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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防火安全制度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9 热度:45

电气设备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第1篇 电气设备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一、 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正式考核合格,发给正式电工本;

二、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

三、 电气设备和线路和准超负荷使用;

四、 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有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五、 电线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做管或金属套加以隔绝。在任何部位新增设的线路,如不做金属管时,必须使用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六、 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瓶、石油以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库房内,照明线路应用金属套管,并采取防爆型灯具。电闸箱,开关要装在库外。

第2篇 电气设备使用和检查管理制度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电热设备周围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消防安全管理科室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六、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七、电气设备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八、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九、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并做好记录。

十、医院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3篇 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一、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后,机电科负责组织专职防爆检查员对新购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以及设备的 “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其它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并现场检查其防爆性能和网上验证。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方可入库,并登记在册,建立档案。

二、修复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根据设备的维修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维修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和防爆标准,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三、机电科和区队建立两级电气防爆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使用单位、使用地点、防爆检查情况和完好情况、包机责任人等内容均要登记在册。

四、所有电气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进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防爆检查合格证”应粘贴在开关盖内,机电管理部门留有存根;“入井许可证”由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开具,一式三联,机电管理部门、井口把钩工、使用区队各一份,凡无“两证”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得入井。

五、严格电气设备入井二次检查制度。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对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二次入井检查,无防爆设备检查员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不得入井。

六、严禁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无煤安标志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和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严禁采购非智能型低压防爆开关。

七、防爆电气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安装,安装合格后提请机电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验收,机电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接到验收申请后在24小时内到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带电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4篇 电气设备检修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的检修,安装工作安全有序,确保检修,安装人员的安全及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本制度包括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和厢站检修制度。

检修工作票制度

(1)电气设备检修工作应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先期进行现场调研,确定检修安装工作参加人员,停电范围,工作时间及所用安全防护用具,器材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制定工作票。

(2)检修准备工作及检修工作票的制定在工作开始前完成。检修工作票报部门领导批准,备案。

(3)以下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的检修工作,应填写工作票[1]在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的或需要做安全措施的;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工作的;其他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2】需要在低压配电箱柜,低压电源干线上工作的;在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工作,无需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培训的;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以及有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高压电缆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4)工作票一式两份,内容正确,清楚,不得涂改。

(5)工作票使用完毕应妥善保管。

(6)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正确组织,分工明确;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工作条件;工作前向工作人员告知危险点,交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工作中检查监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情况;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工作完毕后应和运行人员或现场电气负责人员进行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恢复供电。

(7)参加检修工作人员职责:严格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明确掌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和危险点;清楚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性能和电压等级,如有疑问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后方可工作;超出范围的工作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动手,对设施的安全措施不得随意变更;遵守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工作纪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工作许可制度

(1)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字。

(2)在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检修工作人员方可开始工作

(3)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

(4)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需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共同同意。

工作监护制度

(1)完成工作许可程序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危险点及注意事项。

(2)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区域内。

(3)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接替,并做好工作负责人临时变更手续。

(4)从事下列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部分停电,工作人员可能误触带电部分时;临时带电或跨越带电部分工作时;登杆或高处复杂作业时;低压带电作业时没有电气常识的人参加电气工作或接近带电设备工作时。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检修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变,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存执。

(2)检修工作间断期间,留守人员不得单独进行工作。再次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再行检查安全措施,负荷工作票要求后方可工作。

(3)在为完毕终结工作票前,值班人员不得将检修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送电。

(4)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需将电气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全体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拦,临时地线和标识牌;由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人员进行加压。工作人员如若继续进行检修工作,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程序。

(5)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完成,不需先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检修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6)检修工作全部完成后工作人员应打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严密周全检查现场,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7)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的状况是否正常,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开始和终结时间,由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共同签字后,工作票工作内容方可终结。

(8)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终结工作内容,填写完整的工作票后,方可按照倒闸操作程序进行倒闸操作,恢复送电。

厢式变配电站检修制度

(1)厢站检修清扫必须停电进行。

(2)检修人员要办理工作票,值班人员依据工作票,填写倒闸操作票。停电操作和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值班人员检修操作规程负责完成。

(3)厢站内检修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检修人员不得接近带电部位。

(4)检修人员应在指明的工作范围内工作,与10kv电压设备间距应大于1米,检修人员不得在距带电体小于1米的范围工作,小于1米安全间距应停电进行检修。

(5)对检修清扫的开关,必须断开前一级开关后进行,严禁在带电的开关下口进行检修清扫。

(6)在电容器或电缆线路工作时,停电后应先充分放电,放电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

