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汽修企业金工车间安全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金工车间安全制度
1、车间要整洁,严防灰尘飞扬伤害机床导轨等影响精度。
2、机床保险丝爆断时,应立即拉下开关,以防烧坏马达。
3、操作机床工人一律不准戴手套,衣服要扣好,捆紧袖口。
4、车间必须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5、车间内禁止赤脚,赤膊和穿拖鞋。
6、机床上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
7、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电气安全基本知识,并执行其中规定事项。
8、所有机床电器设备必须定期通知电工进行检查。
9、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第2篇 汽修企业试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试车管理制度
1、车辆经总装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才能移交调试,否则试车人员可拒绝路试。
2、试车人员须持有驾驶执照和试车员证,并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路试前,调试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内容进行逐项检查,确保试车安全。
3、路试中,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悬挂试车牌照,主修人员须随同试车,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4、试车须按规定的路程(一般不少于5km),并按维修技术标准要求,判断和�量发动机及底盘的工作状况。
5、试车后,要调整、排除所有在路试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直至合格后方可交车出厂。
6、严格实施试车作业,确保试车安全和检验质量,认真填写路试记录。
第3篇 汽修企业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4篇 汽修企业竣工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5篇 汽修企业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1、维修费用的结算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维修费用的结算工作由结算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替代。
3、结算员对承修车辆维修项目和领用配件应详细审核,并填写清单。对有疑问的应当了解清楚后再予结算。
4、维修费用结算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实施。
5、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数量、价格及购进地应详细分列,分别核算相关费用。
6、核算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防止产生收费纠纷。对形成的各种结算单证,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第6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接车管理制度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业务接待员应具备助工或高级技工以上职称,有机动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3、业务接待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并做好记录;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
4、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告知客户有关会诊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5、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6、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7、业务接待员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8、更换的配件由客户自己带来的,要填写《客户自带配件登记表》,并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作出约定。
9、会诊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10、业务接待员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自带配件登记表、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7篇 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救援工作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救援工作制度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运作方案。
2、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实行24小时昼夜维修服务。
3、建立机动车维修救援责任制,配备救援设施,落实救援人员,服从调度指挥。做到有求必应,有应必救,不拒绝施救,不延误施救期限。
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建立救援车辆维修技术资料和台帐,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不高报低做,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弄虚作假、巧立项目、多收乱收维修费用。
6、热情服务,积极主动地为故障车辆驾乘人员排忧解难,帮助驾乘人员安排食宿和人员、物资的换乘、驳载。不刁难车主、不拖延工时。
7、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第8篇 汽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政府有关财务、会计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经营。
2、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3、严格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减少资金占用,保障生产运行。
5、建立规范的会计账册,做好各项会计工作。
6、如实申报,缴纳税费,定期上报各种报表。
7、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制度,所有票据须先审核、后报销。
8、对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的单据,不得报销入账。
第9篇 汽修企业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凡进厂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级别维修(含总成)的车辆,竣工出厂均需发放合格证。
2、车辆维护竣工合格证由厂总检验员签发。
3、总检验员应认真核对承修车辆的维修、检验(测)记录,并进行最终检验,确认车辆维修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签发合格证。
4、合格证上应注明承修车辆进、出厂时间、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
5、合格证必须按顺序号签发,经加盖单位印章并由签发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存根归入维修档案。
6、不得对未经维修的车辆或外单位维修车辆签发虚假合格证。
第10篇 汽修企业外购与外协配件验收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外购与外协配件验收制度
1、外购配件入库前,须由专人进行相应质量检验。
2、入库配件必须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禁止“三无”配件入库。
3、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配件,应由原采购人员负责退货。
4、配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厂(公司)领导汇报供货质量,以便调整供货渠道。
5、外协加工件装车前,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得装车,并由相关人员责成加工单位返工。
6、外购基础件、外协加工件的检验资料应归入车辆维修档案。
第11篇 汽修企业过程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第12篇 汽修企业进厂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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