培训方面对本专业培训提出总体规划。
e) 检查并考核各个班组在培训方面的工作。
3. 4 维护部培训专工的职责
a) 在维护部主任和部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维护部的培训工作。
b) 在各个专业专工的协助下制定部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c) 负责和人力资源部培训主管的专项业务联系,完成厂部的培训要求;落实培训工作的费用;按照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部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供给类统计数据。
d) 组织部门一级的各类讲座及其他形式的培训工作。
e) 督促、检查、指导、考核班组日常的班组培训工作,如考问讲解、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等。
f) 编写维护部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g) 根据部门当月的培训内容记录好部门的《培训台帐》。
h) 负责本部门职工《岗位培训技术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
3. 5 维护部各专业专工的职责
a) 在专业分管负责人的指导下,从本专业的技术角度出发制订专业方面的培训大纲。
b) 对本专业各个班组的培训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c) 按照部门的培训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定期授课。
3. 6 维护部各班长的职责
a) 在培训专工的指导下组织好班组的培训工作。
b) 按照专业专工的要求制定本班组的培训目标,将培训工作纳入班组的整体工作体系中。
c) 为班组培训员在本班组进行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 7 维护部各班培训员的职责
a) 在培训专工的指导下负责班组的具体培训工作。
b) 在班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班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c) 按照培训专工的要求完成班组培训方面的统计、报表和总结。
d) 记录班组的培训台帐。
e) 组织班组一级的各类培训活动。
4 培训任务
4.1 部门级的培训任务
a) 维护部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专题讲座。
b) 维护部副主任、主任助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专题讲座。
c) 维护部专业专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方面的专题讲座。
d)。
第3篇 大化电厂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一
0 引言
为规范我厂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的时效性管理,确保备品备件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又经济合理地储备,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备品备件利用率,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化电厂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以及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参考定额》
总厂《物资管理标准》
《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3职责
3.1 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以及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由生技部、检修公司、供应部门等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生技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 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备品备件计划采购的审批,负责事故备品备件领用的审批,负责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处置的审批。
3.3 生技部负责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组织和审核工作,负责定期开展备品备件过程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3.4 供应部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负责事故备品备件的科学储备、保管及发放工作。
3.5 检修公司负责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计划及到货验收工作,负责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的领用及科学保管工作。
4事故备品备件管理内容和办法
4.1事故备品备件含义
4.1.1 事故备品备件是指在事故抢修和临时发现事故性缺陷,需紧急处理所使用的配备性备品、设备性备品以及材料备品。
4.2事故备品备件定额管理
4.2.1 供应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年度事故备品备件领用情况、补充情况以及仓库库存情况,向生技部提交年度事故备品备件使用报告。报告中附带《当前仓库备品备件库存清单》(见附表1)。
4.2.2 生技部收到供应部提交的报告后,在5月10日前,组织各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对仓库库存备品备件进行一次专项核实检查,在淘汰和失效事故备品备件处置的基础上,以正式通知形式公布《当前仓库备品备件库存清单》。
4.2.3 库存清单公布后,检修公司及班组应根据事故备品备件库存情况、机组检修遗留问题、设备运行潜在问题、设备安全状况、设备易损程度、历年设备维护经验等,在5月20日前按附表2格式,完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定额计划的填报及部门汇总审核工作,报送生技部。
4.2.4 生技部一周时间内,完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审核修订,与库存事故备品备件进行对比,形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采购计划》(见附表3),报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5月30日前提交供应部按计划采购补充。
4.2.5 事故备品备件原则上每年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定期的年度计划及采购补充管理工作。当某一类型事故备品备件最后一件库存领用或库存量少于10%之时,供应部应及时报告生技部,按上述流程办理事故备品备件动态补充采购工作。
4.2.6 对事故抢修和临时发现事故性缺陷急需的而定额中没有储存的事故备品备件,由相应的维护班(队)及时汇报和计划,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或生技部主任确认,报供应部立即采购。如生技部正、副主任确认采购的,事后应向生产副厂长和总工程师作口头汇报。对应急事故备品备件的采购,可视具体情况安排生技部相应专责或班组专业工程师前往协助采购,确保应急事故备品备件采购的时效性和采购质量。
4.3事故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
4.3.1 供应部接到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应本着及时、节约、择优、就近和高效的原则,按照总厂《物资管理标准》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合同订货和加工。
4.3.2 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必须严格按照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中所列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技术要求和型号。如需变更时必须经生技部主任或相应专责的同意。
4.3.3 对具有通用规范标准和区内可以直接采购的备品备件,原则上在接到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任务。
4.3.4 对特殊的备品备件或采购周期比较长的备品备件,生技部应在报批的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的备注栏中注明“特殊”字样。供应部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对标有“特殊”字样的备品备件,及时行动,组织采购订货,必要时与生技部相关专责沟通,加快特殊备品备件的订货采购步伐,原则上控制在30天至45天内完成采购任务。
4.3.5 每年7月20日前,由生技部组织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对计划采购补充的事故备品备件进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事故备品备件按时购置到位。
4.4事故备品备件到货验收
4.4.1 备品备件一旦到货,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库验收工作。
