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装卸、运输制度
溶解乙炔气属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了在装运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乙炔气的运输、装卸人员应懂得其特性,掌握安全防护、扑救知识。
2.装运乙块气时必须检查,防止瓶阀漏气等隐患,横向排放, 顶部应朝同一方向,且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处。
3.装运对应轻抬轻放,严禁撞击:配备减少撞击的防护品。
4.乙炔瓶返回时,应立即卸车,防止雨淋、暴晒。
5.严禁同时装两种危险品,驾驶员、押车人不得在行驶过程中吸烟,不得带无关人员乘车。
6.装运危险品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车辆应配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超速。
第2篇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范本
第一条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条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三条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货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
第四条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乳化炸药时,可以将炸药装在矿车里由罐笼运输,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4.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乳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五条雷管运到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护送人员装入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人力推车(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至爆炸材料库或者直接由护送人员在押运人员的监护下人力送入爆炸材料库。装有炸药的矿车到达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和护送人员人力推车至爆破材料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有在运输途经路段设置警戒,矿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推车间距不得少于10m,一组护送人员一次只准推1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六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门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七条 装 、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第3篇 炸药器材的装卸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
3、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
4、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5、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6、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7、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9、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10、爆破器材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第4篇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第一条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条 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三条 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货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
第四条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乳化炸药时,可以将炸药装在矿车里由罐笼运输,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4.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乳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五条 雷管运到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护送人员装入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人力推车(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至爆炸材料库或者直接由护送人员在押运人员的监护下人力送入爆炸材料库。装有炸药的矿车到达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和护送人员人力推车至爆破材料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有在运输途经路段设置警戒,矿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推车间距不得少于10m,一组护送人员一次只准推1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六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门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七条 装 、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第5篇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1、供应站人员将炸药、雷管运到指定点卸药,库存人员负责验收(库管人员要持证上岗),验收合格,填写火工产品领料单。装运必须轻搬轻放,每人一次只准搬一箱,不准扛运。
2、往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把钩工,保证车辆优先通行,不准在井口停留,并填写到药时间及下药时间。炸药、雷管装车后,必须在30分钟下去。
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用专用车,炸药、雷管在矿车内,不得超过矿车边沿并加锁,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运送炸药。
4、炸药、雷管在平巷运输时,不得在同一列车运送,应用空车隔开,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禁止用顶车法运送炸药。在井底车场需用顶车时,必须由井下运输调度站统一指挥,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送炸药的列车必须由药库管理人员押送,押送人员必须坐在列车后部,车尾要挂红灯,列车不准在井底车场或运输巷停留。
6、蓄电瓶机车运送炸药时,要在距火工库25米处停车。
7、装炸药、雷管的列车运行时,不准同时运送其它人员、物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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