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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5

特殊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特殊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本公司的炸药库、变电所、各配电房、卷扬机房、空压机房、

主扇风机房、主泵房、净化站、物资库、剧毒物品库、化验室、档案室、资料室等和其他要害特殊部门均属于特殊岗位。

二、特殊岗位录用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录用前必须认真接受审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特殊岗位的员工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特殊岗位及其周边要经常进行巡回检查。

四、严格执行出入制度,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参观、视察、培训、实习及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特殊岗位的人员,应由公司办公室批准,并有专人带领,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作和活动,同时做好出入登记手续。

五、未经公司同意不准对特殊岗位的建筑物、设备及有关资料进行摄像、拍照、抄录和测绘。

六、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要设专人保管,建立健全收发帐目,完备收发手续。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七、特殊岗位的员工,要时刻注意警惕,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八、特殊岗位的设备需要检修时,应对参加检修的员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说明,并对人员、检修项目、时间等作出详细记录。

九、、特殊岗位的员工,要认真执行保卫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2篇 h矿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科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全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全科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须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辆,对无尾绳、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4、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检身工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携带烟火者一次罚款200;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10元,并追究矿灯灯泡及专用工具的来源,牵涉到谁罚谁100元。

16、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5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第3篇 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科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全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全科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须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辆,对无尾绳、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4、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检身工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携带烟火者一次罚款200;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10元,并追究矿灯灯泡及专用工具的来源,牵涉到谁罚谁100元。

16、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5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第4篇 特殊岗位员工安全保护程序制度

一. 目的

规范车间特殊员工的安全保护

二. 范围

特殊员工包括从事特殊岗位之员工,怀孕、产假、哺乳期女工

特殊岗位:喷油工位、修剪角料、焊锡、风枪、钻床、高压测试、高周波操作等

三. 程序

1. 特殊岗位之员工的保护措施

1.1喷油岗位

1.1.1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体检

1.1.2员工上岗后每年需进行一次体检

1.1. 3人事部需每月定期检查人员是否更换,以及时安排体检

1.1.4喷油工在操作时,必须配戴口罩与手套

1.2修剪角料岗位

员工在操作时需戴眼罩,防止剪的碎料溅入眼睛(见参考图示)

1.3焊锡岗位

员工在进行焊锡作业时,需配带活性碳口罩,并使用活性碳抽烟机.(见参考图示)

1.4风枪操作岗位

员工进行风枪操作时,需配戴耳罩(见参考图示)

1.5钻床岗位

员工在进行钻床操作时,必须配戴口罩及眼罩,并在此工位作警示标识”危险工位,小心使用,以免受伤”.

1.6高压测试

员工在高压测试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进行操作,并作警示标语”高压危险”. (见参考图示)

1.6高周波操作

高周波操作工必须指定男工

1.7上述各特殊岗位所配戴的防护工具及注意事项,需在各工位的作业指导书中加以规定并贴上警示标签提醒操作员工(警示标签见参考图例),车间管理及巡检人员监督实施情况.

2. 怀孕、产假、哺乳期女工

2.1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2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它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2.4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2.5产假期满回厂上班者,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2.6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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