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炼钢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使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规范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武钢集团昆钢股份炼钢厂所属科室、作业区所辖设备设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3术语、定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在生产建设工作中必须使用的设备设施,通过安全管理,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
4职责
4.1设备能源管理科负责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作业区及相关方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2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科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资金支持。
4.3各科室、作业区负责配合本专业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管理内容
5.1厂房
5.1.1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5.1.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5.1.3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安全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m。
5.1.4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1.5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
5.1.6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设施要确保有效。
5.2建、构筑物
5.2.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5.2.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5.2.3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警报警装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消防通道。
5.2.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转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耐火材料铺设。
5.2.6转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包车、渣盆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
5.2.7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5.2.8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件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2.9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包、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2.10作业区域电缆隧道应设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5.2.11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5.2.12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5.2.13厂区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3炼钢相关设备
5.3.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渣盆
5.3.1.1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5.3.1.2包体耳轴,应位于包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5.3.1.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耳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砖衬磨损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5.3.1.4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5.3.1.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包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包,应经常维护包口,包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5.3.1.6渣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5.3.1.7钢水包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5.3.1.8铁水包、钢水包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包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5.3.1.9铁水包、钢水包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它铁水包、钢水包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包不应卧放。
5.3.1.10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包,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5.3.2铁水包、钢水包、中间包烘烤器及其它烧嘴
5.3.2.1采用煤气燃料时,熄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5.3.2.2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5.3.3地面车辆
5.3.3.1作业区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作业区地坪一致。
5.3.3.2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5.3.3.3钢水包车、渣盆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5.3.3.4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重设备
5.3.4.1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3.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表1起重设备试验规定
名称 试验负荷 试验时间 分钟 试验周期 月
静负荷 动负荷
起重电葫芦 1.25ph 1.1ph 15 12
手摇卷扬机 1.25ph 1.1ph 15 12
链式起重机 1.25ph 1.1ph 15 12
滑式及复式滑车 1.25ph 1.1ph 15 12
千斤顶 1.25ph 1.1ph 15 12
钢丝绳及钢链 2ph - 15 6
麻绳及棉纱绳 2ph - 15 6
注: ph为设备的额定负荷。
第2篇 某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 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 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 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检测工具,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 点检“五定”: 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 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 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防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 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5、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三章 点检周期及区域划分
第十条 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第3篇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保证设备的稳定运行,减缓设备劣化,防止发生突发性设备事故,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在线生产电气设备的点检管理。
第三条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在“五定”基础上,利用人的五官或仪器工具,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点检定义
1.日常点检是在设备运行中或运行前后,由生产岗位操作工根据点检标准,用人的五官(视、听、嗅、摸、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的检查。