4.4.2 备品备件到货验收,严格执行《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4.4.3 验收不合格的事故备品备件不准入库,并原则予以退货。
4.5事故备品备件的储备及保管
4.5.1 供应部应建立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储存专用库。
4.5.2 计划采购的所有事故备品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应先分门别类地办理入库手续,由供应部统一储存和保管。
4.5.3 事故备品备件的入库应填写入库验收卡,由验收人签字后连同实物及加工图纸、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一起存放。
4.5.4 保管人员应根据备品备件入库情况,及时建立完善的入库及保管台帐。对入库的备品备件的型号、数量应与计划采购清单核对无误,做到帐、卡、物相符,随时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随时做好动态补充购置工作。
4.5.5 备品备件应保持通风干燥,物品应分门别类有序摆放,做到整齐美观。
4.5.6 精密零件和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要注意温度、湿度和阳光照射影响;金属制品必须定期做好防锈蚀工作;化学制品应做好防腐蚀工作;对需要用特殊方式保管的事故备品,由供应部、生技部及检修公司相应专业班组共同提出保管措施。
4.5.7 保管人员应定期开展备品备件的清点、保养和测试工作,对一些机电设备或贵重精密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常规性检测试验,检测其测试范围、功能、精度、性能指标等是否满足要求,确保备品备件质量合格,无变质,无性能指标下降,无丢失。
4.5.8 对保管员没有专业检测资格的备品定期检测项目,保管员应提前一周时间和生技部相应专责联系,确保定期检测项目按时有序安排和组织开展。
4.6事故备品备件领用
4.6.1 事故备品备件的领用,实行“何时急需使用随时领用”制度。事故备品备件的领用,仓库保管员应做到随叫随到,确保事故备品备件领用渠道畅通无阻。
4.6.2 事故备品备件领用程序
4.6.2.1 使用部门或班组填写《事故备品备件领料单》(见附表4);
4.6.2.2 使用部门或使用班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4.6.2.3 生技部(正、副)主任审定;
4.6.2.4 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4.6.3 事故备品备件非正常领用程序
4.6.3.1 生产应急事故处理需立即领用事故备品备件,只要是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口头通知的,经供应部主任和保管员确认,即可提取相应的事故备品备件,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3.2 如生产副厂长和总工程师均不在厂内,由生技部(正、副)主任与他们之中一人联系沟通,并获得口头同意,然后经供应部主任确认,即可办理事故备品的领用,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3.3 如生技部正副主任、总工程师和生产副厂长均不在厂内,由生技部相应专责与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联系沟通,并获得口头同意,然后经供应部主任确认,即可办理事故备品的领用,同样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4 事故备品备件每次领用,保管员都应及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帐、卡、物相符,随时跟踪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
4.7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的处置
4.7.1 生技部每年5月10日前,组织各生产管理有关人员,对仓库事故备品备件库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核实检查,目的是认真核对事故备品备件使用情况及库存情况,对库存备品进行认真求实地评估,对变质、霉烂、失去原有性能以及淘汰的事故备品备件予以报废处理。
4.7.2 对评估组确认予以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供应部及时提取出来或隔离,保管员应根据提取的备品备件数量、规格型号等及时填写好台帐记录和《事故备品备件报废清单》(见附表5)
4.7.3 供应部根据评估组予以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形成报告,报生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生产副厂长批准,及时予以公布,并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4.7.4 对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应收集到物供仓库大院或指定地点,按《事故备品备件报废清单》逐一清点数量,在地面摆放整齐,在生技部、安监部、检修公司、发电部、供应部、工会、财务部、审计室、纪检室等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用压路机进行碾压后,再用汽油等明火进行焚烧,避免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重新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线。焚烧现场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爆安全隔离及保卫工作。
第4篇 大化电厂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二
5 机组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内容和办法
5.1 生技部每年9月15日前,根据机组年度运行健康状况、重大技改修理项目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下一年度(今冬明春)机组检修计划,报上级管理单位。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应包含机组检修性质、检修天数及主要检修项目等内容,详见附表6。
5.2 生技部每年10月10日前,根据机组年度运行健康状况、重大技改修理项目计划安排、设备评级状况、设备缺陷、技术监控监督检查项目等,完成机组(含主变)年度检修项目表的编制工作,并以文件形式予以下达。
5.3 机组检修项目表公布后,检修公司及班组应根据当前设备检修备品备件库存情况、机组检修计划及主要检修项目、设备缺陷、设备评级、运行潜在问题、设备安全状况、设备易损程度、历年设备检修经验等,在10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机组检修备品备件定额计划的填报及部门汇总工作,报送生技部。
5.4 生技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年度机组检修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的审核修订,报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11月份的第2个工作日前提交供应部按计划采购。
5.5 机组年度检修期间,考虑到机组运行健康状况改变、计划与实际的差异、机组检修当中发现的重大缺陷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的数量及品种类型。报批手续仍为生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
5.6 检修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加工以及到货验收等管理环节,参照4.3条款和4.4条款组织实施。
5.7 检修备品备件到货验收后,由检修公司合理调度,原则上按“谁计划谁领用”的办法直接办理领用手续,提取相应的检修备品备件。
5.8 检修公司所提取出来的检修备品备件,公司及班组都有责任做好妥善储存及保管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参照4.5条款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储存及保管工作,做到检修备品备件使用的可追溯性。
5.9 机组年度检修结束,即每年4月30日前,检修公司根据去冬今春机组检修备品备件领用及实际使用消耗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提交生技部。
5.10 对年度机组检修剩余的备品备件,检修公司及班组应参照4.5条款的相关内容,建立台帐,认真做好储存及保管工作。
5.11 每年5月20日前,生技部、总厂安监部联合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检修公司及班组各工器具房及备品备件仓库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核实检修备品备件领用、使用及汇报情况。
6 检查与考核
第5篇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 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 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发电厂、风电场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 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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