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制定本办法。
一、我矿井下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二、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开工前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开工申请,由调度室组织有关科室、施工单位对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的由调度室发放经矿长签发的开工许可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必须有经有关部门会审、总工程师签批的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贯彻传达,并有贯彻、考核记录;
3、施工所需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4、供电、通防、监控、运输等系统必须具备安全施工要求;
5、施工所需设备、工具、物料必须齐全;
6、其他具体要求。
三、井下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四、我矿成立由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任副组长,调度、机电、技术、通防、监控、安全、企管等生产职能科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调度室召集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和移交单位对竣工工程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条件等进行严格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提请复验申请,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七、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复工时按单位工程开工程序办理。
八、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有调度室存档,竣工验收记录应同时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2篇 工程开工审核制度范本
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审查开工条件。
2、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施工图纸经会审。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
(3)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4)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
(5)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
(6)工程基线、标高等已经复核。
3、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应单独填写开工报告。
4、开工申请报告中的各项内容均应填写真实、齐全、准确。
5、开工报告必须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签名盖章后有效。
第3篇 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制定本办法。
一、我矿井下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二、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开工前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开工申请,由调度室组织有关科室、施工单位对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的由调度室发放经矿长签发的开工许可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必须有经有关部门会审、总工程师签批的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贯彻传达,并有贯彻、考核记录;
3、施工所需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4、供电、通防、监控、运输等系统必须具备安全施工要求;
5、施工所需设备、工具、物料必须齐全;
6、其他具体要求。
三、井下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四、我矿成立由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任副组长,调度、机电、技术、通防、监控、安全、企管等生产职能科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调度室召集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和移交单位对竣工工程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条件等进行严格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提请复验申请,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七、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复工时按单位工程开工程序办理。
八、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有调度室存档,竣工验收记录应同时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4篇 监理制度: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开工审查制度
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
4、施工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已满足开工需要;
(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已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专职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施工单位已具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
(4)分期征地拆迁的工程,拆迁工作已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
(7)施工图纸已经过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8)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经完成;
(9)第一次工地会议已经召开完毕;
(10)计量衡器和测量仪器已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11)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成果已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的复验。
5、如果施工单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开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第5篇 工程开工审核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审查开工条件。
2、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施工图纸经会审。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
(3)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4)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
(5)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
(6)工程基线、标高等已经复核。
3、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应单独填写开工报告。
4、开工申请报告中的各项内容均应填写真实、齐全、准确。
5、开工报告必须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签名盖章后有效。
12位用户关注
5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