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制度大全 > 制度范本
栏目

临时用电审批管理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4

临时用电审批管理制度

第1篇 临时用电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v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3.1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

3.2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3.3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

3.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6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3.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11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3.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13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

3.14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15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3.1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17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第2篇 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制度

临时用电由动力车间负责审批。审批人员审批前要严把申请人员安全资质关,确保无火险、无安全隐患后批准。审批时要定人、定时、定位、定措施并实行持证操作,现场监护人员要尽职尽责。并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4.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末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5.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有防雨措施。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的临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9.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架空高度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米。

10.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11.开关箱应设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

13.临时作业完工后,要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4.各种高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第3篇 电气临时用电安全审批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流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临时用电安全使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

3、细则

3.1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伏及以下者)均按本规程执行。

3.2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设备动力科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经设备动力科审查,安全保卫科批准后,由车间电工或设备动力科派电工进行架设。

3.3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4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系因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负责。

3.5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时,可不填写临时线装置申请单,校验完毕后本人负责拆除。

3.6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设备动力科、安全保卫科有权令其停止使用。使用部门应在4小时内按要求处理完毕。如逾期未进行处理,设备动力科在通知使用部门领导后,有权责令电工拆除。

3.7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3.7.1装置临时线时,须用绝缘良好的导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

3.7.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单独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3.7.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3.7.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绝缘带包好。

3.7.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3.7.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3.7.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装置临时线。

3.7.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器、门窗等距离应在30厘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门、窗、木板壁房上直接装线。

3.8易燃易爆场所严禁架设临时线。

3.9凡达不到上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临时线及不符合正规安装的电源线,均应拆除,禁止安装使用。

第4篇 企业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v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3.1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

3.2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3.3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

3.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6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3.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11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3.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13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

3.14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15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3.1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17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临时用电审批管理制度(四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