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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70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第1篇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保障资金落实,解决隐患治理根本问题,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1、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公司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落实,确保及时到位。财务部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4、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保障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经费,资金来源列入列入企业经营管理年度计划。

6、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准确记录事故隐患的发现日期、发现人员、所在部位或者场所、数量、等级、类别以及治理隐患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等有关情况。

7、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7.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7.1.1 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7.1.2 危险品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7.1.3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7.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7.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7.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7.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8、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9、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10、各公司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11、各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2篇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保障制度

一、为了确保矿井安全投入合理使用和管理好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简称安全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安全装备和抗灾能力,使有限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安全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隐患治理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及时,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

四、本矿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是:每吨提取15元。

五、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如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通风系统、支护改造、机电设备更新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在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内,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8、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六、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费用严格按计划实施, 但有些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的工程项目,可列入调整计划, 应急时可直接经领导审批后实施;

2、安全费用严格由财务部门控制掌握,矿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挤占或擅自审批安措资金;

3、隐患整治竣工后,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决算表,核消不合理的工程费用。

七、当年安措资金未完成项目或剩余安措资金, 一律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3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第一条 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从提取的费用中支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相关宣传费用和专项奖励。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由负责隐患治理的相关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安质环保部审核,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五条 财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帐加强管理。

第4篇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安全费用保障制度

一、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安全费用是企业近按照规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安全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隐患治理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及时,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

四、依据《吉林省企业安全安全恋情反光镜和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

五、矿山企业 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是:

1、金属地下矿山:8元/吨;

2、金属露天矿山:4元/吨;

3、小型露天采石场:0.5元/吨;

六、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通风系统。支护晃放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晃尾矿库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在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内,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8、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集团公可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高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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