2.定期点检由专业人员凭感官和专用检测工具,定期对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
第五条点检“五定”:定点即确定设备的检测点,确定检测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定标即凡是点检的设备都必须对每个维护点逐个制定标准,如间隙、温度、压力、流量等。定标是衡量或判别点检部位是否正常的依据,也是判别该部位是否劣化的尺度;定期即根据点检标准对故障易发部位、项目和内容应预先设定点检时间、周期;定人即点检作业要确定点检人员所负责的点检区域和设备;定法即规定检查的方法是人工观察、工具测量、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区域电气设备的日常点检,对点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及时报电修车间处理。
第七条电修车间负责处理生产车间在点检中发现的设备隐患或故障。
第八条岗位操作工职责
1、根据各车间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所使用电气设备进行点检并做相关记录。
2、当发现电气设备有异常时,需紧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尽快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并记录情况。
3、参加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4、进行设备的清扫、紧固、调整、给油(脂)、防腐及生产工艺消耗零部件的更换等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电修车间职责
1、制订电气设备点检标准。
2、编制各类电气设备点检计划。
3、按计划进行点检作业并做相关记录,对岗位操作工进行点检维修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4、根据备件预期使用计划和检修计划的需要,编制维修备件需用计划及维修备件的领用等准备工作。
6、搜集设备状态信息,进行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定量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的劣化程度。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将情况记入点检表中,并及时进行处理;在设备运转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排时间停机处理。
第三章点检周期及区域划分
第十条电修车间应将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分区域承包给各班,各班按规定的区域和周期进行点检。
1、定期点检周期规定为一周。
2、具体区域和点检时间划分如下:
周一,天车系统
周二,转炉系统
周三,连铸系统
周四,运行系统,包括汽化,除尘,水处理系统
周五,上料系统
周六,地面设备
周日,高低压配电系统
以上系统的点检内容包括系统所属所有电气设备和仪表、plc系统、计算机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炼钢厂电气设备点检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需贯彻到电修及各生产车间。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修车间负责解释。
第4篇 炼钢厂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炼钢厂设备检修立项、准备、实施及结束期间各单位的管理责任及联系确认制度。
2、使用范围
炼钢厂所属设备检修工作,不包含车间内部组织的临时小故障处理。
3、管理权限
机械动力科为设备检修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设备检修项目的确立、设备检修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核、检修进程与检修质量监督及检修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生产计划科为设备检修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配合组织设备检修项目的确立,设备停机与恢复生产的指令下达及检修过程中的生产协调。
安全科为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设备检修前安全方案的审核及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车间为设备检修的主体单位。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申报、检修施工方案制定、检修施工组织、负责检修进程、检修质量与安全措施落实,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管理办法
4.1 日常检修
4.1.1日常检修由机械动力科、生产计划科及安全科每周二组织全厂各车间召开“周设备检修会”共同确定。
4.1.2各车间上报本周(周三至下周二)设备检修计划(项目、内容、时间与安全措施)。
4.1.3机械动力科与生产计划科根据检修模型与各车间上报的检修项目共同确定“周检修计划”,明确每日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需要联合检修项目,明确检修单位主从配合关系。
4.1.4 模型外检修项目由机械动力科进行实际情况确认,明确检修内容与时间,并向生产计划科提出申请,由生产计划科根据生产情况进行生产安排,并分别向分管厂长汇报。
4.1.5“周检修计划”形成后由生产计划科形成材料上报制造部总调度室、制造部计划处、炼钢厂生产厂长、设备厂长,由机械动力科上报设备部。
4.1.6 生产计划科按照“周检修计划”协调制造部计划处,安排每日品种生产与设备检修,每日早生产例会对当天检修项目、时间进行通报。
4.1.7 机械动力科按照“周检修计划”监督每日设备检修施工进度与质量,每日早生产例会对当天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通报。
4.1.8 安全科对每日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指导、检查。
4.1.9 各车间按照“周检修计划”安排日常设备检修工作,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2 年修、联合检修
4.2.1 配合公司其他单位进行的年修、联合检修,由机械动力科组织各车间研究并汇总检修项目、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形成检修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安全措施。
4.2.2 生产计划科根据铁钢平衡,按照检修方案,制定厂内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并根据检修情况制定能源介质平衡方案。对于无法安排的检修项目,与机械动力科及相关车间共同协商。
4.2.3形成厂内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后经生产、设备厂长批准后,组织厂内联合检修准备会。
4.2.4 各车间根据年修、联合检修计划制定车间内部检修方案、安全措施,由机械动力科、安全科进行审批,最终由机械动力科形成厂内联合检修方案。
4.3 非计划检修
4.3.1各车间临时发现的设备隐患需要平衡时间进行处理,需向机械动力科提出申请,由车间行政主任向生产厂长进行汇报。由机械动力科确认后将检修项目、内容、时间向设备厂长进行汇报。由生产计划科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安排。
4.3.2 非计划检修项目由所属车间与机械动力科共同制定检修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安全措施。由机械动力科协调相关配合车间,由生产计划科安排生产配合。
4.3.3 非计划检修项目影响正常日检修计划时,由机械动力科向设备部进行汇报,由生产计划科向制造部进行汇报,由两科室共同协调后续周检修调整。
4.4 突发设备故障检修
4.4.1 发生突发设备故障,责任车间与机械动力科、生产计划科执行炼钢厂《请示报告制度》。
4.5 生产调度检修信息联系
4.5.1 厂生产调度按照生产计划科运行科长制定的当班检修计划(含非计划检修),根据生产情况,在具备停机提前1小时通知相关检修单位车间调度。停机前再次通知车间调度进行确认,并做好停机记录。
4.5.2 各车间调度按照厂生产调度指令,按照《炼钢厂设备检维修、定修、年修安全管理体系》、《炼钢厂检维修作业挂牌管理制度》、《炼钢厂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停送电联系确认制》、《炼钢厂介质停送联系确认制》及车间内部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执行。
4.5.3涉及多个车间进行检修作业时,按主从关系进行配合检修。执行《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从属检修单位检修作业前需与主体检修单位联系确认,经主体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不能影响主体单位检修。
4.5.4 检修过程中停、送介质信息联系。厂生产调度在接到停、送介质指令后,厂生产调度向相关介质供应单位下达停、送介质指令。厂调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停、送介质指令的接收与传达,指令传达采用录音电话。在绝保试验期间需履行签字确认。在指令下达过程中,双方要进行重复确认。同时,厂生产调度对“接受停送介质指令的时间”、“发令单位、部门名称”、“发令人的姓名”、“指令的具体内容”及“下达指令的具体时间”、“下达指令的具体内容”、“接收指令人的姓名”进行文字记录。
4.5.5 检修设备恢复生产时,由设备主体车间车间调度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通知厂生产调度。由厂生产调度组织恢复生产,并做好恢复记录。
4.5.6突发设备故障检修时,厂生产调度、车间调度执行炼钢厂《请示报告制度》
5、本规定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要求各车间制定车间内部检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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