(7)雷雨天气禁止进行厢站检修工作。

第5篇 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及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一、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后,机电科负责组织专职防爆检查员对新购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以及设备的 “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其它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并现场检查其防爆性能和网上验证。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方可入库,并登记在册,建立档案。

二、修复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根据设备的维修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维修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和防爆标准,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三、机电科和区队建立两级电气防爆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使用单位、使用地点、防爆检查情况和完好情况、包机责任人等内容均要登记在册。

四、所有电气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进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防爆检查合格证”应粘贴在开关盖内,机电管理部门留有存根;“入井许可证”由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开具,一式三联,机电管理部门、井口把钩工、使用区队各一份,凡无“两证”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得入井。

五、严格电气设备入井二次检查制度。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对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二次入井检查,无防爆设备检查员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不得入井。

六、严禁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无煤安标志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和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严禁采购非智能型低压防爆开关。

七、防爆电气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安装,安装合格后提请机电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验收,机电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接到验收申请后在24小时内到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带电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6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层朝外者为失爆。

7、防爆日光灯玻璃罩串动或转动者为失爆。

8、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压紧装置,如电缆不压或压得太重使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者为失爆。

9、防爆开关或综保,如甩掉继电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显超过规定,保险管熔断电(丝)用铁丝、铜丝代替均为失爆。

五、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灯具、瓦斯断电仪、通讯电话等,安装完毕,须经机电防爆检查人员验收,若发现问题,要责令安装人员限期处理,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

六、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安装时间、用途等,如检查发现失爆,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七、各区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调度室并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八、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九、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严禁设备检修后出现失爆。

十、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爆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十一、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十二、处罚措施

1、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包机责任人200元/次。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字,无防爆入井检查合格证禁止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

3、防爆检查员定期组织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查,并有检查验收记录,发现1次无记录,罚防爆检查员100元/次。

第7篇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本区队的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

2、电气设备的检查纳入本区队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内容,与其他内容共同检查。

3、电器产品、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电器产品、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6、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和专职电工承担。

7、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8、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头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9、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10、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8篇 电气设备试验工作制度

1、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标准按《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规程》执行。

2、使用单位每年应提报所用电气设备试验计划,试验工作由公司认定的试验部门负责实施,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

3、高压配电装置和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脱扣器以及高压配电装置的失压脱扣器的试验按有关试验标准执行。

4、电气设备试验后要及时填写试验小票和试验报告,并移交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

5、电气设备试验后必须进行验收和试运行。

6、对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检修,检修后重新申请试验,直至合格为止,否则不许使用。

第9篇 电气设备试验制度

1、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标准按《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规程》执行。

2、使用单位每年应提报所用电气设备试验计划,试验工作由公司认定的试验部门负责实施,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

3、高压配电装置和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脱扣器以及高压配电装置的失压脱扣器的试验按有关试验标准执行。

4、电气设备试验后要及时填写试验小票和试验报告,并移交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

5、电气设备试验后必须进行验收和试运行。

6、对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检修,检修后重新申请试验,直至合格为止,否则不许使用。

第10篇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制度

1、 电工必须每天对井下的电气设备、电缆检查一次,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2、 当井下供电线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做出线路调整;

3、 有故障的电气设备应及时修理,严禁带病运转;

4、 移动、检查、维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

5、 认真钻研业务技术,熟悉管理范围内的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对设备要勤检查勤维修。

6、 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机电设备,严禁出现电气设备失爆。

第11篇 燃气电气设备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九、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一、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第12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选用有“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提供的产品,由机电科具体负责。

2、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证书》,并有“ma”标志。

3、新到货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照《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和《电气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大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由检修单位出具《检修质量合格证》。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后,必须采取防淋雨,防潮湿措施,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开盖,更不准拆卸和其零部件。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发放、入井、运输及安装:

1、防爆电气设备发放时,必须由防爆检查员对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签 “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证”后,方可入井。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

2、无“防爆合格证”禁止发放,由保管员把关。

3、运料队要严把机电设备的入井关,无“入井证”禁止装车下井。

4、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5、安装质量要符合《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相关要求。

6、设备管理人员发放各队组所领取设备时,需要经机电矿长、机电科科长或机电科副科长批示,才能发放。

7、各单位不准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矿长和机电科有关领导批准后拆取。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维护:

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

(1)对防爆电气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的检查,使用单位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覆盖率100%,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各使用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机电科检查人员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责任队组三定,严格执行“专人检查,专人落实”制度,对队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2)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电科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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